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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比较(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6 共53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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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模式探究
【第2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第3部分】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
【第4部分】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比较
【第5部分】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对策研究
【第6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分析参考文献与致谢

  3.2.3 印度

  1984 年印度博帕尔市发生的 45 吨有毒物质泄漏,该事故致死人数在两日内就达到了 2500 余人,在 10 年后因该事故影响死亡人数达到了六千余人,其次生灾害在后续几十年内仍影响着当地公众的健康。当时印度尚未有环境责任保险,印度政府为了帮助此次事故的受害者,与美国的相关责任公司进行了 10 年之久的法律斗争,由于受害属地原因,由最初索赔 850 亿美元的赔款和罚款到 1994 年仅获得 4.5 亿美金的最终赔偿,百倍的赔偿差异,促使印度事后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法规,用以保障国家及公众利益。1991 年,印度议会通过了《公共责任保险法》,该法将责任人以国有、非国有划分,分别实施强制保险和建立保险基金的制度。

  首先,普通的商务公司采用商业强制保险,对从事危险物质制造等活动的企业,其公司的所有者要在经营生产活动之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强制保险。对于危害废弃物的所有者,还要确保在整个从业期间,保持保单的有效性。

  其次,对于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保险基金制度。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印度的国有企业,可以不投保商业强制保险,但是必须建立公共责任保险金,用于支付造成的公共责任的赔偿责任。

  3.3 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

  3.3.1 社会接受程度

  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由于是保险双方对自身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之上而做出的,所以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强制环境责保险模式,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如果法律依据不足,尤其是保单相关细则方面不完全合理,就极容易造成相关主体的抵制,如我国“交强险”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对我国环境保险责任模式发展应当起到警示作用。

  3.3.2 风险分担效果

  环境污染具有分散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成为环境法一项重要原则,因而污染企业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将成为必然趋势。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允许合同污染企业自主决定权,导致大部分企业可能因没有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而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而将其负担转嫁给社会。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由于强制所有企业均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巨大合理的保险理赔金来源由此构成,更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3.3 道德风险

  在任意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契约是双方通过协商而自愿达成的,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控制和拒绝承保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所以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3.3.4 实施成本

  一般而言,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主要依靠市场手段来实施,实施成本主要是在双方缔约过程中相互考察、相互协商产生的费用。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的实施不但涉及到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费用较高。因为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就必须进行严密的调查以确定保费的多少,而实施后又需要进行监管和检查以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因而必然需要大量成本。【1】
  
  3.4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经验总结及借鉴

  总结前述内容,国际社会上各国政府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模式有以下几点特征,为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强制为主,实施强制保险模式已是发展主流。无论是在以强制为主的美国、德国以及芬兰、瑞典等国,还是在以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法国、英国,在某些特殊危险行业实施强制已是必然。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频率和概率越来越高,环境污染的主要肇事者--生产企业,对损害后果的承担能力越来越弱,很有可能最终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要保证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方能够履行其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许多西方国家在该险种建立之初都是采取的强制保险模式,有效推动了该险种的发展。

  第二,保险覆盖的领域在扩大。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责任侵权的风险评估和专业技术不断进步,传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一匮乏的承保范围和承保责任已无法满足生产经营企业转嫁自身环境责任风险的需求,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承保责任需要扩大。

  第三,保险费率的差异化和最高赔付限额制度。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对于风险规避的不同要求,所以在制定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时,应该体现出个性化和差异化,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降低风险。同时,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自身承担风险的最高额度作为自己的最高赔付限额。

  第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长。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产品相比,环境污染风险处理更加复杂,损失后果更为严重,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补偿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要比前两者更长,以美国为例,保险时效长达 30 年之久。

  第五,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从国外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实施中首先针对的都是高风险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德国的特殊设施,英国的核设施等。这类事件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后果极其严重,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大部分国家都会首先界定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对这类风险事件实施强制保险。

  第六,政府部门的支持及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尽管目前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数额较大,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比于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其承保范围依然十分有限。保险公司在经营此类险种时,风险相比其他商业保险要大的多,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是风险厌恶者,这要求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有效的支持,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力量的保险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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