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究认为,政府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中承担的公共职能定位尚不十分明确,我国精神卫生服务尤其是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领域存在投入不足与相对过剩的极端现象,精神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较低、缺乏对经济负担较重的贫困人群的固定保障。张君闻等人对128名政府工作人员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对公共财政投入的意向进行定量调查,结果反映了政府在公共财政投入方面对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给予了重点考虑。详见表2.
4.3 政府对精神病医院的补偿机制。
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主要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重点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健康,并且其承担的任务带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和医疗体制下,精神专科医院竞争性和排他性较差,部分精神病医院已经面临着入不敷出的经济困境。不但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时有效的治疗,也不利于我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的建立健全。
导致精神病医院经济运行出现困境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财政补助水平较低。(2)业务量低。由于大部分精神疾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有相当多的患者未能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导致部分地区精神病医院门诊量和住院人数相对较少。(3)收入水平低。精神专科医院以常规药物治疗为主,总体收入偏低。(4)基础设施投入少。近些年来,虽然国家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也相对增多,但由于历史上遗留问题较多,相当一部分精神专科医院房屋破旧设备落后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鉴于精神专科医院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政府对精神专科医院的补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政府对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政府对基础设施、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进行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措施。(2)提高财政补助水平。为了维持精神专科医院的正常运转和留住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各级政府也需加大对精神卫生医务人员工资和福利的补助水平。(3)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进行补助。在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对普通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减免医药费的补助治疗。(4)在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中,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4.4 政府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
根据WHO推算,到2020年,我国精神类疾病患者数量上升,精神疾病的负担将继续加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大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存在幻觉、妄想等症状,且自知力不完整,社会功能不健全。有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病情加重后有肇事肇祸的倾向性,如果这部分患者分散在社会,脱离监督管理,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目前,我国精神卫生管理存在的最大不足是,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在患病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管理。据WHO统计,我国80%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住院治疗23.2008年卫生部主编的《精神卫生政策研究报告汇编》报道,我国目前有1600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其中约有10%的患者存在肇事肇祸倾向。有研究报道,近年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引发的肇事、肇祸事件频发,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巨大,直接经济损失仅次于刑事犯罪,位居第2 位,这对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形成了极大挑战。在湖北咸宁市,仅2009 年一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引发的刑事案件达数十起,造成人员伤亡1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引发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案件和家庭暴力事件的数量更多。由此可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给患者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但鉴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不能用道德或法律手段予以教化、惩戒24.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实施强制医疗疗,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实际治疗率很低。
综上所述,政府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可以采取的救治管理措施如下:(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登记和信息采集。地方政府组织公安、卫生和居委会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并登记在册,经严格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2)对象认定。精神专科医院对是否患病进行专业认定;患者家属、所在居委会、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对患者是否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进行社会认定;专业鉴定和社会认定相结合的手段确定患者是否易肇事肇祸。(3)人员送治。有家属监护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且需要政府救助的,由其家属向政府申请救助,经审核通过后,由居委会与家属共同送至专科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三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当地城管和民政部门送到定点医院接受救治。正在肇事肇祸期间的患者则由公安机关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查找患者家属补办救治手续。专科定点医院对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易肇事肇祸患者做好信息登记和建档工作,一般住院治疗的救治疗程为三个月。(4)定点医院管理。定点救治医院根据要求制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制度与应急医疗处置预案、出入院管理标准和救治患者的医学鉴定等相关规范;建立救治患者电子档案,对出院后的患者定期回访;对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和管理做到入院程序化、治疗规范化、生活人性化。(5)痊愈出院。救治疗程结束后,由2名精神科专家对患者的基本精神症状、躯体状况、自知力、社会功能和有无药物不良反应进行医学鉴定。如患者病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标准则由送治单位或患者家属接回,无监护人的患者由民政部门安置。救治疗程虽满,但病情不稳定且容易反复的患者,则继续住院治疗,直至痊愈出院。(6)出院后管理。患者出院后由其家属或监护单位负责维持治疗,并定期复查,接受医院的定期回访和院外干预。如患者出现肇事肇祸倾向或病情反复发作,则按照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预案处置,必要时及时送至医院治疗。
另外,在经费管理方面,政府可以设立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专项救治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使用。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对医保或新农合报销不了的医疗费用和贫困、无医保的患者住院费用实行专项救助。
4.5 政府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精神卫生防治体系薄弱,专科机构及专业人员严重匮乏。中国疾控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精神科专科和开设精神科的综合医疗机构共969家,共有精神科床位134227张,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人25.截至2010年底,全国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大约600家左右,开放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全国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为每万人1.7张,低于世界平均数每万人4.3张。与此相对应的是精神科医生和护理人员的严重匮乏。由于防治体系薄弱,医疗条件有限,部分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专业治疗。
2、精神卫生法规不健全。精神卫生法规是对精神疾病患者就业、医疗等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有些法规并不适用于精神疾病患者。因此,需要有专门的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法规来对待和处理这一群体的具体问题。我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出台,但其他配套的法规规章仍不健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法规。
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管理机制缺失。目前,接受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每年至少需要数万元,即使采取“家庭病床”治疗,每年最少也需1万元26.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加之患者丧失基本的劳动能力,即便是享受医疗保险的患者家庭也不堪重负,而没有医保或农村贫困患者的家庭更是一贫如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