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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日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4535字

  4. 2.4工伤保险管理机制顺畅

  就德国来说,其采取的是髙度自治的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由同业公会来管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德国同业公会共包括26家工商业同业公会,9个农业同业公会、另外还有33个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德国国家法律规定同业公会管理工伤保险的权限与职责,并赋予它依法强制企业缴费和采用安全措施的权力,德国联邦劳动和和社会秩序部依法对其监督。

  美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为各州政府的劳动局,该部门具体负责工伤仲裁、申诉和申请的处理、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审查、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等相关事务。

  另外,美国的法院拥有对工伤行政认定进行重新审查,并否定行政判决的权利。

  日本在本世纪初将”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成立了 ”厚生劳动省‘'.如图1所示,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是由安全卫生部、劳灾补偿部、勤劳者生活部、监督科、劳动保险费征收科等部门’构成在这种政出劳动部门一家的管理体制下,从决策、法律法规制定到具体实施,实现了政府对工伤保险、劳动卫生监察和安全事故预防的统一管理,保证了 “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高效实施。

  4. 2. 5经济手段运用合理

  德美日都采用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科学地制定费率制度,既保证了公平,又有利于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德国拥有较为细致的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度。一方面行业不同,费率也有所差异,另一方面,相同行业内的企业也会存在较为明显的费率差别。德国矿业平均费率最高的有14. 58%,但矿业平均费率最低的大约0.71%,差20倍以上。

  在德国工伤保险费用方面,如图2所示,康复治疗和安全费返还以及事故预防费用占近一半显示出德国现行的工伤保险高度关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和工伤补偿真三方面的功能。

  在德国,通常来说,不会对行业间进行相互调剂,然而,因为高费率的行业(如矿业)承担了较重的负担,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现行德国法律明文作出了规定要求其他行业在对自身应缴费用的基础上,还需要交纳相应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对矿业进行弥补。

  美国行业分类较为细致,都多达500多个,工伤保险费率等级也多达500多个,奖惩分明,发挥了良好的安全激励作用。政府对有过失的用人单位或有过失的劳动者进行严格的惩罚。如在某些州,如果企业违反联邦或州的安全法规而造成了职业伤害事故,工伤职工或遗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提高15% (但增加的部分不得超过15000美元),增加的这部分待遇由企业支付,作为对过错企业的惩罚。如果雇员蓄意违反企业执行的安全规章,或者因酒精、药物刺激而造成职业伤亡的,要从其应得的工伤待遇中扣减15% (但总额不超过15000美元),这些规定对雇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威慑力。

  曰本主要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具体可以分成多达51个行业。基于相关行业工伤事故状况发生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行业费率,各行业附加0.1%通勤事故保险费率。

  日本行业分类细密、行业费率差别较大,不同的行业由于各自风险状况不同,支付的保险费也大不相同。如表6所示,日本的费率差别可高达25倍_,实现了对行业风险的有效调节。对于企业缴费来说,主要的依据如下:首先是对商店、工厂等连续事业安装员工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次是对土建工程等非连续事业确定缴费的绝对额。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日本实行费率浮动制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45%,因此,行业相同但风险状况不同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差甚远。日本所实施的差别费率使得企业的安全激励机制得以很好的构建和完善。

  曰本规定,对就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企业罚以重金,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不但能够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而且还能够对存在过失的业主发起诉讼,提高企业由于不重视安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

  4.3德美日工伤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从上述制度比较和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德美日三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推行,首先得益于先进的指导理念,自1884年德国率先制定《工伤保险法》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构建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制度模式成为国际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主流,而“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指导理念,有效降低和规避职业病及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工伤者康复并重新就业,减少工伤康复和赔偿的经费支出,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其次,完备的法律支撑是工伤保险制度有效实行的重要前提。如日本完整地构建了包括预防、康复和补偿三方面内容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并不断完善,保证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第三,.灵活有效的经济手段是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动力。德美日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上的规定非常具体详细,很好地发挥了经济杠杆作用。第四,完善的工伤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如日本劳动基准局下属各行政机构之间各司其职、互相合作,不但能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施行,还能保证其施行的效益和效率。第五,重视宣传和教育,日本是第一个提出“安全第一、生产第二” 口号的国家,只有经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践行,这一口号才能真正转化为公民的意识,并进而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

  从对这三国工伤保险制度分析中看出,各国对工伤保险发展道路的选择,需要结合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工业化水平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工伤保险作用的期许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对工伤保险运行模式的不同选择,也就决定了要遵从不同的运行规则和操作方式。但是,殊途同归,只有将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相结合,才能使工伤保险体系运转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更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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