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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7920字

  5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现实情况,在吸收西方国家成功的工伤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三位一体”工伤保障体系可以釆取以下措施:

  5.1加强工伤保险的理论和标准研究

  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理论是先导。虽然我国工伤保险的制度建设取得。

  了长足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工伤保险的标准及理论的研究上还相对较为欠缺。尤其是职业病防治、职业康复和医疗康复的有机结合、工伤预防的应用、工伤保险运行机制、。工伤保险发展战略等相关标准及理论的研究,还缺乏必要的、长远的、系统的、深入的规划。构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伦理学、生理学、经济学、医学和社会科学等众多学科,唯有弄清标准、吃透理论,才可以较为准确的把握工伤保险体系的运行规律,科学有效的落实工作。所以,要深化工伤保险标准及理论方面的研究,促进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5. 2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法律法规

  5. 2.1提高立法层次

  我国工伤保险体系要想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转,就必须将法律作为基础和依据。建设“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首先要加快相关工伤保险法制建设。德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是工伤保险及配套法规比较完善,制度条款周密细致,可操作性强,形成较强的约束力。我国从幵始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目前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都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远不如全国人大通过的正式法律的约束力大。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由于立法层次不高,致使法律效力不够强,在幵展工伤保险的实践工作中强制力不足,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如果能提高立法层次,则有利于增强法律效力,促进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就促进“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所以,推动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完成立法以成为当前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政府应该注重对国际惯例、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建议内容和国际公约的借鉴和吸收,遵循“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理念,推动工伤保险法的修订和完善,并完善与工伤保险制度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为推进“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运行和发展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

  5.2.2修改覆盖范围的主体设定

  制约我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最大问题是主体狭窄。随着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多样化,以劳动关系来认定工伤保险成为覆盖范围扩大的制约因素,己经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工伤保险的要求。参照德国、美国和日本的实践,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以雇佣关系,作为认定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因为,雇佣关系的主体具有更高的广泛性,一方面雇主不只包括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雇主。另一方面,雇员也不局限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之内,它包含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样,一些支付劳动工资、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劳动形式就可以囊括于其中。

  5.2.3扩大职业病范围

  根据国情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征求社会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广泛深入地调研,及时扩大职业病的范围。例如过劳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危害在我国也逐步凸显出来,“过劳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过劳死”进行专业化的界定,更没有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借鉴日本对“过劳死”情形的认定方法,结合实际尽快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5.2.4完善工伤预防、康复配套法规制度

  (1)完善工伤预防配套法规制度

  首先在省、市地方工伤保险套法规中要保障工伤预防的费用,如提高工伤预防在工伤基金的所占比例,确定安全培训、风险评价、安全卫生检测等费用比例;第二各地方建立有效的工伤保险奖惩机制;第三制定与安全评估和安全生产预防检查工作相配套的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工伤预防的措施,目的要让行为主体--企业和职工成为工伤预防的主角,从而改变重补偿、轻预防的错误习惯,逐渐转变为保险和预防一体化。

  (2)完善工伤康复配套法规制度

  工伤康复的过程长、费用高、专业性强,因而必须采取完善工伤康复的配套法规制度帮助工伤职工真正享受到康复的权利。各省、市应在工伤保险配套法规中明确工伤康复在工伤保险各地基金的所占比例,保障工伤康复的费用,切实增加对康复机构的资金投入,进一步为工伤职工提供先进的康复设施。适度提高工伤康复期间各项辅助器具的置换标准,尽可能地满足工伤职工的康复需要。

  5. 3提高“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经济手段的有效性

  5. 3.1完善费率激励机制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能够较为公正的分配我国的工伤保险成本,并利用其带来的经济刺激效应,促进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

  (1)建立科学有效的差别费率机制

  ①科学制定行业风险分类表。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部雇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事业单位和企业都必须参与到工伤保险之中,所以应该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所包含的所有行业都涵盖在行业风险分类表之内,同时,对职业伤害风险等级的统计一定要包括相关行业工伤死亡人数、事故发生次数等相关数据,将职业伤害和职业病风险相词或相类似的行业分为一类,定期丰富和细化行业风险分类表,并做到行业风险与缴费费率一一对应。通过建立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机制,提高缴费的公平合理性,从而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②提高费率上限。

  德国、美国和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对比中所示(表4),三个国家的采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费率达到14%左右,我国行业风险分类表内,规定了第三类高风险行业最高采取3%的工伤保险费用,对应为最低费率的6倍,但是据相关权威数据的统计表明,金融业发生事故的比率同釆掘业相比,其比值达到1: 1400,极大的超过了两个行业缴纳费率的6倍差距。从而导致相关高风险行业享受了投入低、保险高的待遇,义务和权利不相匹配。对于像采矿业这类高风险的行业,按照国际惯例,其费率最低应该保持在8%以上。用人企业都存在经济因素方面的考虑,唯有合理的对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用进行确定,使参保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才能改变高风险行业费率低、投入过少、事故多、受益过大现象,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③增加基准费率档次,拉开费率差距。

  日本工伤保险费率有33个档次,行业间最高费率与最低费率差别达25倍_.而我国目前差别费率档次少、划分窄,很难真实反映各类行业企业的风险,风险存在明显差异的行业被归为同一档次之上,比如城市公共交通业、零售业和银行业处于同一档次;釆掘业、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处于同一风险等级。这导致缴费额和待遇水平不对等,必然影响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有些参保企业为了就低避高参保,往往找沾边的费率低档行业,造成了基金损失。因此,建议进一步细分行业风险,增设基准费率档次,拉大不同风险行业的费率差距,杜绝模棱两可和弹性,使费率档次能够如实地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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