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概念界定
1、城镇化
城镇化,其具体概念依据专业(涵盖了社会学、地理学、人口学等角度)不同也有区别,从广义上来说主要指产业方向的转移,即由传统农业为主的第一产业向工业(第二产业)、服务业(第三产业)及高新产业(第四产业)转化的过程。其主要表现在人口、地域空间及产业结构的转型。
本文所研究的是邯郸市大名县的城镇化现象,是一个拉开县城框架、县域不断扩大的过程,是人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一个过程。其内涵在于,不仅是简单的人口转移,更重要的是以产业支撑为主,以城镇组团为基本形态,县城扩容与中心镇建设并重,以工业化和信息化反哺农业现代化。
2、失地农民
对于“失地农民”这个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杨涛(2006)从词源构造角度把失地农民定义为在城镇化进程中因开发建设被征用土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15].王勇(2007)从社会方面认为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既是一个社会群体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失地农民问题具有阶段性和非常态性。雷寰(2005)将失地农民描述为城市边缘弱势群体,具有新发性,无保障或保障水平低。
本文除了有关法律政策和政府文件将其称为“被征地农民”外,其他都称为“失地农民”.以大名县当地情况为例,失地农民的特征为:一是属于政府征地行为导致的而非自愿失地;二是被征地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 0.3 亩的农民;三是在身份上仍然是农民,户籍没有改变。
3、社会保障
最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为因生病、年老、残疾或遭受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及其家人提供的各种生活保障”.①美国 1999 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本文比较倾向于郑功成教授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即社会保障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特征,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内容有多种形式,主要有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17].
(六)相关理论基础
1、城乡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是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两个对立的发展状态,其中包括工业化与农业化经济部门对立发展、城市与农民两个社会状态对立发展。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结构理论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工业和农业两个部门,二者性质不同、成熟度不一,其中城市的工业部门劳动生产效果过高,而传统的农业部门则存在人口过剩的实际情况。二者在资本的运用、生产方式、生产效率、收入水平等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刘易斯认为,工业部门是经济发展的主导部门,传统部门则处于被动,大量的劳动力从传统部门转移向现代部门,这种产业结构转换带动劳动力流向性的变化对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起到了有益的推动作用。
刘易斯的二元城乡结构指的是经济二元结构。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中国特色,既是经济结构,也是社会结构。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运行下,城乡二者之间在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领域存在差异、不合理和不平衡。它以户籍制度为依据,把公民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国家对非农业和农业人口施行两种政策,即为“城乡分治”[18],主要表现为:在政治上,不平等对待;在经济上,不等价交换;在社会上,实施差别对待。而如今城镇化进程中的征地行为无疑使这种“马太效应”愈演愈烈。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及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阻碍了问题的解决。
2、社会保障福利经济学理论
福利经济学以福利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其发展分为旧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主张通过政府干预调节国民收入在国民间的均等化分配,他认为社会福利主要取决于国民收入总量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国民收入总量提高或是国民收入的均等化分配都能使社会福利扩大化。
同时,庇古还提出了实行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补助金等一系列福利制度。新福利经济学理论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国家经济福利的增加会带动社会福利保障水平。补偿理论认为,虽然部分人会因此短期受损,但从长远来看,将有益于大部分人,与此同时,受益方补偿受损方后仍然有剩余,则总福利还是增加的。这些思想观点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保障政策的实行都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帕累托最优与改进是评价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主要评估方法,如果某项政策实施后,每个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提升,或者部分人增加的同时没有损害到另一部分人的福利水平,那么这就是有理的社会保障政策;相反则是不利的,则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重新分配资源,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提高。不能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比如分配不均问题以及诱发各种社会矛盾。但是,社会保障体系并不以绝对公平作为唯一标准和目标,经济效率的实现就意味着最大化了社会经济福利水平。福利经济学理论对政府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指导作用,要求既要注重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也要通过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3、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的产物,由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构成。
绝对地租意指土地所有权获得者通过其垄断手段所获得的地块租金。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土地的质量,自然条件的不同,固定资产投资等因素,产生了差异化的地租,而这种差异的表现形式就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有两种表现形态,级差地租Ⅰ是在面积相同而土地土壤情况及地理环境具有差异的情况下进行等额投资,从而产生的具有不等的超额利润,该部分超额利润归土地所有者拥有;级差地租Ⅱ是相同的土地上获得了不同的资本投入,因为投资的增长而获得超额利润,农业资本家拥有这部分超额利润。当下我国的农用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都归农户所有,长期不变。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绝对地租应归集体所有;级差地租Ⅰ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者拥有级差地租Ⅱ。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分析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可推知我国征地补偿中各个部分地租的归属,可以更好的实现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关于征地补偿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