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在征地补偿安置明确后公示并听取相关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建议和意见。但从实际工作中看,大名县农民在政府征地过程中参与度不高,对于征地流程及补偿机制还不能得到充分互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
在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有效的措施促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但总的来说,政府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原则。大名县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失地农民的失地农民,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助于加快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但是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单一和覆盖范围窄等问题,无法达到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
3、政绩考核机制不够合理
当前,我国以经济增速为主要目标的政绩考核机制利弊参半,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负面效应也正在凸显。在当前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下,县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来吸引资本要素的进入来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项目的载体,为了加快项目落地的进度,政府加大土地收储力度,这一定程度上导致失地农民人数剧增。
4、政府方面存在的原因
(1)对土地的多重功能考虑不全,缺乏长远保障的观念。大名县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没有考虑到农民应该享受到土地的增值效益。现行补偿政策只考虑了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对农村土地所承载的多重功能考虑不全面,忽略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2)地方政府财力薄弱,村集体未介入。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系统建立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仍只能由财政兜底。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补贴对地方政府财政来说将是沉重的负担。从大名县的实际看,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主要有地方政府和个人承担。而大名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基础薄、工业弱、财政收入少,当地政府只能拿出少量的资金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而失地农民个人缴费能力又有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困难重重。
(3)缺少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引导和创业的扶持。大名县委县政府在引导失地农民就业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例如,在签订征地协议时,承诺土地收储后,在项目落地建设时优先考虑用工;在土地征用的同时,给村集体预留一定的村集体项目建设用地,鼓励、支持和帮扶村办企业,为失地农民创收,培育和壮大村集体经济奠定一定的基础,但这些措施只是停留在探索和尝试阶段,还未形成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一是缺乏对项目业主的约束机制,有些项目业主存在临时解除雇用合同毁约现象;二是未建立农民再就业的技能培训制度;三是缺少引导农民就业创业的激励机制。
5、失地农民自身生产和发展能力薄弱
从调查中了解到,一是大名县大部分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学习掌握新技术的能力弱,失去土地以后,失地农民面对再就业困难的现实,大多数只能去从事一些对知识技术要求低、收入不高的体力活,工作难以保障。二是失地农民的思想观念落后,多数存在着“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观念,对社会保障养老的意识不足、认识不清。
(三)构建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紧迫性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但我国大量的失地农民都是“被城镇化”.市场经济追求的是等价交换,当前我国既不能赋予农民清晰的产权主体地位,又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土地未来价值进行评估的标准体系。在这样的前提下引发了许多问题,一是由于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单一、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就业困难等因素使得社会保障不够完善。二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区域之间、农民与市民之间有许多差异,所以,当失地农民逐渐融入城市时,会产生更多的心理差距感,在主客观双重叠加之下导致的边缘化心理暗示,更加重了失地农民的“底层意识” 农民心理的伤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这些与和谐社会的概念、内涵和城市化建设的初衷相违背。
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历程与趋势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是要建立全覆盖、保障层次多、城乡统筹的社保体系,我国社保事业的终极目标是使每个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但是当下,在城镇化建设中产生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于来说比较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保事业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根据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可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缺失或不完善不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农村养老模式的逐步改变,结合以上分析,研究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