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可持续地发展,大名县政府应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在社保体制中的重要作用,适当引进商业保险,发挥其积极作用来弥补失地农民在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的不足,要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服务措施鼓励和引导失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更好地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优化制度设计,吸纳商业保险的参与,并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商业保险公司应针对地区实际,积极开办符合失地农民特殊群体的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行时,要依法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对保障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获得的投资收益定期向失地农民个人账户进行分配,同时要及时公布失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及其运营情况,以此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补充。引入商业保险,可以弥补大名县关于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险的缺失。
在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保险之间,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国民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的设计更多是考虑到满足国民的高水平需求和特殊保障需求[28].商业保险还可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有效解决由政府或公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产生的运行效率低、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等弊病。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缺少专门的、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城乡经济结构的对立、经济结构的调整及即将来临的“刘易斯拐点”[29]商业保险的逐渐深入,可以缓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风险,并推动整个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30].
(2)失地农民社会救助子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传统的部分是社会救助,是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失去劳动能力、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低收入者给予救济、帮助并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失地低保是用以保证失地农民最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现金资助,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有的政策下,当地政府应逐步完善失地低保制度,首先要合理界定保障对象,这是实施公平的失地农民低保制度的前提;其次要针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并且要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后应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工作实施的透明化和公正性。二是法律救助。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征地纠纷处理机制,引导、帮助失地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问题,实现经济政治新常态下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是在规划制定阶段就与失地农民保持良好沟通,将解决征地纠纷前移到征地实施之前。二是建立健全裁决体制,充分考虑征地矛盾复杂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法律援助旨在扩大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律援助可以法制化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当前我国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土地权益纠纷较多,因此建立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援助机制,有助于保障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三是子女教育救助。建立并完善失地农民子女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教育救助机制。一是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中完善保障失地农民子女就学的专项政策,保证失地农民子女获得最低限度的教育等。二是加大对失地农民子女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其机制,把对失地农民子女教育资金的投入纳入到县级政府财政支出范围。三是建立长效保障体系,县教育局要组织下属机构做好失地农民子女的教育档案管理工作,以便日后在失地农民的子女需要帮助时及时给予助学援助。四是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动态化”管理和调整教育资源,综合分析失地农民分布和适龄入学儿童的数据,可以考虑新建、兼并、转化等方式,适时调整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让失地农民子女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五是合理安排城镇周边失地农民子女至县城学校就学,取消对地域性限制,简化入学手续,多措并举保障失地农民子女接受教育。四是其他救助。如应急救助、社会救助站、临时捐赠等。
(3)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子系统失业社会保险和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失地农民生活的有效方式,因而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该逐步完善保险机制和增加失地农民生活再就业机会及力度,与此同时,鼓励失地农民创业也应结合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失业社会保险。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制定可行的失地农民失业保险政策,既能够进行失业预防,也能够进行失业补救,既能够提供生活保障,也能够促进再就业。
二是就业培训。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拓展培训空间,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使其有一技之长,能够以技养家。一方面通过举行“定向委培式”培训,根据失地农民的就业意愿,以满足工作岗位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为失地农民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帮助其适应岗位要求,解决就业问题;一方面通过组织开展“梯次性”培训,即根据失地农民的性别、年龄段、文化程度及掌握的技能,有区别、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创业型”培训,给予有创业意愿的失地农民有关创业、管理及预防风险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创业能力。
三是优惠政策。完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优先向失地农民扶持、倾斜。政府在征地时,应优先安排失地农民的工作,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民,征地开发协议签定的同时,必须签定相关就业服务合作协议。同时,运用税28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在失地农民种招工。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可以给予减免税收、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
同时政府应该正确引导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加大宣传力度,介绍就业、择业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失地农民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就业政策,采取新闻报道、巡回做报告等方式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农民集体或个人,对失地农民中的就业先进模范进行表彰。通过加强引导和教育,破除失地农民“等、靠、要”被动思想,增强其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的发展意识,使他们能够主动开拓就业渠道,积极谋取就业岗位。
4、继续有步骤的推进“村改居”工作的开展,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
“村改居”是统筹城乡发展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着力点和重要步骤之一。
当地政府要高站位,形成“梯次结构、压茬进行、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通过“村改居”工作的推进有效缓解失地农民保障的问题。“村改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扎实掌握政策,严格遵守程序,还要充分听取所在村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在“一改五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完善道路、环境、活动场所等硬件设施建设。同时多渠道、全方位鼓励、扶持居民创业,逐渐缩小城乡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差距,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村改居”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更切实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5、引导农民成为土地征用过程的参与者和收益主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在征地补偿安置明确后公示并听取相关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建议和意见。但从实际工作中看,大名县农民在政府征地过程中参与度不高,对于征地流程及补偿机制还不能得到充分互动。
让农民参与到土地征用工作当中,征集多方意见和建议,是保障失地农民切身权益的重要举措。政府征地过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切实保留失地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广泛听取失地农民的心声,允许失地农民代表参与到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当中,尊重和理解他们的正当权益,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实现利益双方博弈平衡。这种博弈过程也能使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得到充分交流,既减少了对政府的不信任,同时又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及自我管理与发展能力,这样既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失地农民的自身权益,实现了双赢的局面。要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通过宣传海报、入户讲解等方式让失地农民充分了解本地相关征地政策,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