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对策
6.1 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公共服务,扩大服务法律范围,或者出台具有统一性的、权威性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公共服务购买法律法规。细化《政府采购法》,明确购买条件,根据公共服务购买性质,规范作用流程,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制定分工明细,明确责任划分,引进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完善合同机制,使公共服务实施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在目前既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相关实践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各地政府部门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出台有较强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配套政策,健全上下协调的政策体系,使的政府购买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尽快出台一部《公共服务评估和监管法》。明确界定公共服务购买领域和界限、资源配置的范围、考量和监管责任、标准、途径和流程等,在政府机构之外形成独立性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地将其职能充分体现出来,此外还要借助社会公众服务消费者的监督力量,确保购买服务的透明度。
放宽审入资格,尽可能的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参与条件,政府层面还要不断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企业登记模式,分类管理、登记等管理非营利组织,降低资格门槛。政府部门要加大帮扶力度,积极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并且减少对社会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干预,以保持其具有高度独立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政府在此过程中主要资本的投入和政策引导为主。
6.2 明确政府职责
明确政府的角色及职责。政府是公共服务间接提供者,主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整个过程中并非直接生产者,两者角色要相互转换,应该着重深入了解公共服务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购买公共服务体系,明确责任,建立公共服务提供标准逐步建立市场化机制。政府在此过程中应该和社会组织保持互利合作的关系,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目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已经是合同关系并非为雇佣关系。
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必须要体现出以下职能作用:首先,政府部门务必明确公共服务内容与对象;其次,政府要明确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最后,政府还要根据合同约定评估公共服务质量。简而言之,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主要责任是负责起草合约协议,确定服务目标、补偿机制、服务内容、投入量、服务评估机制、服务对象、监督体系建设等方面,不再是提供某项具体的服务和设施的生产,这些由服务承担着承接。比如:政府部门可以不管道路的建设,然而必须要确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可以不对日常具体收费进行管理,但是必须负责根据使用率和当地经济水平来确定乘车价;政府可以完全委托社会组织来负责垃圾清理,但必须要制定垃圾处理费用标准。
政府必须依照公共服务明确公共服务输出对象与提供性质。明确非盈利性公共服务项目,例如政策制定、环境保护、战略目标制定、自然区保护等一则由专门的部门实施。还有部分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例如后勤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政府可委托民营部门来完成。
政府要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培养社会公共服务氛围。首先,从制度政策激励社会组织扩大化。还要综合管理制度、政策优惠、简化登记流程,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组织范围,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大量购买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组织的大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上应该加大资金支持,同时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与西方的社会组织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研究依然停留在基础方面,不仅在数量规模上有一段差距,从社会组织的从业人数、专业技术水平、制度建设、资金规模等方面都相差很多。因此在社会组织要创新,如鼓励慈善机构和非营利团体经营一些公共服务等。逐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规范化社会组织管理,从政策、准入门槛、设施配置、资金投入上为初期创办的社会组织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及会员的队伍建设。政府应引导社会组织按照现代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切实引进高素质人才,不断优化专职人员结构,优化管理方法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才能有资格成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同时在职业化工作人员队伍时,应该积极培养工作人员成为一名合格的社工人员,保证社工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发挥的作用。可借鉴北京的做法,如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培养基地,为社会组织构建良好的培养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进行适当引导,帮助社会组织走向专业化道路。此外,社会组织必须要充分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发挥自身的优势,联合多方力量,形成发展合力,成为结构合理、治理科学、服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尽可能的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输出创造条件。
6.3 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拓宽资金渠道
现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主要来源是公共财政预算,应该增加设立服务承接者社会组织的专项财政预算。预算机构可将为社会组织投入资金提前申报,申请财政部门批准,为社会组织争取更多的活动经费,加大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在购买服务上,政府除了自身拨款之外,还要努力寻求多渠道公共服务购买模式,实现多途径融资,例如目前常见应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出租方法;水电气服务、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等。还可以采用无锡凭单补贴补助,深圳主要采取的购买岗位服务的形式和上海购买社区公共服务方式,还可通过制定财政补贴减税返税免税等相关政策,同时鼓励民间成立各种福利机构,促进慈善业的发展。
6.4 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购买范围
依据 2020 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目标,政府采购支出高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5%至 20%.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约占 30%-40%.为了达到以上目标,要加快公共服务体制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使得公共服务走向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努力构建公共服务自由竞争的新局面。
首先,要进一步提升民生领域的公共需求,着力敞开民生类公共服务市场。将基础服务类面向社会开放;加大城镇化发展市场开放力度,引入自由竞争机制;进一步提高城镇化过程中市政工程类公共资源开放力度;逐步完善公共资源开放发展机制,使得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在战略目标上始终保持一致,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公车等办公所需资源的市场开放性。
为了满足社会大众不断提高的多元化社会公共服务需要,政府在保持既有的购买公共服务规模之上,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购买量,大力扩大社会弱势群体的提供范围。首先必须要根据社会大众的需求进行试验,然后再进行推广,以便积累宝贵的经验。
6.5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
服务购买流程规范化,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社会大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并且在掌握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基础之上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发展策略。进而根据民众的需求确定所购买的公共服务,制定出购买方案,并且拟定相应的购买计划,做出预算。此外,及时公开的向社会披露公共服务需求信息、政府投入状况,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竞争,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并且签订合同。
监督评估体系的多元化建设,公共服务的质量必须要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估①,这类第三方机构主要有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此外,政府还要联合社会监督力量,有效体现其职能,还要努力利用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将社会大众从公共服务消费者变为监督者;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服务项目动态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服务提供组织的管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逐步完善公共服务管理机制,尽可能的减小运作风险;对服务项目进行可行性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机要通过多种方式完成,进一步完善开放性评估机制,构建起高效的多方参与绩效评估机制,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广泛参与;增加流程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大信息公透明度,及时披露公共服务相关信息,使得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消费者之间能够实现信息流动,形成自由竞争的开放性公共服务平台。
努力完善评估约束与激励机制,政府通过资本增加与加大公共服务购买数量来鼓励那些表现优异的社会组织,还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等级、表彰、税收优惠、转移更多服务等来激励;对部分评估结果靠后的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必须敦促其在一定时限内提高服务质量,对于无法履行合同约定者,政府有权终止购买公共服务,同时解除合同,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