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分析与完善
4.1税收征管总体系分析
4.1.1体系组成、结构与功能
征管体系的设计主要是考虑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保证质量,保证课税的有效性,而进行的系统要素分析,弄清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做到整体控制和把握。
这里指的税收征管体系,要实现两部分功能,其中一个是确定体系功能要素,一个是确定体系辅助功能要素。功能要素主要体现整体系统功能结构,既可以从细节环节入手,也可以实施手段方面进行分析。有关税务处理的若干必要环节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流程处理的一般描述和要求,每一项都是按照一定的逻辑自上而下开展的。这个体系建立的好坏会影响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确定、征管、监督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纳税人发现等手段要素从另外一方面辅助征管过程的有效完成,实现系统整合和制度改进的综合方式。
系统辅助要素是对功能性要素的必要补充,尤其是功能性要素要正常发挥作用,就必须辅助要素起到作用。辅助要素主要是从法律政策、制度还有技术方法上考虑,如何提高税收征管里,使得适应电子商务环境。
本系统的主要功能有:纳税人管理功能(登记或发现)、税基确定功能(发票管理、资金流监控)、纳税申报与审核功能、税款缴付功能、纳税评估功能、税收稽查和违法处罚功能、纳税宣传与服务功能。系统将通过税务机关与外界(纳税人、银行、海关、公安、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
4.1.2体系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各种元素的关系可以用有串联关系又有网络联系。从线的串联关系来看,功能要素中的8项纳税基本环节要素,按“①纳税登记一②发票领用一③纳税申报一④税额确定一⑤税款缴付一⑥纳税评估一⑦税收稽査一⑧违法处罚”的顺序依次展开,每一项都是必须,而且这种逻辑关不能认为随意打乱。从网络关联来看,辅助要素以信息化为核心,再结合对制度的改造,系统的整合,还有政策的优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变。没有辅助功能要素的支持,功能要素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体现。
辅助要素对于手段的具体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体制的完善与良性运行,我们还应该多多考虑法律规范,相关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完善与创新。法律法规方面要特别注意规范性和公平性的设定,应该注重实名制的使用和普及,金融机构特别是有关税收平台的建设,包括对于管辖权的分配和使用。另外,在管理方面,注重制度的完善与改进,特别是发票的监管和核查,努力思考如何通过发票进行税收征管完成。而且还要考虑,即使有地区的不一致问题,如何进行多位置的统一与安排,使得普通发票体制能够包含整个征管内容。这样来监管整个入账、查验、交税及退收等环节的管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银行账户和支付贱户都有共有数据内容,这些公共数数据信息对于维系整个征管过程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后续在信息技术的一定水平下,还可以考虑身份认证、数据挖掘及税收征管系统的开发,发挥各个手段的正常功能。
4.1.3体系功能实现层次
(1)基础层。考虑继续结合原有传统操作方式下,如何使用电子化方式既满足数据的正确高速录入,消除不合适的操作和差错的可能性,使得税务管理成本能够得到控制。同时,提高企业办理税收的效率和满意度,为下一步的科学化管理和智能化操作管理提供基础。这就需要对电子申报和在线纳税两块操作进行规范说明。
事实上,现在很多地区都在运行信息化系统帮助税收管理和操作,但是更多的是对现实操作的系统实现进行翻译,并没有太多的创新的东西。
(2)科学层。这里主要考虑管理科学化方法的使用,一切基于改变传统化税收征管方法和操作,防止更多的税收漏洞和流失,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质量,提高大家的自觉性和人之性。传统方法更倾向于使用票据作为管理的核心内容,通过票据管理实现整个流程的操作和税收体系的完成。这里可以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点,将纸质发票转化为电子发票、电子对账、或者电子资金流等,注重操作流程的分析与设计,数据的转化与使用,杜绝各种不利于税收完成的操作和方法。另外,要保证电子商务在这种税收制度下,能够适应各种税收制度的实施,不会影响到自身的继续发展,设计出非常有效的税收管辖权实现方法。这就需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信息数据,交易支付数据,从而使得税收征管具有依据可循,而且道理清晰明了。也就是说,需要对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彻底的改变,考虑对于信息流的充分使用,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流程和手段,将作为本文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管体系的关键思考气。
(3)智能层。这一层就是要结合基础层数据要求,现将各类数据新做好分类,然后根据各分类数据进行相关管理。并结合科学层的要求,尽量避开信息模糊或者传递不畅的问题,对纳税人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进行相关性分析和问题查找,进行错误改正和纠正。前两层解决了征管效率和信息传递正确无障碍,最后这一层的作用就是解决账务操作违规和漏税的问题,需要用到数学方法和核查手段才能做到。
4.2体系关键要素
4.2.1电子对账
在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下,税务局主要看卖方每月报税登记档期使用的发票,包括内容、净额、数量、票号等信息,并以此作为入系统的资料,这样就有了计算机的电子账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卖方不敢登记假信息,而且卖方开票信息及时获得的话,可以以此检验数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使得核对效率上升。
我们说到的电子对账单就是能够利用好网络环境向自己的顾客,根据其日常交易往来而形成的电子信息形式的对账单,这类对败单存在于银行系统之中。我们知道在财务会计中,会计期末进行银行余额对账单清理工作,如今有了电子银行,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电子信息记录和保存下来,以便后续使用。整个银行金融系统中也都将电子对账系统设计考虑其中,对于国库管理也有了信息化基础。中央银行在2011年,公布了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子对账账户的用户管理细则,操作管理方法和运行管理方法等。2013年后,大连地区的人行在考虑税收信息化过程中,不断围绕联网系统扩充银行系统之间数据联系,积极拓展财务税收信息与银行现有系统之间的关联与规范,完善电子对账方式,提高国家对于财政税收的管理效能。全国各区的人行根据国库相关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和要求,自动生成了全国各类财政收预算收入信息和入库流程信息发送到对应的税收管理机构,然后税收机构根据接受的信息数据与入库的收入数据进行核对。另外一些地区,如江苏省盐城地税局,还直接考虑对于对账软件系统迸行使用,这样可以快速在一个账户系统下进行账务与银行终端的核对,严格监控账户的各类资金情况的全面分析与监控,防止资金变化的不规范操作与认为舞弊行为,实践中通过使用此类系统,已经成功核对了将近50万笔数据,很好的监控与核对了税收征管中的相关资金数据信息。
4.2.2电子发票
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税收领域的管理需求,电子发票于2013年6月27日成功发行,该电子发票的发行与使用面对经济发展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实现了电子商务下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构件,而且真正从根本上设计了一套电子发票系统运用于防止造假和有意避税行为的发生。这样以后,为今后的税务征管方式的继续完善与改进,奠定了不可忽视的基础。现如今,电子发票系统已经开始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下进行了投入与使用,图4-1就是一个典型的样本:
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发票和生活中的一般发票很像,但是由于具备电子特性,所以也呈现出一些特点:1、生成时间很短,操作简便,也可立即核对真假,容易被接受;2、电子发票所承载的相关信息,经过信息系统处理以后,可以在对应数据库中找到,这样税务信息的获取便有了依据;3、另外,作为电子信息在发票上的呈现,信息量相对来说不太大,这样发送时间也会相对来说小得多,可以节约报税交税的时间和信息传递费用;4、通过网络化、电子化的应用,大大方便税务处理过程,免去了一系列复杂操作,可以带来成本和资源的很好控制及降低;5、这些还可以直接同国家进出口贸易系统联系,银行跨地区结账及税务缴费链接,还包括通过网络和税务机关、银行系统还有海关等重要部门的信息共享起来,为今后财税一体化,金融财税不分家打好基础。目的就是能够在电子系统环境下,完成合理合法优质的财务数据信息与税务信息的核对与监督。6、电子发票系统能够有效的同现有的企业内部各类先进系统进行信息集成(包括ERP、CRM等),将以往手工管理的繁杂操作转化为规范、简洁但是信息全面的电子化操作方式,实现企业内部的整体财务信息集成管理,最终辅助管理者进行最高企业决策判断。企业高层管理的很多决策信息都是来自于以上这些内容。这类系统还有一个优势就是省去了纳税人必须亲自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册登记及缴费等一系列工序,直接实现网络发票的领购及一系列操作过程,最终从根本上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效率。
我们知道交易内容和方式的不同,会造成电子发票形成会不一样。其中有一种电子发票是由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同税务系统相关联,然后根据交易信息及税收标准,直接可以生成发票信息。不需要买方或者卖方填写相关信息,也不需要卖方事先到税务部门购买规定类型的发票,使得使用方便而且成本可以大大降低。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系统获得参与交易的发票,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进行打印,但是不能随意打印别人的发票。但是这类发票需要根据交易同时生成,还可以根据交易不成功取消及退货过程进行灵活处理,也保证发票不能因为随意性而造成避税现象的产生。这种类型的得票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线查询或者利用身份证进行核实。另外一种类型电子发票不是由系统在线生成的,而是根据交易方的卖家,利用在线系统向操作电脑生成一个证明身份的数字证书,然后利用从税务部门购得的电子发票空白,这种发票有点不同于一般发票,关键点就是客户联有供买方退货的密码覆盖膜,而且任何税务操作都是使用电子方式实现。这种类型的电子发票与交易系统应该互相独立,而且要求使用税务局特制的发票,不能随意由卖方打印,减少虚假退货现象的发生,这个过程是由卖方主要进行操作,卖方登录相关网站,填写发票信息,在线开票统一打印,客户联交由买方,而且自己只能打印自己交易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可以被其他人通过网站进行查询。还可以由卖方直接在线输入开票信息,税务局就可以完成发票幵据过程。幵票的同时就可以进行税款征收,然后在线支付,最后可到税务局领取发票,也可代寄。这种类型的税票非常合适业务量少而且偶尔网上销售的卖家。
4.2.3资金流
资金流也是电子商务环境下需要特别关注与管理的一大类信息资源,它不会因为交易形态与地理的变化而消失,反而因为电子化方式而产生更多的对该类资源进行管理和再利用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大大小小的账户肯定有很多,税务部门其实也可以通过核查企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发现企业来源不明的财产或者漏缴的税金。但是这种方法更多的是发现非法活动或者现金,对于税收的核查只是起到一部分作用。如企业账户被监控,一方面可以通过观察刷卡交易和不明现金交易,从而追踪来源,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税务机关与银行金融体系之间的信息互联,考核电子商务支付工具的操作对象及内容。
正常情况下,我们对于企业资金监管,大多数情况通过对银行账户监管核査幵始,但是这些需要银行系统能够有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以便于税收部门在必要时候能够进行核查工作。这种方式只能对个别对象进行调查,效率低、追踪难度高,无法在大范围内开展工作。这个过程实现的数据信息价值有利于实现集中化管理及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而从一定程度上减轻纸质监控的繁琐与不全面,提高管理效率。
4.3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的具体对策
4.3.1 C2C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淘宝网是最具代表性的C2C类型电子商务模式,此处以它为代表来分析相关征管体系。
(1)个人网店征税的理论依据
据统计,在2007年时候,全国淘宝网站平台上卖家数量已经超过了 3500万户,网络发展还在继续,电子商务系统建设也还在完善与提高,那么无论是网络卖家还是买家数量将会继续增长,交易金额也将随着网络的发展继续增大,但是根据现有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方法,需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系统下所有卖家进行监管是有很大困难的,而且税基水平的界定也还没一个统一标准,这样盲目进行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整个电子商务环境发展态势来看,电子商务的相关系统在逐步完善,相关规定也会越来越细致,这些都会对于个人网上用户进行网店经营建立制定一定的标准,规范整个市场的经营与秩序,提高整个国家的财政税收来源,但是事实上,现有的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考虑还不够完善,同时征税成本太高,完全超过了税收征管所能带来的利益。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就表现在,C2C进行纳税身份确定,税务部门很难确切追踪清楚每一家卖家的所有交易情况和信息,而且相关税基、税种界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并为此而进行税收征管金额的确定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就自然会有很大障碍。
电子商务交易在税收征管中提出的新要求,让我们明白网店税收征管工作开展不能一朝一夕就完成,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多种可能,才能使得税收征管体系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个人征收,说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推动和补充,关键是可以使得长久以来对于税收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认识和规范。税法法案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国家财产的来源进行界定和保护,防止国家税收的恶意流失,而且也能维护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必须补充,因此,对个人网店进行征税是现在应该密切关注的重点。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于税款征收方式的不同,其实可以找到合适的收款方式对网店征税,而且也有一定的法律来规定约束。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指出,只要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者货物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是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和设定特定的方法。最终交易过程是需要通过网络银行系统的参与才能结束,形成大量金融系统交易信息。事实上,这种交易模式一定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因此也会产生增值,这点来看是满足增值税管理和操作标准的。
(2)我国个人网店征收增值税的设想
根据国外其他许多国家的操作方式来看,对个人网店进行征税是有先例的。另夕卜,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可以发现针对增值税条款对个人网店的交易也是有要求的,也规定为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另外,网店纳税是有纳税基础信息表示的,如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了解网店店主的基本信息。
这里,我们先从开网店的一般流程幵始分析,以此来找出征税条件和方法。基本流程是先申请,这期间主要是网店平台需要获取店主的确切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以便于今后网络交易的完成。但是对于交易一方的买家,在下订单的时候,是会将自己的相关联系方式留下。因此,淘宝店交易过程其实就已经将交易双方的资料记录下来了,后续只需要进行调取。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正处于上升时期,加上个人网店的发展也处于这个阶段,所以对于税收征收不能太高,高了会打击交易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税收征收也不能太低,低于正常水平,不利于同行业的公平竞争。因此,最好考虑在增值税的一定范围之内,进行增减考虑,等到更成熟的时机,再考虑如何改变征税力度和范围。对于实物销售,那么征税对象就是与交易有关的商品和劳务,对于虚拟商品,进行征税还不是很成熟,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和方法才能正式开始。网店的税收还应该考虑和正常实务条件的不一样,有所调整才对,确切说不应该太高,高于商务实体的增值税。比如说,如果按照正常实体店的交易情况来定义增值税为13%-17%,可能会使得网店失去生存条件,网店不像实体店能够直接感受和看见,所以每天的顾客数不确定而且量也不会太大,加上物品单价本身就不高,所以承受这样的税收是有难度的,也会阻碍网店的健康发展。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此类环境下个人网店税率标准的制定,是应该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界限,这样就更能清楚个人网店应该征税的金额大小、类别范围等信息,而不会因为标准太机械而忽视对于网店经营发展所需的成长空间。而且对于单价非常低的卖家,是可以考虑按照每天营业额以300元为界限进行税收征取,而且最好还要考虑各个不同地区的网店,及业务散布的不同区域进行征收。
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方式产生的计税方法会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税收基础的界定,如果维持一个基准,可能会伤害部分网店商家的利益,如果税收基础多样化,那么如何采取多基准分界,就成为另外一个新问题。现行的征收制度就很难进行相关税收收入的计入。因此,关键的问题就是税务部门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合理的方式,进行网店的个税记录和收取。其中,可以考虑建立网站设置域名,让域名网站代理税务登记,包括个人的申请、注册、记录和结算等,并将结算结果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保证对税务主体的确认。总结市场上现有的各类支付方式,除了信用卡支付,还有电子现金支付等各种方法,各种支付方法均是为了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类交易完成。对于电子现金支付这种方式为了保护客户的信息,只能在客户申领电子现金时候由银行扣缴增值税款。信用卡支付可以实现银行直接从客户账户上计算并划出税金的一种方式。另外,针对此种交易环境,我们甚至可以在税务机关相关部门下设一个单独的监控点,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管理。这样可以消除税务监管过程中的不足和弱点,这样可以慢慢摸索由实体经济向虚拟经济进行税务管理的延伸。对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类别的群体有不同的征收,如对弱势群体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进行税收优惠;还有经营物品的种类进行区分,如区分常规物品还是旧货等;还有一点就是需要针对卖家在网店经营的年限、信誉等相关指标信息的考虑。
我们以淘宝网为例。淘宝平台能够统计到每个卖家的交易次数,当地政府事先跟淘宝卖家进行协商,规定凡是达到一定交易额、交易次数的卖家必须提交营业执照。由于有了支付宝的担保作用,在淘宝网进行交易的买方在达成交易后会选择利用支付宝担保交易付款方式支付,而支付宝规定利用担保交易付款的账户不允许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进行虚假交易、银行卡转账套现等行为,这也就是说利用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都是有真实交易记录的,因此支付宝平台可以准确统计到每个卖家的交易金额,为此税务部门可以制定一种根据销售额计税的等级税率,支付宝平台就利用等级税率对每个卖家在一段时间内的累计销售收入代扣相关税费。我国C2C电子商务的每个交易平台都有对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可以考虑跟C2C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合作的方式来对淘宝个人卖家实施税收征管。以此实现税收电子化“以票控税”体系,电子发票的在线管理和处理,对账系统准确核算以及针对资金流的严格控管。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1)第三方协助确定纳税人,消除纳税主体模糊不清或者征管无监管的现象。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方面,由于淘宝平台具有店家申请的详细真实资料,包括账户信息还有日常的交易信息,所以,可以考虑根据工商部门做的调研,判断个人网店能承受的合理的起征点,然后淘宝平台根据获得的个人网店的日常销售数量及金额,判断与起征点之间的关系。只要第三方平台是一个有信用的平台,可以考虑让其代为行使税务机关的责任,办理注册网店的营业执照申请,相关信息登记和税务管理各类工作。这样就从根本上避免网店无监管,因而不申请营业执照或者由于申请营业执照难而不影响网店登记注册的困难。
(2)第三方代报代缴税费,明确征税主体的同时可以清楚计税,消除不主动纳税或者纳税金额模糊的问题。淘宝平台相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容易获得商家的交易信息和真实情况。对于税种税率更应该根据网店实际交易情况来设定,这样更好控制。因此,淘宝平台可以根据数据记录情况,进行一定的统计分析,判断出每个网店的商品、收入和数量情况,并将这种情况反馈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再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税种和税率的定夺那些网店经过一年的统计需要交税,并让淘宝代理申请营业执照。
(3)第三方保存登记资金流信息,消除过程隐蔽所带来征管无来源或者监管不利等现象,以备税务征管与稽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税收过程显示资金流,使得法律监管效应有依可循。对于资金信息实际是可以通过金融系统还有第三方平台交易对账系统中查到,而且第三方平台也是和金融系统直接关联的、有认证信誉的信息集中平台,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一方面加强第三方支付中电子对账单的使用和管理,另一方面严格优化第三方支付与银行账户、物流合作企业之间关联,并实现交易金额能够通过银行系统直接转换到对应的税务系统中,这样方便税金的计算和代扣代缴。所以,这期间淘宝可以考虑设置代理发票,甚至代收代缴发票,统一为这些个人网店进行办理税收事务,既方便网店也使得税务部门成本降低、征税精确度增高。
图4-1就是针对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设计流程:
这样设计的好处是:第一,对于成本控制有明显作用,而且优化税务部门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税收征管操作一税务部门,通过与C2C环境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合作控管,就能够实现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监督和征管。第二,在取得必然收入以后再办理营业执照以及涉税事项容易会被大部分网上个人卖家所接受,而不至于打击个人卖家网上开店的积极性。第三,经由与政府合作,有利于C2C环境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成长——一方面,C2C环境下的信息平台是可以通过交易身份确定、交易信息记录等进行税收代扣代缴操作的,方便税收部门统计与征管操作,从而在盈利模式上可以取得一定的突破;另一方面来看,C2C交易环境下由于第三方平台不仅具备好的信用系统,而且以此为基础可以进行税收申请、交代等有关操作,方便各个网店经营主体,从长远来看会持续保持良好发展势态。
4.3.2 B2C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基于前述对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分析以及B2C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盲区,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对策:
(1)登记制度修正,消除B2C税源模糊的问题。虽然B2C模式的经营主体均为进行过工商税务登记的法定纳税人,但是我们前述分析可以知道很多这种形式的网店往往是由C2C形式发展来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而特别针对电子商务的登一记制度又尚未完善,直接导致众多符合纳税登记要求的B2C经营者游离于监管之夕卜。2010年发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明确了个人网店的工商登记义务,但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这一模糊表达仍然让众多经营者可以绕过相关部门的监管约束。因此,我们可以考虑首先让各个店主自主自觉登记执照,并借助一定的辅助检查。另外,特别企业的B2C行为,通过实体店执照编号,核查多个渠道的经营业务。特别针对电子商务渠道的经营,特别注意其电子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及税务登记编号之间的关联性。
(2)使用推广并逐步完善电子票据系统的使用,加强虚拟交易征税同传统税控管理相结合,提高征管的可操作性。现在已经在京东商城、苏宁电器网上商店里推出了电子票据。但是,还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首先要保证网络发票的安全、可靠和唯一性,这些需要同技术比较过硬的第三方企业联合合作,然后要激发企业自觉使用电子发票,通过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来辅助实现。另外,还要考虑使用各种方式,让客户也能自觉有意识的参与网络发票的索取,保证渠道的顺畅和流通。
(3)发挥好第三方的积极作用,增强流转环节的税收监控性与可操作性。根据B2C环境下交易特点,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机构需要以三种样式来提供服务:一种是以天猫为代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主要是为企业提供统一技术支持,保证同类型企业在此平台拥有一致的信息发布与交易能力;第二类方式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信用支付系统,主要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而且监督交易结算过程的完成;第三类就是以保证产品能够实现客户价值的物流快递企业,最终是这类实体企业完成了线下交易的最终环节。这些全部是B2C模式下交易环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中介机构涉及到了电子商务交易下三大基本流的全部过程,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这些信息也正是税务征管中重要的界定凭证。也就是说,要保证第三方企业的自觉意识和公正性,另外,以此为基础从中获取资金流和信息流。学习国外比较好的经验,如将设置集中数据库保证税法部门能够及时采集数据,协调银行及税务机关核对和自觉申报税务数据。下图4-2,即是B2C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流程——以天猫为例①。
4.3.3 B2B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结合前述B2B跨域问题,我们在构建征管体系的时候,可以考虑如下完善措施:
(1)操纵相干信息网络平台使得税收征管主体清晰。虽然B2B模式的经营主体均为进行过工商税务登记的法定纳税人,借助于网络会出现纳税人身份不明确的问题,加上还会涉及管辖权问题,这些都为纳税界定带来一些影响。因此,可以考虑企业交易特点,同样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税收征管,这样可以提高税务部门信息化处理能力,简化了操作环境。但是,这里的税收征管信息的关键点就是要做好实体税收登记和网络信息平台身份一致性确认,就是说做好信息平台信息与税收登记信息核实,不能出现多重身份交易,但是税收代号仅一个或者缺省的情况。
(2)加强信息化处理与税收环节匹配,减少交易的隐蔽性,理清纳税金额,做好信息平台上的代收代缴工作,后续还能利于税务稽查工作开展。在B2B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供应商与制造商直接联系,简化了很多中间企业的参与,使得企业的交易整体成本大大降低。同时,这种新的交易模式也带来了流转税税收方式的改变,原材料供应商、产品生产者都是通过网络媒介直接进行信息交流的,免去了很多增值税征税环节,事后在重新认定就比较困难。所以这些中间环节的监管如果能利用好信息平台的建设,进行必要税务机关、第三方平台并且包括金融系统等各方的信息共享和连接,就比较好操作了。
(3)利用信息处理技术、方法和过程,消除纳税地点不确定或者税收管辖权范畴模糊的问题。在B2B电子商务活动中,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网络中在无形的数据传递下,通过截获数据获取交易相关具体细节,从而确定产品、服务的供应地或者消费方,这就更不能根据旧标准来判断交税源地,这样就会产生由于纳税地点的不明确,而对管辖权行使,专门机构的行政职能权被弱化,操作过程会有争议。在有些欧洲国家根据网络服务器信息传输特点,考虑在其之上建立纳税点,进行税收征管。
(4)利用网络传输特性,加强信息处理能力,标准化数据结构,做好信息系统传输介质的管理,及各个网络接口连接,从而确定税收征管时间,从时间的角度保证交易与税收征管的内容、地点及数量上的一致性,这点对于跨越国界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会更加清晰可鉴。B2B模式下,由于自身特点,不可能像实体企业业务操作那样有纸质的发票,更不可能有现金和支票的传输,由于电子信息特性和网络信息处理特点在存在,交易的信息以数据形式存储在一定的介质中,甚至会发生随意修改的可能,这些都会使得税务部门不可能事后根据这些数据信息来界定交易的确切时间、地点等,更谈不上对税款数量及时征管。但是,如果通过传输介质的物理性,及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保证纳税时间的及时记录。
下图4-3,就是B2B模式下的税收征收模式。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需要将各种不同模式下的共同信息处理特点表述为图4-4。
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平台下整体税收征管体系可以结合信息处理平台下的各类信息数据、物流数据、资金流数据进行操作。这样可以消除纳税主体复杂、赋税对象确定困难、纳税地点容易有冲突、课税依据难标准化、中介不明显、核査困难等各方面问综合题。
通过以上信息平台,特别是第三方信息平台与政府、税务机关的相互之间关键信息共享是能够实现,对税源、对象及税收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当今企业发展的趋势就是逐步实现企业线上线下交易相结合,提髙企业的适应性和交易能力,但是如果能利用好自身的信息优势,也就是利用信息流进行税收监控和征管操作,税源流失会减少并且征管难度会降低,这样思路下的税收征管可操作性很好,监管力度可以增大。电子商务所有的交易都反映为信息,由计算机系统集中保存、统一管理,整个交易活动全部在公共的平台下完成,关键问题就是需要税务机关能否通过网络数据信息而掌握交易具体内容,这样税务部门就能够对于纳税对象的税务信息了如指掌,严格监督与催缴,这样税务局对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可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对于电子资金流的信息必须借助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搭建需要结合法律、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其中,法律问题有相关的文件要求账户管理机构有义务保证在必要时候出示相关信息以备法定机关检查核对,而最难的事情就是对于证据不足的时候,查阅资金账户与税收征管监管、稽查之间的矛盾就非常明显,整个时候需要一种机制来协调规范操作,使得税收征管过程更加顺畅,最终确保法定机关监控需求,与公民个人自由、隐私及商业机密保护之间的平衡;技术上,在不同操作系统、数据库甚至业务流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无缝接合也不是难以企及的事情。
4.4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的宏观保障
4.4.1技术平台构建基础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要想整体性好,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应该有这么一些措施和方法,一起起作用、从而建构出一个良好正常的征税平台。
(1)征管软件幵发与应用。对于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一般都拥有庞大的、优质的网络服务器,能够拥有专有信息技术人员、信息技术平台,在服务器上加载智能方便的征税软件,其能够对相关交易,根据要求自动快速进行类别判断、计算税金和转账的功能。另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纳税基准,然后在电子环境下通过系统提示纳税主体,保证交易之前签订电子合同内容,以为后续法律监督奠定基础。同时,该软件能够模拟现实生活中的税务管理平台,实现税务申报和纳款等全方位的税收征管功能,同时由于是电子商务操纵环境,需要建立交易认证中心,通过认证对纳税人基本信息情况实现核查,避免税收征管的不确定性和无判断性。
(2)共享网络信息资源。构建信息技术网络系统对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税务部门对整个税收网络的构建与管理,可以利用网络的特点,使税务部门与相关银行、海关以及其他信息技术部门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与沟通,进行经济方面的信息合作与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各种经济事务信息采集不能全面及时收集的情况,而且可以实现信息网络监控,防止逃税漏税的发生。此外,支付系统记录的数据信息交易过程,可以更好地分析清楚税收金额等内容。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为了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和可控性,各方都会对各自的信息进行输入和管理。这样就将流转过程描述清楚,更好地计算出流转金额大小。而且,只要有交易活动发生,就有会涉及到货币与货币间的转换,这样而来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就可以利用物流还有交易中的资金流中获取信息,作为物流企业、支付系统的这些信息就成为税收监管的基本点。
(3)组建专业化队伍。对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还有经营模式的不断完善与构建,税务企业也需要根据发展的要求,对电子商务知识和技术进行必要的学习和了解,这样就能更清楚电子商务交易的每个环节的特点和处理方式,及网络技术是如何在交易环境中实现事务操作和安全保护的。另外,税务核查人员也需要对全面电子商务流程及查账方式进行实践操作,这样就可以更好地提高税务管理能力。
因此,从长远发展来说,组建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管理队伍,是符合长远发挥的需要的。
4.4.2法律监管基础要求
现有的税法法规有很多内容是能够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必有不同于一般环境的一些特点,而且随着今后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特点和新的需求,因此,只有不断的补充、改进去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电子商务交易需要依托于网络,但是整体操作细节处理同传统方式基本一致。因此,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需要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找到一套适合电子商务自身发展的管理体系。
(1)注重电子账簿的作用。关于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的法律效用无异这点已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做了说明,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效用也完全一样。我们关键问题是在税收文件设定中,注意电子帐簿的使用和保管,规范其格式和操作,保证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
(2)全面了解财务税收体系,设计良好的财务税收系统。第一,确定一个有效、规范的网络域名和使用方法,针对税收中的各个事项,设定相应的标识,为每一个交易主体分配一个合法身份。第二,目前来说有个现实的问题,财务软件比较多,这样的话,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可能对每一类税收软件进行严格的分析和详细的使用,因此,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法规对财务软件进行设计和利用,通过在财务软件的相关程序和控制财务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这样而来也会便于后期的税收监管。
(3)针对税收征管体系完善必要的法律法规。此类法律法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而需要的,因此需要结合环境特点对法律法规的作出界定。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多样化,而且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经过前面的分析,考虑在尽量不增加额外税种的前提条件下,对现有税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