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专项举证指导机制,提升当事人诉讼能力
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法院也经常会接到被告的来电询问如何应诉、如何举证。处于中立方的法官是不能在举证方面对当事人进行个案指导的(比如告知在本案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只能含糊的告知其可以咨询律师或者从网上获取相关知识。但可以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方面的讯息,比如制作书面的统一格式指导举证的相关事宜--向当事人发放《专项举证指导告知书》。在举证指导的内容方面,根据案件类型,区分为共性举证指导与个性举证指导。共性方面,主要是关于程序性的举证指导,包括告知: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程序转换的基本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提供的各类证据的形式要求、证人作证的申请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对对方证据承认的法律后果等等。个性方面,主要涉及法律实体方面的举证指导,包括列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律责任及责任大小的证据以及各类型案件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应提供的证据等等。
专项举证指导促进诉辩争点简明针对化。当事人之间的诉辩对抗关系存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诉辩争点较为明确,但鉴于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为有限、对抗性较弱,通过专项举证指导,适当引导当事人举证,使得被告在被“诉”时,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辩”,即相当于由法院引导当事人形成相互对抗的诉辩争锋。这样既可以降低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又有利于提高法庭审判效率。专项举证指导实现举证标准分类模板化。专项举证指导在理论上应归为法官释明权之列,其实质在于指引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能力的欠缺而失去平等对抗的机会。换言之,专项举证指导就是当原、被告在“诉、辩”时,由法官向双方释明应当“如何诉”、“如何辩”
的具体举措。在现阶段简易程序涉及的几类案件类型中,根据各类案件特点,分门别类地制订有针对性的举证标准,指引当事人有的放矢地进行举证,不仅在实践操作上较易实现,且制订后可形成模板化的类案示范效应,这也是实现设立简易程序所追求的程序价值。
专项举证指导保持庭审进程简省高效化。简易程序的庭审过程简易、快捷,有时法官会以平民化的语言与当事人对话,从交谈中了解案情,并提取涉案事实与法律要件。因此,对于法官与书记员的配合,以及书记员的业务水平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此,通过专项举证指导,亦能够让书记员快速熟悉各类案件的审理脉络、举证要点,便于其从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汲取重要信息,并及时、准确地进行庭审记录。就此意义而言,专项举证指导对于审书人员高效处理案件同样具有积极而有益的促进作用。
专项举证指导落实法制教育便民普及化。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以便民、利民为程序设计的逻辑起点,通过专项举证指导,既可以向当事人灌输法律知识、昭示司法公正,又可以向当事人宣示教化、普及法制理念。这是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理念,行使审判职权的积极探索,藉由司法信息的充分传递,不仅可以避免因程序简化给当事人形成“当庭突袭裁判”的主观印象,也有利于普通民众形成“知法、用法、守法”的思维方式和社会环境。
再次,加强立审部门的协调联动,是完善审判管理、实现程序价值的机制保障。由立案庭与审判庭加强沟通,就程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同时,在专项举证指导的基础上,拟制定更为详细的立案审查手册,通过实行立案预审,由立案庭在加强简易程序案件程序性审查力度的同时,进行初步的实质性审查,以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把关,防控过多的程序转换。对与审判庭而言,则应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积极配合专项举证指导机制的有效实施,并掌握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节奏。重点优化各项审前程序,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如在开庭审理前确认诉讼材料是否有效送达、当事人是否会到庭、是否会当庭提交证据或申请证人作证等情况。
三、实践中相关环节可以适当简化
设置简易程序就是为了简化审理案件中不必要的步骤,如何合理简化同时又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一直是很难把握的一个尺度。改进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这个审判程序能够更贴近于其最初设立时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对案件庭审的简化
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流程基本是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审判员宣读告知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回避权(包括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事实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意见。若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可能不超过半小时即可完成一个简易庭审,然而若是当事人诉请较多或案件事实较多的劳动争议类案件,则可能要二至三小时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一个简易庭审。这样的庭审不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审判人员而言都是体力和脑力的考验,因此还是有更进一步简化庭审的必要性。
首先,可以省略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法庭纪律、诉讼权利义务、回避权等内容,这些事项完全可以在庭审原告立案时或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由当事人自行提前阅读了解。并同时在传票上或者通过短信等电子方式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这样可以节省在庭上的告知时间。如果当事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也提前向法庭提出。其次,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法官也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技巧,传统的程序中法官会依次询问原告诉请、事实和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举证质证、然后再依次或者交错询问双方。在实际进行庭审时,法庭聆听当事人陈述诉请这一环节确实是必不可少的,但关于事实和理由有的法官会选择要求当事人再行陈述一遍,有的则会询问是否同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所书写的一样,若是相同的,则略过该环节(直接在笔录中载明详见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书面意见等)然后直接进行询问,笔者也认为这样的方法比较可取,因为大多法官在庭前了解案情时就已经阅读了起诉状了解了大概的事实和理由,庭审中只需要对尚有疑问或者待查事实进行询问即可,而无需再对原告已经载明的内容进行重复,反复操作反而降低了审判的效率。同时,因为起诉状在立案之后庭审之前即已经向被告进行送达,所以也无需担心被告无法了解到事实和理由的情况。
再次,关于法庭辩论阶段,为了便于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法官可以在进入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若是当事人依旧在反复陈述案件事实或者辩论意见偏移争议焦点的,法庭可以适当引导,以便辩论阶段顺利结束。还有的当事人庭前已经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的,可以不再赘述,而是直接陈述详见书面意见即可。或者法官可以就想要了解的一些辩论意见有针对性的再要求当事人进行辩论。
最后,关于庭审之后的调解,有些法官在庭审之前会依例询问双方有无调解意向,有的则是索性跳过这个询问,在笔者看来,对于这一询问各有想法,每个都有每个的道理,毕竟目前法院对于调撤率、当庭宣判调解率还是很重视的,在经过了整个庭审之后,双方其实对于案件事实的把握以及法律后果会有一定的主客观认识,对于自己的诉讼风险、诉讼后果也会有一定的考量,所以此时再进行调解的话,双方的差距可能更容易缩小,也更愿意让步,所以此时不失为一个调解的机会,加上在法院的主持调解、释明利害关系后,双方更容易接受调解方案,当然若能及时当庭调解的,对于当事人以及法官来说都是很好的,达到案结事了,及时出具调解书,快速化解矛盾的目的。法院也能节省时间,进行其他案件的审理,这样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可以采纳。
另外,对于有些争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笔者思考着是否还有进行开庭审理的必要?在庭审之前,如果被告承认了案件事实,此时或许可以无需再进行开庭审理,而是转为做调解工作或者直接就双方的辩论意见召集双方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并直接参考双方提供的书面辩论意见进行迳行判决,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法庭审理所耗费的时间。
(二)文书的简化
同样应当简化的还有法律文书。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每个法官的理念并不相同。有的喜好在叙事说理部分写的尽量逻辑步骤清楚,推理步骤严密,认为这样的法律文书才更具说服力,也更能让当事人接受。也有的法官认为多写多错,所以一旦涉及不缜密、有漏洞的表述,情愿选择不写,尽量把“本源认为”部分写的简洁。笔者同为,对于简易程序而言,其争议焦点也是比较明确的,推理部分也相对比较简单,因此,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应当适当简化,简明扼要的阐明法院的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同样,调解书的内容也应当简化。对于事实部分应当简写,甚至不写。
当然,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要提高制作效率,除了以上所述的这些方法外,还可以在制作形式上加以格式化予以固定,亦即事先将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格式化或者模板化,分类留存在电脑中,一旦需要即可以调出来以便制作裁判文书,只需对其中的当事人信息、案件相关数据、信息进行部分修改即可,从而提高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实践中调解文书基本都是如此操作,确实很简便,也能达到当即送达调解文书的效果,快速结案。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和做法,一种是“填充式”,即将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分类制作成统一的文章格式,只需填进相应的内容即可;另一种是“表格式”,即将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分类制作成统一的表格,然后填进相应的内容即可。
实践中,为提高效率,确实有不少法院使用格式化的判决书,例如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案件纠纷的“本院认为”等几乎都有类似的表达。有学者认为,对于裁判文书的制作不能简化成“表格式”或“填充式”的诉讼文书,判决文书与开庭传票等有固定文字的填充式文书有别,格式化判决书将会抹杀案件的个性。但笔者认为“填充式”还是比较适合,一来不同于复杂的案件,很多简易案件的裁判内容是相仿的,对于相仿案件法官可以制作的判决理由也是基本相同、表述相同,这种情况下复制粘贴“本院认为”的内容并无不妥,只要判决结果是符合逻辑的即可;再则这样操作节省了法官制作判决书的时间,也不必花费脑筋对于同一判决思路要每次反复思量使用不同的言语表述、以及重复的编辑。“填充式”的裁判文书是以文章的形式来表现的,表格式在形式上不符合裁判文书文章体的要求,故宜采用文章体例的填充式。就判决书与调解书而言,调解书的内容相对较易固定,也更适合这种模板式的操作。对于信息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较为齐全的法院,可以考虑开发更为简便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格式模板,法官只需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调解或判决主文即可完成文书制作,以节省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也可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基层法院的工作强度。
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如果能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提高效率,实现当场制作完成并送达当事人,就会减少当事人的往返诉累、提高审判效率。因此,我们要对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格式化,固定相关重要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当场制作完成。对于调解书,能够当庭制作完成并送达的,就尽量当庭制作并送达;对于判决书,不能当庭制作完成的,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完成并及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