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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种类及适用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4476字

  导 言

  上世纪50年代,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提出了新社会防卫理论,这既是对意大利的格拉马蒂卡社会防卫理论的完善,更在刑罚的社会化方面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理论。按照安塞尔的设想,监禁刑应当慎用,“其他方式和方法都行不通以后采取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最后手段。”“开放监狱”、“周末监禁”等方式可以更好地代替监禁刑的适用等。该理论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前,社区矫正的两大理念,即刑罚的惩罚性和罪犯社会功能的恢复性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中体现不足,前者的问题在于社区矫正的执行力度偏弱,种类和执行方式单一,比如罪行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与罪行轻微的管制、拘役罪犯执行趋同;后者体现在社区矫正的适用面过窄,相当一部分有条件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最终在封闭式的监管场所服完刑期,影响其社会功能的恢复,并产生狱内“交叉感染”的问题。

  笔者在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工作,曾在基层一线担任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在工作中查阅过许多文献资料,发现学界对社区矫正的探讨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与实务结合得较少,故本文意图从实证的角度,以嘉定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为蓝本,来探讨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实践中,笔者接触过许多案例,这些案例真实反映了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在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下面试举两例来展开本文的论述。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潘某,男,1984年6月生,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8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由嘉定区司法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潘某年纪不大,其人生却已劣迹斑斑,多次因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惩处。潘某因身染毒瘾,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且因挥霍无度债台高筑,无力治疗。监管场所因其体弱多病,不愿予以收容监管,故法院适用了管制刑,如此既避免了判处监禁刑罚后难以交付执行的尴尬,又排除了其他非监禁刑罚(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引发的收监执行问题,可算得上是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智慧”.

  潘某在管制执行半年后,负责其日常监管的真新司法所反映潘某经常与其他吸毒人员来往,经常夜不归宿,形迹可疑。潘某在管制期间也从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嘉定区司法局多次对其给予警告处分,但管制刑本身不存在收监执行一说,此类警告处分完全沦为一纸空文。2012年6月,就在潘某管制刑期满前两个月,他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入监服刑。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对潘某狱中的回访发现,潘某此次重新犯罪前自恃身患疾病,监管场所不一定愿意对其收容羁押,即便被判处监禁刑入狱,也会被送至监狱医院接受免费治疗。精于计算的潘某甚至准确的估算了自己可能被处的刑期和患病治疗期,力求达到“病愈出院之日即是刑满释放之时”的目标。类似潘某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同样在嘉定区真新街道,另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也因患有传染性肺病而遭到监管场所“拒收”,但其病情并未符合1990年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关于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无奈之下只得“因病适用缓刑”.“带病入矫”的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缓刑考验期间的规定,嘉定区司法局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建议普陀区人民法院撤销王某缓刑,但该院表示以王某的身体情况而言,即便撤销缓刑也难以交付监管场所执行。就在审判机关与执行机关相互交涉期间,王某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受到公安机关查处。与之前的潘某一样,他也心安理得的享受起监狱机关提供的“免费医疗”.

  通过对以上两例社区矫正执行案例的分析,除了学界由来已久的管制刑存废之争外,笔者不得不发出两个疑问:一是我国社区矫正种类的过于单一,难以对类似潘某、王某这样的习惯性违法犯罪分子准确适用有效的刑罚,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矫正手段转化其人格;二是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过于单一,导致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在业已觉察到社区服刑人员有重新犯罪迹象时,只能束手乏策,无法采取有效的惩戒措施,在非监禁刑与监禁刑之间实现必要的易科。
  
  第一章 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种类及适用现状

  第一节 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种类

  目前,世界各国对“社区矫正”的观点各异,许多国家并不将之作为一种制度进行构建,而是罪犯服刑过程中的一种处遇措施,大多数国家甚至并不使用“社区矫正”这一词汇(国外只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国有所谓“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借鉴各国行刑社会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我国早已有之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为基本框架的,带有明显的“老瓶装新酒”的特色。概因受限于旧有框架,使得许多被实践证明有效的非监禁刑行刑制度没有在我国生根发芽。1979年刑法出台后至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前,我国非监禁刑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无此项职能;伴随着刑罚执行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展开,并出台了为数不多的试点条例,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仍然是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仅承担协助的职能,在执行方式上,大体仍沿用原有的模式,在实践中,其执行效果相比试点之前并无太大提高;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首次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随后,两高两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公安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并对社区矫正的种类、执行方式等作了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该法的位阶较低且缺乏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前瞻性,实践中审判机关对该法的重视程度也多有不足。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作为非监禁刑的主刑仅有管制刑一种,且管制刑本身问题诸多,缺乏向其他刑种易科的途径。其余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是监禁刑的监外执行方式,且适用面较窄,适用形式比较单一。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十年来各类别社区矫正的适用情况--以上海市嘉定区的社区矫正数据为例
  
  第三节 对十年来社区矫正数据的分析比较

  从社区服刑人员的总人数上来看,近年来,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幅增加。2012年,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为620名,比2011年同比增长了67.1%;2013年,社区服刑人员总人数为889名,在2012年的基础上又同比增长了43.4%.这些数据表明,在现代刑事司法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背景下,伴随着我国刑事政策的不断调整,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正呈现逐步扩大的态势。其实,在国外,社区矫正受到特别的重视,早已成为一种主要的行刑方式。根据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美国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这些数据表明,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

  可见,非监禁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一个显着潮流。

  从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在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必将形成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立,甚至在规模上可能超过监禁矫正的格局。

  从各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和所占比例上来看,存在如下现象:

  1、管制刑的适用率极低。从上述数据来看,近年来,适用管制的人数占社区矫正总人数还不到1%,在数据上对社区矫正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且还有逐渐减少的趋势,目前,我区在册的管制对象数量已为零。可见,管制刑在实践中已近乎名存实亡。导致管制刑适用率极低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制刑的刑罚惩罚性较弱。刑法对管制规定的内容基本上起不到对对象惩戒的作用,我国曾有学者指出:“执行内容空泛,极容易导致执行流于形式。”

  对象被判处管制就如同无罪释放,无法实现教育改造的目的;二是管制刑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虽然被判处管制的人数只有极个别,但这个别人员也极容易成为执行中的难点,正如本文导言中所列举的潘某的案例,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管制对象违反监管规定时应受到的具体惩戒措施,导致管制对象有恃无恐,这严重影响了管制刑的执行效果。

  2、缓刑占据数据的绝大部分。在所有社区矫正种类中,其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且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当下,劳教制度已废止,缓刑的使用率还将进一步提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后,伴随着大量的治安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领域,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将快速增长,为此,各地人民法院纷纷开始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此前也曾提出,要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轻微刑事案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缓刑适用率高。今年1至7月,我区共接收因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对象20名,其中7月份一个月就接收了14名,这就说明劳教废止后,随着轻微刑事案件的增加,适用缓刑的人员也在迅速增长;二是刑期考验期较短,通常在六个月以下;三是罪犯大部分为习惯性违法人员,劣根性强。面对这一新形势,我国现在亟需更为丰富的社区矫正种类和灵活的执行方式,现有的矫正适用形式已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足以应对各种罪错类型、各种社区环境的服刑人员。

  3、假释的适用率相对较低。这并非完全因为监狱机关适用假释率低,罪犯在监服刑期间是否启动假释程序,主要依据是其在监狱的服刑表现,体现为量化的狱内考核计分,符合条件的,监狱即可启动假释程序。但由于在假释前社会调查环节,社区矫正执行机关通常从社区安全的角度出发,会拒绝接纳其进入社区矫正。原因在于假释缺乏有效的易科途径,嘉定区社区矫正十年间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人数为零,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县级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提请撤销假释的建议采信率很低,导致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假释入口关严防死守。如嘉定区南翔镇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傅某,因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0年经裁定假释进入社区矫正。2011年3月间,傅某擅自离开上海市至广西从事传销活动,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回沪时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嘉定区司法局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傅某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但该院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建议不予裁定,直接退卷。所以,假释适用率低的重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在假释前社会调查环节通常会做出不同意假释的决定,导致假释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4、暂予监外执行的所占比例也较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的;二是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目前保外就医仍沿用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一些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在当下已十分普遍且完全可以通过在狱中服药控制,但依然是保外就医的主因。保外就医罪犯往往在刑期刚过三分之一即进入社区矫正,有损刑罚威严。且保外就医罪犯也存在易科困难的情形,监狱机关对送出监狱大门的病犯不愿再次收押,嘉定区十年间对保外就医罪犯的收监人数仅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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