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种类,根据申报主体的时间节点,可以将财产申报分为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所谓初任申报,指公务人员初任后的一定时期内的申报;所谓日常申报,是指公务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定期申报,例如有的国家规定的年度财产申报;所谓离职申报,指公职人员不再任职时的申报。根据申报公示的范围,财产申报可以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种。
受理机构,是指专门受理、审查申报主体申报财产的特定国家机构。关于此机构是专门设立还是由其它机构兼理,各国情况各不相同。受理机构应该具备权威性,能够有效打击腐败分子;应该具有独立性,有效避免内部监督的弊端;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拥有法律监督法定职权。
申报程序,是指申报主体向指定的国家机构,按照规定,如实的报告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并对财产取得做出详细解释。
审查机制,是指财产申报的受理审查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事项进行核实审查,主要是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查。
监督机制,是法定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对于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机制的核心在于申报材料是否公开,或者公开到什么范围。
惩戒机制,是指对于拒不申报、虚假申报、不按期申报的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增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其真正发挥作用。
(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法理基础。
1、公共权力学说。
“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从本源上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①公共权力表现为一定社会政治组织及其代表者所具有的影响和支配他人的一种强制性力量。公务员正是这些“代表者”,他们掌握并行使着公共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掌权者”,而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支配性、权威性、稀缺性、经营性等特性看,当权力不受限制时,必然产生权力滥用。马克思在论述到公共权力的控制时曾说过:
“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②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就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财产申报公示,既可以对公共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监督,同时,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以从法律制度上制约公共权力的使用,使公务人员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
2、行政公开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高度发展,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发生转变,不能仅仅作为“管理者”存在,更多的是要向“服务者”变化。目前,对政府职能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集中的表现就是要求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公共服务以保证民生需求。随着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的事务越来越多的与公民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连,行政公开、政务公开的呼声愈发强烈。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公开义务,要求行政机关要对自己做出的重要行政行为以及在该行为可能对公众们切身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公开。行政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行政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第二,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第三,行政公开,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公职人员作为行政权力的掌控者,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他的个人行为,包括财产状况等,应当成为公开的内容,接受社会的群众的监督。
3、官员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价值冲突。
财政申报公示制度,在我国之所以进展缓慢,很大的一个阻力就是公职人员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个人保护问题以及家庭的隐私问题障碍。我国宪法规定,“保护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而隐私权也是世界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提倡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今天,公职人员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必将成为矛盾的冲突点和争论的焦点。恩格斯说:“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个人的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①对此,我们认为,公共权力没有隐私,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受保护,官员的隐私权应当被合理限制。当人民把管理国家的权力交给公职人员行使的时候,必然需要了解公务员的出生、性别、年龄、教育、经历、财产、家庭等各种情况。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官员在“保护隐私”和“接受监督”面前只能选其一,官员如果选择保护自己的“隐私”,那么,请交出手中的权力,挪出自己的位置。如果选择接受监督,那么,就请申报自己的财产。而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平衡点,恰恰就在于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作用。
当前,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极大腐蚀,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各国反腐败实践中,财产申报公示作为一种从终端、源头上遏制腐败的监督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和推崇。联合国也将财产申报公示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推荐给各成员国。早在 1990 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反腐败的实际措施》,其中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做了一番描述:“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预警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符合,即应要求本人对此做出解释,或对其做出认真的观察;第二,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这也可以作为起诉的根据。”②这些描述清晰地肯定了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具有强大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效用。
具体来看,财产申报公示可以有效监督和约束官员的行为,是预防腐败的“防火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每个拥有自然人格的个人,无论他担当的公共职位是什么,他们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都具有人性的弱点和犯罪的可能。一种权力如果没有限制,那么最终掌权者都无法避免腐败堕落的命运。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以立法的方式,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将监督机制深入到公职人员生活中,可以约束公职人员行为,强化对其经常性监督,提高公职人员财产透明度,起到强大的警戒、震慑和责任追究作用,及时将腐败扼杀在萌芽中。所以,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在于,它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公职人员与他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明确地区分开来,无时无刻不警告着公职人员在担任其职位时,能获得个人利益的限度,并将跨越这个限度宣布为一种罪行,使其认真考虑腐败的成本问题,从而使其不敢腐败,增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意识,预防腐败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