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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路径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3 共30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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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设研究
【第2部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一般叙述
【第3部分】域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简介及评价
【第4部分】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第5部分】我国现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实践中的存在问题
【第6部分】 我国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路径选择
【第7部分】官员财产公示法律法规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五、我国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路径选择。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财产公示既要坚定信心,又不能头脑发热,盲目追风;既要积极推进,又不能操之过急、好心办坏事,既要有一腔热血、一股激情,又要冷静思考、谨慎推进,否则一旦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反而会导致相反的社会效应,必须走小步、不停步,结合实际,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当前,就是要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通过新老划断、由内而外、以点促面、以增量带存量等方式,逐步推开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一)首先需要高层坚定的政治决心和高超的政治智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财产公示代表了预防腐败工作发展的方向,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阿勒泰等地区推行财产公示制度之后,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群众支持,专家力挺。充分证明,财产公示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是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无法回避的话就要主动回应,我们需要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路径,否则就会被一些国内外敌对势力授以口舌,处于被动局面。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划,需要迅速落到实处。同时,推进财产公示工作敏感复杂,必须慎之又慎,量力而行。

  从公务用车改革的事例,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需要高层的表明态度,强力支持。作为基层,客观上讲,先动一步,就会承受上下左右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先动反而造成被动,这种情况下,难免有顾虑,难免会观望。当前,需要高层以坚定的政治决心和政治勇气,认识到财产公示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把财产申报公示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作为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积极妥善进行制度设计和立法安排,做到紧张有序,顺利推进。

  (二)预先划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立法“路线图”.

  法律是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最终保障,进行立法不仅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下我们如果一时还不能迅速出台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的话,或者还排不出具体的时间表的话,起码需要一个明确和具体的路线图,比如说怎么试点,怎么推进,怎么出台草案,怎么征求意见,等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平息争议,争取民心。立法过程中,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官员财产申报的内容,以根本法的形式把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确定下来,并将之纳入到《公务员法》或者《反腐败法》之中,同时,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增加新的罪名如“拒不申报财产罪”、“申报财产不实罪”等,对官员财产状况来源不明的进行有效监督和追究刑事责任,提高腐败的成本和惩处力度,对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起到更大的预警作用,以弥补现行《刑法》中将贪贿行为取得的大量财产含混界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法律漏洞。

  (三)明智确定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主体。

  申报公示对象是财产公示制度的核心内容,究竟是从上开始,还是从下开始,从新官开始还是现任官员开始,一直在争议中。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这句话已经明确指出了现阶段,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主体范围,一是新提任,二是领导干部。当然这样的选择,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比如说,腐败的赦免论,选择性反腐等,但是从各国推进财产公示的历程来看,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美国建国将近两百年才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新加坡、香港等华人地区建立相关制度之初,也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中央纪委近期明确提出,重点查办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①也体现了这样的治理思路。从淮安的实践来看,把公示范围锁定为拟提拔干部,符合实际,便于减小阻力,有利于财产申报公示的推进。

  拟提拔干部年龄较轻,进步意识强,愿意接受新制度,同时他们的家庭财产相对而言较少,选择这样的范围,可以缓冲改革阻力,减少制度执行成本。同时,这样的设定,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增量改革、以增量带存量的思维。以淮安为例,自 2012 年实施财产公示以来,已经有 2137 名干部公示了财产,其中县处级干部 278 人,占全市县处级干部的 25%,这样下来,5-8 年后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都进行了财产公示。所以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最能为当前各个利益主体接受、阻力最小、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发展阶段、能产生实效的、渐进的制度。

  (四)完备规划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内容。

  关于财产申报公示的内容,必须要正确完备,否则公示就会失去应有的效果,流于形式。从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申报公示的内容基本上都涵盖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所有财产。淮安遵循了这一做法,在现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对财产申报公示的内容进行了拓展,既包括房产、车辆,还包括投资、存款,既有债权,也有债务,既有个人及配偶财产,也包括共同生活子女的相关资产,同时还设定了“其他”作为“兜底”条款,基本上囊括了公示者所有能涉及的财产状况。特别是房产,这是目前官员财产中比重最大、社会最为关注、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五)严格明确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审核和惩戒。

  对此,建议参照新加坡的做法,审核和惩戒分设,组织部门负责审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惩戒。目前中央已经明确,此项工作由中组部主抓,这样既沿袭了现有的干部向组织部报告事项的做法,同时可以将报告、选拔、监督形成一条严密的监督锁链。首先要审核准确,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房管、银行、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准确掌握干部家庭的财产状况。其次,焦点集中在受理审核机构是否将申报材料公开,以及如何公开,要进一步细化公示范围、公示程序等具体办法,提请公众监督。在这点上,各国对于申报材料的公开与否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多数国家都规定申报资料对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和检查,但也有少数国家规定申报资料不公开或有限公开。淮安立足现阶段实际,选择了在政府内网进行公示,借助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平台,既保证了申报的权威性,又能促使更为了解申报人实际情况的同事等群体进行有效监督,同时避免现阶段在互联网公示,有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因素,是较为符合我国国情的申报公示方式。

  没有惩戒,再完备的机制也会流于形式。现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不实申报的责任追究问题表述含混不清,也是最为专家学者诟病的问题所在。《规定》要求,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官员,仅仅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①从淮安实践来看,宣传教育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违规的惩戒。不久前,淮安根据《新提拔干部申报公示财产核查暂行规定》,对发现8 名干部瞒报房产,对其中数额巨大的一人给予取消任职资格处理,引起了强烈震动。

  (六)加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试点和推广。

  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同样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有种观点说,财产公示属于制度顶层设计范畴,属于中央管的事情,属于上行下效的工作,地方跟着做就可以了。但从实践上看,越是顶层制度设计,越是需要地方深入思考、积极探索,“摸摸石头”,为高层积累经验、探出新路,如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的改革。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开弓没有回头箭,不适合强行入轨,不适合从一开始就一个模式、实行一刀切,需要结合实际逐步推开。当前,可以要求每个省先选择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干群关系比较融洽的地区,深入开展工作试点,当然这样的试点要求必须明确试点的范围和时间进度。这样,一边总结试点的经验教训,一边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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