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涉诉信访的特点
(一)涉诉信访持续增多,重复信访数量上升,群访、越级访时有发生。某基层法院 2011 年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65 件,其中涉诉信访老户案件 8 件;2012 年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92 件,其中涉诉信访老户案件 14 件;2013 年处理的涉诉信访案件 118 件,其中涉诉信访老户案件 27 件。重复信访案件中很多都是曾经书面承诺息访并得到妥善处理的案件,但信访人又因种种原因而再次信访。而对于群访案件则多涉及劳务合同纠纷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例如某法院的 115 名工人群访案件,115 人于 2012 年 5月在某公司打工,厂方共拖欠工人工资近 40 万元,由于厂方老板薛某涉嫌非法集资被检察院批捕,企业资产被法院全部查封,致使工人工资无法解决,115 人遂多次找政府和法院,但一直未果,信访人后多次到法院聚集,强烈要求尽快解决其工资问题。
(二)少数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行为偏激,社会影响恶劣。例如,某法院审结的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及时拿到 12 万元保险公司赔偿,由于法院对另一被告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原告家属遂写信向省高院信访,向新闻媒体投诉,在法院撒泼打滚,无理谩骂,甚至将其瘫痪的丈夫拉到法院,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
(三)出现组织化苗头。少数信访人为了引起足够重视,壮大声势,扩大影响,就四处联络其他信访人员,结成“干兄弟、干姊妹”等关系,鼓动其他可能的信访人员,互通信息,互相串联,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专业信访群体,他们统一行动,以此给相关部门施压。还有极少数不法信访分子,为实现其不法目的,煽动利用其他善良信访群众,误导大众,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给人民法院形象造成极恶劣的负面影响。例如某法院的 4、20 群访事件,当事人李某因为在工地干活不慎从楼顶跌落,赔偿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其夫王某后因病死亡,李某家人纠集数十人,借机将王某尸体抬到法院,法院满院都是戴孝的人,他们围堵法院大门,逼迫法院立即给钱,人群中间有人统一指挥,有人负责喊口号,有人负责饮食,有人负责录像,俨然是自编自导自演的闹剧。
(四)信访具有明显的时段性。就信访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具有明显的时段性和季节性特点。按照一般规律,在国庆节、党代会、全国和地方两会等期间涉诉信访压力较大。在上述时间里,由于全国注重刚性维稳,以确保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顺利开展,信访人往往抱有投机心理,希望制造尽可能大的社会影响,用社会舆论、媒体、网络的力量来让事件放大,以对法院和信访部门形成外界压力。在这些事件节点,各个法院的信访工作压力都非常大,往往都要召开专门会议安排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很多信访老户和缠访、闹访的信访者往往选择这些时段进京上访来要挟信访部门,这个时期的信访行为较为偏激,表现为语言激烈、行为反常,以期待自己的事情得到法外开恩式的解决。而有些法院为了完成维稳任务,对这些信访者进行妥协,用大量的财力对这些信访者进行安抚。这样的做法,助长了一些信访人的投机心理,认为只有在特殊时期,采用特殊的方式,自己的事情才能得到特别的解决。
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每逢关键时间点,都要进行涉诉信访案件排查,提前约谈有信访苗头的当事人,做好稳控措施,一旦信访人进京,稳控的部门领导还要专程去北京接访。
(五)信访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有的信访人认为,关注信访案件的领导级别越高,闹出的事态越激化,自己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就越多。另外,信访人通常会在自己的预期信访收益中列入上访的成本、因上访导致的各种损失以及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这也导致其信访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化解信访的难度越来越大。例如,张某因与邻居就 3 棵杨树的归属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后经调解,卖树款 928 元已归其所有。2008年 5 月,因其不断上访,经所在地政府又予以救助 5600 元,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
为此,张某曾承诺不再信访。但其不守承诺,不断上访,且称每次上访如不答应其诉求,就将诉求翻倍一次,目前其诉求已达 1700 余万元。
(六)信访案件更为多样化、复杂化,执行信访案件比例大。涉诉信访案件内容广泛,涉及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侵权责任、刑事判决、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体制改革等相互交织的复合型矛盾。
各种矛盾相互交织,问题丛生,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其中尤以执行信访案件数量尤为突出。某法院自 2008 有数据统计以来,年度涉诉信访案件中执行信访案件均占信访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而执行信访案件反映的大多数是消极执行、懈怠执行、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七)出现了代为信访的现象。在某基层法院,信访的案件中有不少信访的当事人反映的并不是本人的问题,而是其他人的问题。代为信访的人可能是当事人的亲属、代理律师、利害关系人、甚至是上访专业户。例如,某法院 2011 年信访案件中有 4位信访人是原案件当事人的父母,年龄均已达 60 周岁以上,究其原因可能是年长者已达退休年龄,进行上访时间充足,而且年老者申诉信访更容易引起各级机关的重视,得到优先处理,还有年轻人出于对国家机关的畏惧有顾虑而不愿抛头露面。而上访专业户通过对自己上访业绩的炫耀,吸引了一批不知道如何法外维权的人,其往往和打算信访的人谈好价钱,信访成功后按比例分成,其纯粹是出于金钱利益的考虑,无形当中也增加了法院化解涉诉信访的难度。在某法院,已经出现了数名上访专业户代为诉讼和信访的情况,甚至在法院门口公然张贴广告,招揽生意。
(八)信访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对立严重。随着当事人的不断持续上访,赴省进京,其投入了巨大时间和财力,而当上访并未达到其预期的目的,信访人的精神压力巨大,并且往往迁怒于法官个人,怪罪当事法院,甚至公然到法院谩骂、殴打承办法官。例如,信访人樊某因与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法院判决,多次扬言杀尽法官,会杀的血流成河,欲制造严重恶性事件,自称健康权无价,要求法院赔偿 120 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