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诉信访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社会地位相当,收入分配相同,贫富差距不大,人们的社会心理总体上是平衡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利益冲突、原先被掩盖的矛盾纷纷暴露出来,社会不公正现象、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许多社会敏感性、群体性问题纷纷涌现,而且各种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个人权利意识的苏醒,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他们希望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因而导致近年来的诉讼爆炸。人民法院作为具有裁判权的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和风口浪尖,但是我们人民法院由于主观的、客观的因素,却没有能够很好处理这些矛盾,所以成为导致涉诉信访不断形成的原因之一。
①在涉诉信访人中,还有有许多人对社会现状不满,认为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了社会正义的倾斜,所以他们要到法院信访,有的人甚至追溯到对方当事人致富的原因。还有就是社会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当事人有钱不还,依然花天酒地,而法院裁判的很多案件因被执行人不讲诚信,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采取种种方式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致使胜诉方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转而走上信访之路。随着媒体宣传作用的凸显,各种媒体对涉诉信访案件的报道对社会舆论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媒体似乎更倾向同情、帮助信访人,一味指责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博得了社会大众的同情,客观鼓励了涉诉信访人,也给了他们继续信访的动力和勇气。
(二)历史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缺乏“法治”的因子,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在清官意识与贤人政治双重的作用下,涉诉信访得以生生不息。
②传统儒家文化中,政府和政治领袖是整个国家中最重要的权威象征,对权威的敏感、崇拜和依赖自然会导致人们对政府、政治领导人充满信任,传统法律文化思想赋予了官员在社会中的主宰地位,这种地位优势促成了官员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评判上的优势,形成了古代社会的官本位思想。
③同时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统治,造就了人治大于法治、司法行政合一的司法特色,老百姓自古就有一种“清官”情结。在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是法,法就是官,包公案,施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等一系列古代讼案,有很多都是通过上访而得到解决,古代经典案例通过戏剧、评书等形式深入人心,短期之内更是难以改变。另外,在部分群众的头脑中,占主导地位法制思想观念淡薄加上改革开放前法制的不健全,砸烂公检法,以及在国家社会事务管理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大量存在,“官大一级压死人”,导致人们大多存在涉诉信访活动中存在找“清官”告“御状”的“唯官唯上”心理,遇事便效访古人拦轿喊冤、赴京告状。
(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首先,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缺乏,特别是缺乏证据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对法院寄予过高期望,认为只要其权益未得到保护,责任就在于法院,就会上访。案件审理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一致,是造成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原因。法院审判最终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不一致,裁判不能如其愿,某些偏执的当事人认死理而走上信访之路。其次,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导致上访。有的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权利”没有实现,就会无端怀疑承办法官裁判不公,收受对方当事人贿赂,或与对方当事人有其他不正当的关系,进而希望通过信访渠道引起有关领导重视。还有一些法律工作者,出于谋取个人利益的考虑,怂恿甚至蛊惑败诉的当事人进行上访。不可否认,甚至还有少数别有用心的当事人企图通过不断上访、申诉,借以向司法机关施压,以达到实现个人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屈某是某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之一,在投资不能收回的情况下,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并要求某法院赔偿其 58 万元,显属无理。再次,个别当事人本身存在人格障碍、偏执或精神分裂等精神疾病,往往提出出格的要求,在得不到解决后,就向更高一级机关上访。有些当事人申诉上访,并不是因为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而仅仅是怀疑有人对他不公平,捕风捉影,但却又无任何事实根据。
(四)法院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法官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责任意识不强。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部分承办法官言语不够规范、工作效率不够高、态度不够好、庭审中未能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等问题,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对判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产生怀疑,客观上诱发了信访。当然,极个别法官还存在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情形,导致裁判明显不公,而引发当事人上访。二是部分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在判案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从而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出现错判、漏判甚至出现低级失误,或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较严重的是冤假错案问题,无疑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助长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三是“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案件因为比较复杂或有信访苗头,应当给立案而不给立案,导致当事人信访。例如,卢某起诉排除妨碍一案,某法院数次均以社会和谐为借口,拒不立案,导致卢某信访,而本文引言案例中的法官信访也是由于不立案引起的。对于执行案件,个别执行法官有畏难情绪,无力抗拒多方干扰,导致执行拖拉,消极执行,甚至出现执行不当,当事人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不断信访。当然,有些执行案件穷尽执行手段没有到位,当事人利益落空而四处信访的就更为常见。四是案件积压严重。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加上人为设置的不合理的审判、执行考核机制,导致部分法院出现严重的案件积压,当事人的案件可能几年之内都得不到解决,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维护,致使部分当事人另走它途,不断通过上访的方式给案件所在法院施加压力,以期纠纷尽快得到解决。五是部分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少数法官不善于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有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够透彻,判后答疑不落实,而来访的情绪比较激动群众,承办法官又不能够稳定其情绪,没有做好解释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甚至有的信访人并不是对判决结果,而因为承办法官的工作态度而信访的。还有的承办法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对当事人初信初访处理重视不够,不能及时发现信访苗头,从而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五)诉讼与信访成本的对比衡量。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判决后,有很多情况下难以执行。绝大部分群众在发生涉诉信访问题时都不愿用诉讼的方法解决,都反映诉讼存在立案要求高,程序较复杂等情况。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还有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 3 个月,普通程序 6 个月,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可能拖得时间更长,因此从时间上说老百姓是不愿打官司的,打赢官司后,又存在执行难问题,能不能实现债权以及实现多少都很难说,有可能投入巨大的时间、金钱成本后,依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信访渠道,却不受时间、步骤、方式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不必缴纳相关费用,领导批示可能迅速解决问题,接访领导的级别越高、批示越明确,解决问题就越快。诉讼与信访成本的对比衡量之下,当事人自然而然选择信访之路。
(六)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及无法改变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信访。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一些现实争议不属于法院能够受理的范畴,司法无权也没有能力介入这些矛盾。由于旧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法律对原有的行为评价发生变化,当事人基于对法律错误认知导致的信访也不在少数。例如 1997 年刑法修订后,相关的罪名已经被取消,但信访人无法理解法律溯及力方面的知识,反而认为以前对自己的刑罚是错误的。信访人张某原系民警,因 1982 年倒卖煤炭,被依法判决投机倒把罪,后因投机倒把罪取消,其不服法院判决,自认无罪。出狱后,其不断信访,并提出要求:办理一套廉租房、办理低保、要求救助金额涨至 10 万元。扬言如不能解决其信访诉求,将做亡命徒,实施爆炸等暴力行为。对于很多劳动纠纷案件,由于工厂改制等遗留了诸多历史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纷纷诉至法院,而法院既不能拒之门外,又面临着取证难等现实难题,使得法院无法妥善处理,容易引发当事人信访。例如,沈某信访案,沈某反映其是轮船运输公司工伤职工,单位于 2004 年进入破产程序,至今十年未终结,其生活费、医疗费、养老金都未办,每月只按 90 年代标准发给工资几十元,实在无法生活、生存,多次反映未果,进而越级上访。
(七)涉诉信访处理机制不合理。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而地方党委政府甚至法院迫于考核压力及上级指令,采取“截访”、“息访”等非正常手段花钱买平安,买稳定,满足上访户无理要求,客观上纵容了上访人的缠诉缠访。例如,去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某地方就出现了数起当地乡镇一把手因为当事人进京上访而被就地免职、停职的情况。在多年的信访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少数的缠诉缠访人,为了获取私利,经常闹访,而我们的信访手段软弱,闹一回给一点钱物救济,再闹一次再给一点,甚至有的上访人每到重要的会议召开、重大事件来临之时,就采取到省级机关、北京等重要地点上访,政府部门派人前往带回,好吃好喝,给点补助,回来后上访人表示不再上访,但一段时期后钱花光了,救济用完了,又去上访了,反复多次。这些人已经抓住了相关部门担心“在敏感时期、到重要地点上访”的软弱心理,并从每一次的缠诉缠访中获得了利益,而相关部门的这种不慎重的“救助”,客观上纵容了缠诉缠访人。
甚至有的缠访人已将这种行为作为了自己的生财之道。例如,乔某信访一案,接访人员多次给予其救助(路费、生活费),原承办法院曾与其签订了 5000 元的救助息访协议,已救助 5000 元,但信访人拿到钱后的下午即到上一级法院院缠访、闹访。曾有信访人告诉笔者,其农忙完想出去转转,就去上访,而且只要准备出去的费用,回来的费用已经有人准备好了,甚至有时是领导专门接待,专车接回,在村里出尽风头,煞是风光。
(八)信访成功的案例带来了负面的示范效应,刺激了更多民众上访的积极性。
信访人强烈的示范效应和上访的成功经验激起一轮又一轮越级上访、闹访、缠访,使信访进入“越息越访,越访越息”的怪圈。例如,孙某丈夫被机动车撞伤致死,追究对方交通肇事罪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且已经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执行条件,孙某遂信访。孙某多次进京非访,某市县两级政法委、两级法院高度重视。
最终在上级领导协调下,由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政府救助和司法救助两个渠道救助47 万元解决。其中公安局救助 20 万元、法院救助 20 万元,剩余款项由孙某所在的镇政府负责。孙某的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但是该案的化解方式更大程度上鼓励了更多的孙某式的信访当事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