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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刑事案件案例评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5 共40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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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探究
【第2部分】故意伤害杀人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第3部分】不同介入类型案件的处置
【第4部分】 介入因素刑事案件案例评析
【第5部分】刑事案件因果关系判定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4.介入的被害人泅水行为属于被告人的管辖范围。

  在夜晚水况比较复杂,被害人入水前摔倒的情形下,加之被害人带有逃生紧张情绪,因此,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很大。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具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控制这种危害结果不发生的能力。且在附近看着被害人马某某游走,其主观上放任了最终结果的发生,所以,应该判定先行行为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成立。

  综上所述,应该判定赵某某等人持刀追砍行为与被害人马某某溺水身亡的结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成立。因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欲以故意伤害的行为在先,被害人马某某被逼跳河泅水的行为是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持刀追砍的无奈之举,所以,被害人马某某溺水死亡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应对被害人马某某死亡的结果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三评析。

  1.刘某某的先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很大。

  被告人刘某某在对被害人季某某实施奸淫后,让其赤裸身体在野外行走长达一个小时,后令被害人躺在干涸的送水道里睡觉,而被害人季某某当时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没有自我控制能力,且案发当晚气温一直都在零度左右,最低气温是零下 4.4 摄氏度。因此,季某某被冻死的危险性很大。

  2.介入严寒的自然因素并不异常。

  在被害人季某某死亡结果出现前,严寒的自然因素业已存在。而被告人仍让没有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季某某在干涸的送水道里睡觉,其对被害人季某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的可能性。所以,严寒的自然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异常性。

  3.介入严寒的自然因素不具有独立性。

  如果没有被告人刘某某脱光被害人季某某衣服的情况下,即使在严寒中行走,也不会让精神病人季某某冻死在野外。所以,单独的严寒天气导致被害人季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不大。所以,应当判定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成立。

  4.介入的自然因素属于被告人的管辖范围。

  案发当晚,气温在零摄氏度以下,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季某某实施奸淫后,又在野外对赤裸的季某某实施了长时间的猥亵行为,后又喝令季某某躺在田间干涸的送水道中,并将季某某衣物抛弃,其应当预见到季某某会发生冻死的后果,并有能力控制死亡的结果不发生。因此,应当判定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成立。

  综上所述,应该判定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成立。34因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季某某在精神病发病期还对其进行奸淫,且唆使其赤身裸体在极其寒冷的荒郊野外行走后让其在田间送水道中睡觉过夜,其对被害人季某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所以,应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季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应对被害人季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四)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刑事法领域中,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为了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更好地为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立法,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

  对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应在法律规定上加以细化,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而对于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也是一样,尽可能的通过立法或者修正案的形式使其具体化,方便法律职业者更好的把握具体案件。

  2.判定依据应当多样化。

  立法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但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在量刑方面不仅要依法办案,还要灵活地运用法律精神和理念,同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行为人的年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程度,国家政策等诸多因素。以争取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切实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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