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民事审限制度这项我国特有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行了二十多年,取得了不小成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但是由于它的产生有特定的司法环境和客观条件,同时也具有司法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一旦轻易废除,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损失,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因此我们要在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乱象并挖掘问题根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加以完善。一方面从审限制度本身来看,要弥补立法空白,调整法律现阶段规定不合理之处,转变立法的重点,从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到重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以及建立配套的责任监督制度。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完善审限制度的配套制度来辅助审限制度更好的运行实施。在提高法官整体素质、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同时,我们还要完善审前程序、完善案件管理机制、逐步贯彻落实集中审理原则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对完善审限制度有一定作用。国家在对民事审限制度制度进行完善之时,就应透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乱象",重视对该制度本身局限性的研究,除此之外,还要看到其他制度在哪些方面限制了民事审限制度的良好发挥,加强对将来具体立法的预测,以克服法律中本已存在的局限性和修改法律中可能出现的局限性,避免走更多的弯路。当然,研究民事审限制度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其局限性,在法律领域内尽可能利用人类所创造的全部智慧,扩宽对民事审限制度的认识,寻求克服的方法和途径,以使该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内涵,实现法治。这是提出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之所在。但愿这些建议能为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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