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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大学生实习制度之比较及启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72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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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探究
【第2部分】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第3部分】大学生实习的类型及身份属性
【第4部分】 中外大学生实习制度之比较及启示
【第5部分】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构想
【第6部分】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德国《事故保险法》明确规定将学徒纳入工伤保范围,规定:“工伤保险覆盖所有雇佣劳动者、公职人员和学徒”.法国在统一的劳动法典中,把实习学生的身份定义为雇员(即劳动者)的一种特殊类型,称为学徒,从而将其权益保护也纳入劳动法典调整范围。根据《法国劳动法典》的规定,学徒与其他员工一样可以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的待遇。“比利时将学员以及服务合同下的劳动者都列为工伤保险的被保险对象,领取工伤保险补偿被认为是一项直接来自于公法保护的权利”.3另国外企业在解决实习生因公受伤等问题上,可以利用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对受害学生进行赔付,以减少企业损失。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保险标的是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其保险费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列支。如果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实习单位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险为辅,为实习生提供足够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三)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和工作时间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多数国家在薪酬方面,均规定了在校大学生实习和兼职的薪资报酬。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17条规定:“受教育者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其中实物报酬不得超过受教育者报酬总额的75%”.同时规定大学生每小时打工的最低报酬为7?12EUR,打工所得薪酬不需要缴税。《法国劳动法案》规定:“学徒在培训期间享有和普通劳动者相同的权益”,“符合年龄条件的学徒向企业提出休假申请的,企业应当批准,假期的最高限额为30个工作日”,“企业应当免费对学生进行培训,并应向学生支付报酬,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25%”.台湾《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技术生权益保障法》(2012年)明确规定技术生的生活津贴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基本工资。法国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学生依法在学期间兼职,工资在每小时6欧元以上。

  (四)明确企业参与实习的社会责任

  德国为了鼓励企业积极接收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可以享有丰厚的政策优惠,已经取到了良好的效果。德国的大型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实习生产岗位,所有的企业都要向国家缴纳相当于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6%-9.2%的中央基金,为实践教学提供可靠的保障。培训企业可从中央基金中获得其培训费的50%-100%的培训补助,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一旦被工商行会认证为专业培训机构,还可享受政府的减免税收政策。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最深入有效的。

  (五)政府出资保障大学生实习

  近年来,英国为了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越来越严峻的形势,政府于2009年1月推出了 “国家实习计划”.该计划是由国家出资,购买实习岗位,保证大学生带薪实习。当年,英国政府总共花费了 1.4亿英镑(约合7. 4亿美元)购买了 35000多个大学生实习岗位。与此同时,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大学生实习专项基金,采用公共财政、社会捐款、学生学费提留等形式多元筹集资金。

  实习基金专管专用,主要应对大学生实习薪酬、保险、企业奖励等开支。还要求经济部门、公共机构、慈善组织等必须积极、尽力地接纳大学毕业生实习。

    三、我国大学生实习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大学生实习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的全国性的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没有具体针对大学生实习的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教育法》第47条虽有涉及实习但仅提出各类组织机构应为大学生实习提供便利;2《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当接纳学生实习并给与适当报酬。3对于企事业单位接纳大学生实习仅是提倡而非法律责任,对于实习报酬仅规定给予适当报酬但具体比例未确定,规定模糊与其他国家规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相比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大学生是否为适格的劳动法主体、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亦无明确规定。部分省市做出了关于实习生是否适用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但各地规定不统一。201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但其仅在广东省范围内有效。

  (二)企业缺乏参与实习的责任意识

  与德国的企业主导大学生实习不同,我国大学生实习企业参与度、积极性不高,往往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积极企业消极。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缺乏对支持大学生实习正确认识,一般都只重视眼前利益,认为招收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不能较快的产生实际利益,反而还会增加不必粟的麻烦,即使部分企业愿意接收实习生,但因实习时间短,企业也不愿花时间培养,也无专门的实习岗位和有资质的实习指导老师,更谈不上如德国企业一样建立专门针对实习的培训中心,一般给实习学生安排一些杂事,学生无法得到专业训练,实习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只是走过场。有的企业打着实习的幌子实际却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专业学习毫无关系。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制度和法律都缺乏统一有效对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的制度支持和陆济补助。

  (三)政府对大学生实习的投入不足

  与德国政府规定实习企业可以从中央基金中获得实训费的50%-100%实习补贴,如果被认定为专业培训机构还可获得国家减免税优惠和英国政府为大学生实习买单保证大学生带薪实习相比,我国政府计对大学生实习的投入显然不足。

  四、国外实习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大学生实习立法并明确其法律身份

  借鉴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的《大学生实习条例》,或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_法》调整范围,明确规定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劳动者法律身份,并专章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明确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同岗位普通劳动者相比可获得的薪酬比例及具体的工作、休息时间,使实习的各环节和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将符合条件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让劳动者在工作中遶到因工作而受到伤害时能得到及时的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使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都避免因伤害而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体现社会公平。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自己实际前情况,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立法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使实习生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为大学生缴纳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支付,或有国家设立专项基金支付,也可借鉴法国将实习生定义为特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典保护,设立专门的大学生社会保险,使其在实习期间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及职业病待遇。

  (三)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

  我国《职业教育法》和部分地方立法中虽然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支付适当的报酬,但并没有明确支付的比例和数额,可操作性不强。我们可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做法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相当于同岗位熟练工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比例,使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经济利益得到法律保障。

  (四)强化企业参与实习的社会责任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鼓励企业定期推出实习岗位,供学生实习,或者要求企业如果不提供实习岗位将在税收方面给予区别对待。建立以学校为主导的企业优惠启动机制,政府向学校按实习学生人头发放“实习券”,企业从学校领取“实习券”,到实习基金管理部门报销“.企业向政府申报建立实习基地,经学校和政府联合评估后,选择合格的企业作为”实习企业“.同时建立实习评估体系,并对实习满意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和税收优惠或国家政策倾斜。还可以”把企业是否完成高校实习任务作为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价标准“.同时接受大学生实习对企业本身来说也有莫大的好处,首先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实习中企业在了解学生,学生也在了解企业,这部分企业会得到来实习自大学生及其家长的认同,并不自觉的进行声誉传播,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免费的对外宣传,实习生成为企业自愿、免费的宣传员。其次,接收实习生能为企业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优秀人才提供优势,对学生来讲实习期间对企业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包括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在同等条件的企业中实习生会更倾向于选择自己实习的企业2.对企业来讲,实习过程中将面向社会的优秀大学生转变成适合本企业的优秀员工,而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国家对实习企业的优惠政策,实际上企业节约了对新员工的培训成本。

  也可通过立法将接收实习生作为企业的一项祛定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接收实习生的数量、实习期间的报酬和其他待遇,同时对于组织实习培训社会评价好的企业给予包括减免税收在内的各种优惠待遇。

    (五)加大政府对大学生实习的投入

  借鉴英国政府做法,由国家出资购买实习岗位,保证大学生带薪实习。事实上我国从2006年起在国家倡导下各地陆续推出的就业见习制度中已体现了政府对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大力支持,如安徽省政府规定对就业见习生的补助由政府和企业各承担一半。1政府对见习生的这种财政支持也可扩大运用到在校生的实习中,同时政府可根据企业为实习生发放的薪酬给接收实习的单位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虽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06己发布《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接收实习并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可进行税前扣除,但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需要国家加大对企业税收减免的力度,增加国家财政补贴并给与企业其他优惠待遇,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实习培训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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