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历来是我国党风廉政重点打击的对象,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很多个人或集体通过贿赂高官达到目的的情形不在少数,当然与此同时,有关国家司法机关必然会对此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正因如此,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很多更为隐蔽的贿赂方式便营运而生,这些贿赂方式最显着的共同特征就是在表面看来不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属性,实际上则有着更大的危害,因为财产性利益是“钱权”的直接交易,但是加入其它种类的贿赂形式则可能对原有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颠覆性的伤害,比如为受托人的家属提供就业机会,损害了正常的竞争上岗的公平秩序;对受托人提供各种保密信息,无疑造成了信息的走漏;给受托人在某些着作上享有署名权则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可以说,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形式有着更大的诱惑力和更强的腐蚀性。然而,对于这种危害行为,却找不到任何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制,这直接导致该种贿赂形式屡禁不止。为了遏制这种不正之风,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使该行为“入罪”,只有如此,才能打击有关人员的嚣张气焰,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正常秩序。
基于此,本文对非财产性贿赂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本论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是理论分析,主要从理论层面探讨了贿赂的概念和特征,以及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各种分类,并且介绍了理论界对非财产性贿赂能否入罪的不同观点;第二章通过多角度的分析,得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法定化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主要从法理基础、司法实践需要、以及国内外经验等几方面展开论述;第三章则是从传统和现实等角度深入剖析了在我国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可能遇到的障碍,主要包括传统文化认同方面、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方面,以及量刑等方面的障碍;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存问题,提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几点具体建议和对策,不仅包括立法层面的建议,也包括针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障碍所提出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刑法规制;入罪
目录
引言
一、贿赂罪之犯罪对象概述
(一)贿赂行为解读
1.贿赂离义办f正
2.贿赂行为的刑法评价
(二)作为贿赂对象的非财产性利益的种类
1.权位类利益
2.机会类利益
3.储类贿赂利益
4.享受类利益
5.替代类利益
6.生理类利益
7.其他形式的利益
(三)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理论争议
1.肯定说
2.否定说
二、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罪犯罪对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罪对象的必要性
1.预防贿赂犯罪的需要
2.社会发展变化对立法的新要求
(二)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罪对象的可行性
1.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
2.《联合国反腐公约》提供了可借鉴的立法范例
3.域外对于贿赂犯罪对象的立法例可作为参照
4.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精神
三、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罪对象的障碍
(一)我国传统文化认同的障碍
1.人情与贿赂混杂
2.礼与贿的模糊
(二)非财产性利益证据收集的困难
(三)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量刑难题
1.现行量刑标准的缺陷
2.新量刑标准的探索
四、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刑事法律构建
(一)在立法上扩大贿赂罪的犯罪对象
(二)改变传统举证制度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构建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制度
(三)对量刑标准的重设
1.重建量刑标准
2.完善受贿的刑种配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