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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及刑事诉讼价值导向、目的的理论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49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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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机制构建
【第2部分】 人权保障及刑事诉讼价值导向、目的的理论探究
【第3部分】中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模式比较和借鉴
【第4部分】我国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现状分析
【第5部分】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构想
【第6部分】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言

  人权保障是世界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权保障也不断取得完善和发展。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丰硕成果,司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的意识大幅增强、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取得成就的同时,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人权保障的内涵和价值所在,学者各存己见,未有统一思想,甚至难以形成主流观念。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尽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但实践中人们在理解和把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内涵的问题上模糊不清,注重实体性人权,忽视程序性人权。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与实体性权利是并列的,而非保障实体性权利的手段或补充,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人都没有树立程序价值观念,因此极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侦查程序最紧密地关联在一起,侦查程序所要。

  釆取的强制措施即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人权也最易在侦查过程中受到侵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理所当然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当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对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规定越来越明确、具体、丰富,不仅法学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研究日益深入,而且这一命题在社会中也受到了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被广泛研究的根本原因在于控辩双方地位的悬殊和力量的巨大落差,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力和广泛的侦查手段。侦查机关可以釆取强制措施,限制和剥夺对方的人身自由,侦查机关甚至可以秘密侦查,更使得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面前如鸡蛋碰到了石头。为促进刑事司法权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现代刑事诉讼立法都规定了侦查机关在拥有强制措施的同时,也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如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的后果等等问题,不仅需要高超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文明的法治理念。

  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也是得到了广泛关注,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确立了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法律原则,成为国际社会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

  一、人权保障及刑事诉讼价值导向、目的的理论探究

  (―)人权保障的理论探究

  1、人权的内涵

  人权是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的一个热门和敏感的话题。对于人权的理解见仁见智,至今亦未能达成共识。人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词汇,它由"人"和"权利"两个词组成,意思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社会对人成为人的价值的一种认可,是人的固有属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与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也是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人权亦是如此。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人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其神圣不容侵犯更是不可剥夺的。17至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将人权视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不可放弃和加以剥夺的。我国学者提出,人权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所谓人权,就是人成为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这种权利既是自然权利与实体权利的结合,也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结合。"?法律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只有将人权保障的相关措施落实在具体法律法规中,才能切实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不能只停留在思想和道德领域,可以想象,失去法律的保护,人权保障只能是空话。人权是公民固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人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只有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

  2、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内涵

  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特殊的诉讼阶段、拥有特殊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人权极易被侵犯,因此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犯罪嫌疑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被追诉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一般公民,是一种无罪状态。因此,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人权,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基本诉讼权利。其"基本性"主要体现在它是所有诉讼权利中最基础的权利,也是最需要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其参与刑事诉讼侦查程序中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它们是个人尊严的体现和保障,决定着个人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应受到尊重的法律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体现于在国家机关面前,犯罪嫌疑人与国家侦查机关的法律地位应保持平等性。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加以规定和保障,那就难以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种种侵犯。因此说,基本人权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平等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具有不可或缺性。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应然性的权利,其是对人的道德观念的一种约束,在侦查过程中应将犯罪嫌疑人作为嫌疑人而不是作为罪犯来对待,法律应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人权只有依赖于各国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落实,才能体现为实实在在的人权。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应运而生的,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如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以辩护权为基础,产生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同律师会见、通信等派生性的诉讼权利。由基本人权派生出的一般性诉讼权利,对基本人权起到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使基本人权具有可操作性。诉讼权利与基本人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基本人权非具体的诉讼权利,是程序和权利系列组合,具有概括性,在表述上具有抽象的特征,如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不受非法或不必要的羁押原则等。基本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不同国家法律中存在较大差异,现代重要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先进国家立法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知悉权、沉默权、聘请律师或自行辩护的权利等等。

  众所周知,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其在刑事诉讼法中表现最为明显。

  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自由,并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全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对于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有的学者认为就是查明案件真相,惩罚犯罪,以此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利,使其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有的学者认为就是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有学者认为就是要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这三种观点分别从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实体结果和程序结果等不同角度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内涵进行了阐述。程序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比较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突出了与惩罚犯罪的对立性,具有现实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进行,并赋予犯罪嫌疑人合理的诉讼权利,保证犯罪嫌疑人其他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价值导向

  刑事诉讼价值,对于建设现代文明法治国家,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指导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导向是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中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只有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才能准确把握刑事诉讼的总体规划、制度设计以及发展路径。

  因此,对刑事诉讼价值导向进行分析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一就是自由。自由历来备受推崇,它象征着A类最初的梦想和希望,意味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控制作出选择。在英美法系中,自由更强调对犯罪嫌疑人个体权利的关注,要求追求自由的刑事诉讼设定诸多程序、原则来保障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任何犯罪都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是对社会现有秩序的破坏。有效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秩序是刑事司法的最根本目的,对自由的维护不应妨碍打击犯罪并主要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实现。"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导向应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这种平衡须以宪法规范和社会变化为基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相适应的时候,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才是完整的,没有诉讼权利的人权是不完整的权利,有效保障诉讼权利为保障、发展、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人权奠定了基础。文明法治国家高度重视刑事诉讼程序性的价值,只有实现程序性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价值,也才能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生活亦变化多端,气象万千,法律现象也变的日益繁杂。刑事诉讼中程序的独立价值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律必须尊重和发挥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以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原始价值。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绝不能依靠暴力,还要依靠每个社会成员对法律的重视和遵守,刑事诉讼的最佳状态就是刑事诉讼参与人能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司法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的公正。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是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刑事诉讼在立法上如能实现这一目标,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取得历史性进步和发展。个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天然的不对等,势必造成不公平,因此"必须对公权力加以监督和限制,防止公权力遭到滥用,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伤害,避免诉讼结果丧失最基本的公平性。因此,只有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核心价值,因此必须通过设置严格的司法程序来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从而真正实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三)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具有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方面,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则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②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1条中即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刑事诉讼通过刑罚来抑制犯罪,以此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刑事诉讼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基本功能就是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整体上看,过去我国刑事诉讼在立法包括司法上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方面的任务并没有给予同等的重视。我们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应谨记刑事诉讼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另一个直接目的,人权保障的内容包括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等,既体现为实体性权利,也体现为程序性权利,这两种权利都经常受到侵害。与实体性的权利不同,程序性的权利往往因为没有受到重视,其遭受侵害的程度更超出想象。这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只有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相适应时,这时的人权保障才是完整,才符合人权的理想状态。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刑事诉讼的目的。保障人权之中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意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不能只一味的追求惩罚犯罪而不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与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潮流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宗旨,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一定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滥用司法权力,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罪证,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惩罚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维护人权。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更多地强调了保障实体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更多地是作为刑法的工具。当然,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目的,只有有效地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否则必然导致社会动荡,犯罪娼厥。但只注重惩罚犯罪,忽视人权,又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并从根本上动摇司法制度,危害同样更大。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选择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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