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我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
1、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建议
司法实践中,因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而对簿公堂的案件屡见不鲜,加大法律对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处理力度势在必行,为促进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1)应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概念或者定义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隐名股东(隐名投资者),指的是未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将其姓名反应在工商登记中但却向公司实际出资且享有股东权利的人。相应地,显名股东是指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被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股东的人,其股权却来自于他人向公司的出资或认缴出资。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界定。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法律应该规定按照该约定进行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法律应当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解决。当然前提是不损害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公司不置备股东名册的问题,法律应该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但是实践中还是有部分公司根本没有置备股东名册,又或者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置备股东名册,导致发生纠纷后,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是困难重重。法律应该在规定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各类事项的基础上规定公司不置备股东名册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置备股东名册的,根据持续的时间的长短和导致的后果处以罚款。
2、针对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行为的立法建议
(1)法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通说认为,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按照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1)投资者在进行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行为时,无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存在,扰乱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通说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角度,认为不应该认定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但是,如果争议发生时,法律与政策发生变化,并且隐名投资人现已具备了合法的股东资格,若根据通说的观点一味的否认其股东资格的话,就会损害隐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2)规避法律与政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公司法》应该就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持股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其次,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由刑法进行规制。
(二)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为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有必要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三种主流观点(即实质说、形式说、折衷说)优劣进行深入探究,寻求一种最为适合司法实践需要的统一的标准。
1、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三种学说的评析
实质说的优势在于其很好的维护了隐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实质说追求实质正义,能够充分尊重投资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实质说也存在很多缺陷:第一,在坚持实质说的情况下,显名股东做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被隐名股东否定,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可以被隐名股东否定。不利于公司持续和稳定的发展。第二,由于隐名投资人本身就有一定的隐蔽性,坚持实质说就要求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有义务去探寻实际投资人,这无疑增加了公司的交易成本。第三,如果隐名股东因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或者股权转让效力等问题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发生争议,将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