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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侵权案情概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08 共34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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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基于引诱侵权规则分析快播侵权案
【第2部分】 快播侵权案情概要
【第3部分】快播侵权行为争议焦点
【第4部分】快播构成引诱侵权的法理依据
【第5部分】引诱侵权规则在“快播案”中的司法适用
【第6部分】引诱侵权规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言

  一、研究意义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根本性地改变了影视作品的传播方式。在互联网技术给作品传播带来便利的同时,着作权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引诱侵权规则是由美国的Crokster案所确立的,它使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标准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扩大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模式在设计之初就具有侵权意图。可以说,引诱侵权规则的确立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的完善,对版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以近期关注度较高的"快播系列侵权案"为视角,穿插介绍美国Crokster案所确立的引诱侵权规则,对引诱侵权规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其他相关规则进行比较,最终探讨在我国适用引诱侵权规则的可能性。

  二、研究背景

  在美国Crokst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意识到了单纯适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将导致不合理的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索尼案"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不应当被理解为产品销售者在销售一种兼具非法与合法用途的产品时,如果其知道或意识到其产品可能被某些消费者用来实施版权侵权行为,就可以从其销售行为推定出其具有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意图,并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简言之,不能仅以产品被用于侵权而推断销售者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版权侵权的主观过错。联邦最高法院还认为,一旦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具有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主观意图,例如存在促成他人侵权行为的言论或行为时,"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将无法使销售者免责。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对"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增加了一个适用前提,即除了产品被实际用于侵权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表明销售者有教唆或引诱他人利用该产品实施侵权的主观意图。这意味着一旦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具有教唆或引诱他人实施侵权的主观意图,"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将被排除适用。具体到Crokst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Crokster公司具有引诱用户利用P2P软件实施版权侵权的主观意图,列举并分析了在认定引诱侵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对日后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研究内容

  由于我国与美国在立法体系上存在差异,我国不可能完全照搬美国的引诱侵权规则,而是应当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之下,合理借鉴引诱侵权规则,确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引诱侵权规则。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早就有关于帮助、教唆他人侵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专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规定,因此,我国在借鉴引诱侵权规则时,可以尝试将引诱侵权的构成要素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依据,以此实现对引诱侵权的借鉴,本文主要就这一设想的可行性展开研究。

  第一章 案情概要

  第一节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

  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

  原告诉称,其经过合法授权,对涉案剧目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播网、726导航网、快玩网均系由被告经营管理。快播播放器软件(QVOD播放器)系被告向用户提供的主要经营产品,被告幵办公司多年,在视频领域拥有较为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极大。经调查,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对涉案影片提供了定向链接播放及下载服务。经证实,被告在其经营及可控制的网页上对涉案影片提供了定向链接服务,所设链的播放网站需要安装"快播播放器"才能对涉案影片进行播放,且上述设链的播放网站均未进行经营性网站备案,亦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对涉案的播放服务,被告提供了选择性的定向链接,具体模式为,从被告经营的快播网、726导航网、快玩网等网站及快播播放器搜索栏可以定向链接到第三方搜索网站,再从第三方搜索网站搜索,可以链接到视频侵权网站,被告未对链接结果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此外,被告还以播放器软件的形式对涉案影片直接提供了下载和在线播放服务,用户在未打开播放网站、未存储影片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利用被告的播放器对涉案影片进行下载和在线观看。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被告快播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未获授权的涉案剧目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权利证据存在瑕疵,此外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节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关于被告行为的定性,被告为第三方链接和视频侵权网站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经查明,涉案的,从被告经营的726导航网等网站搜索后跳转的第三方搜索网站之间,有其专门的、共享的、数据库资源,且被告对其搜索并链接的相关搜索结果已经进行了人为的编辑与蹄选,且第三方搜索网站上的广告均指向被告经营的网站和产品,从而说明被告经营的726导航网站是有针对性、指向性地跳转至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同时用户直接点击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的文件链接进入播放网站,均不能直接播放,必须先安装快播播放器软件,安装完毕后即可在播放网站观看涉案电影。由此可见,本案中是由被告经营的726导航等网站进行第三方搜索网站定向链接,第三方搜索网站提供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服务,由播放网站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网站均未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经营的726导航等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针对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在线播放等侵权行为,但其针对性地跳转至涉案搜索网站的行为,客观上为上述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其次,被告具有过错,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三方搜索网站关于涉案关键字的搜索结果多为300M以上的视频文件,根据视频的长度及大小基本可以判断上述搜索的内容,链接结果多为可以完整播放的影视节目视频。考虑到影视节目的制作成本等因素,制片方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将作品免费上传至互联网供用户欣赏,因此第三方搜索网站的侵权风险很大。此外,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经营网站,对上述侵权风险的S别能力较普通网站和公众要高,但其却有计对性、指向性地跳跃至上述网站,说明其对于其他网站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是应知但放任的态度。而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取证后即通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虽然该通知没有明确列出断开搜索、链接、在线播放的网络地址,存在瑕《,但被告对原告通知的侵权事实并非技术上不可查,其不仅对原告的通知视而不见,而且没有采取预防、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措施,进一步说明被告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第三方搜索网站和播放网站侵权的行为,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其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对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损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后被告快播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其后又撤回上诉。
  
  第三节 行政处罚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正式向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在未经权利人依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快播公司通过其旗下经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在明知或者应知第三方链接网站或播放网站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主动收集、编辑、处理相关侵权信息,并进行定向设链,仍然向公众传播了包括《北京爱情故事》在内的24部影视剧作品,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己构成侵权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限期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深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认定本案中快播公司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671.6万元,综合考虑快播公司的侵权情节和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中间档,即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2014年6月28日,广东省吊销了快播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其实早在2013年下半年,国家版权局就陆续接到优酷、腾讯、乐视、搜狐公司等权利人对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播放器软件传播侵权视频作品的投诉。调查表明,快播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根据《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对快播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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