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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67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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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P2P网络借贷行业法律规范研究
【第2部分】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述
【第3部分】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4部分】我国其他P2P网贷参与主体的法律问题
【第5部分】P2P网络借贷行业法规的改革建议
【第6部分】P2P网贷平台法律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首先,基本数据的缺失,导致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频繁。去年 7 月成立的钱海创投网贷平台,通过虚构投资标的等方式疯狂的进行非法集资,截至到2014 年 4 月该公司倒闭时,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共集资超过八个多亿,被骗人数近万人;2014 年初,浙江人郑旭东利用杭州国临创投等多家网贷平台进行集资诈骗,卷数亿巨款跑到境外。这些倒闭的平台中普遍存在虚构标的、虚构借款人,并且对虚构的标的、虚构的借款人的信息不够公开,更是缺少出借人财产、借款用途的详细描述,使得外界难以及时发现平台的违法迹象,导致了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网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

  其次,运行数据的缺失,导致出借人风险意识的缺失,易引发金融风险。各网贷平台为了能吸引更多的出借人,普遍都存在只宣传网贷平台的高收益,低风险,缺乏网贷平台上借款人违约率、平台财务状况、风险备用金等信息的披露,使得出借人被高收益所打动,缺乏对网贷行业的风险认识,风险意识较低,更有部分出借人,通过信用卡套现、抵押贷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进行投资。

  长此以往,易使得金融领域的资金大量流入高风险的网络借贷行业,同时因出借人缺乏风险意识,极易影响金融领域的稳定和安全。

  3.4 P2P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保险)金制度的缺失

  传统的金融机构中如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拨备制度来降低该金融活动的风险,P2P 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以建立类似的制度。目前,此类制度也陆续在 P2P 网贷行业中出现,通过对各平台的考察,人人贷网站的“风险备用金”②最具有代表性。

  所谓的“风险备用金”,是网贷平台在完成每笔借贷合约的过程中,按照规则提取资金存入风险备用金内,在借款用户出现严重的违约行为(如人人贷网站规定的超过 30 天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款①)时,网络借贷平台使用风险备用金账户内的资金先行垫付,同时,将受偿出借人拥有的债权转让给风险备用金名下,风险备用金通过各种途径再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在收到欠款后,除扣除催收所产生的费用后,将欠款以及利息补充进入风险备用金的帐号。

  风险备用金制度的缺失,增加了出借者的风险性,对 P2P 网贷行业的发展有着消极的作用。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滞后,借款人的信用参差不齐,导致了借贷者鱼目混珠,出借人很难把握网贷的风险。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特点也决定了,出借者和借贷者不仅仅素未谋面,甚至可能是跨越万里仅通过网贷平台就达成借贷合同。这种网贷的模式在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同时,也加大了违约的金融风险。在 P2P 网络借贷过程中,参与者通常是网贷平台、出借者、借贷者三方,在这三方参与者中,出借者的权利通常最容易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备用金这种制度就被创新出来,并得到了行业参与者的认可。风险备用金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出借者的保障力度,促进了 P2P 网贷行业的平稳有序发展。

  风险备用金制度的缺失,降低了借贷资金的安全性,使得网贷平台的集资诈骗更容易发生。通过对人人贷、红岭创投、微贷网等网贷平台的考察,发现有部分平台对风险备用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如人人贷将风险备用金托管于招商银行,红岭创投、微贷网也将风险备用金托管于平安银行。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中财在线事件”、“钱海创投事件”、“天力贷事件”等跑路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及出现提现困难的“浙商贷 365”、“铜都贷”、“正大金融”等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析,这些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普遍都存在风险备用金缺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利用网贷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不法之徒为了能更加容易诈骗到更多的资金,他们是不愿意设置风险备用金制度,更是不愿意将这笔资金托管于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风险备用金制度的缺失,加大了 P2P 网贷行业的风险,增加了我国金融行业稳定的隐患。P2P 网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其定位主要是服务于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该行业是传统金融行业的重要补充,其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风险备用金的起源借鉴于传统金融行业的贷款拨备制度,部分网贷平台缺少此类制度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 P2P 网贷行业的风险,加大了该行业对于整个金融稳定的隐患。

  3.5 “生前遗嘱”制度设计的缺失

  近年来,大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其中有个别存在集资诈骗,但绝大部分还是因为经营不善致使平台倒闭。平台倒闭后,出现了大量出借者血本无归的现象,引发大量出借者维权。正是因为缺少“生前遗嘱”相关的制度设计导致出借者权利受到侵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冲击,社会不稳定因素随之产生。

  2014 年的 1 月份,银监会发布了一号文,文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该计划使得银行在发生财务性困难或者经营失败后,能够有效、快速的处置危机。①此项制度可以比喻为“生前遗嘱”,所谓生前遗嘱,就是公司健在的时候甚至是设立之初,就将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发展最糟糕的结果(包括破产)都罗列出来,然后,有针对性的设计出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得到监管者、股东等方面认同的方案,这就是所谓安排好了自己的后事。

  “生前遗嘱”制度的缺失,导致出借者正当权利受到侵害。通过对众多正在运营的和已经停止运营(破产、倒闭)的网贷平台的考察,发现均没有“生前遗嘱”制度的设计。正是因为此类制度的缺失,导致在 P2P 网络借贷这个高风险的新型行业中,一旦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出借者的合法权利就受到侵害,出借者的投资难以收回,甚至本金也无法得到保障。

  “生前遗嘱”制度的缺失,导致出借者维权成本提高。部分网贷平台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无法运营,虽然作为第三方的网贷平台因此倒闭,出借人和借贷人的借贷合同并不因为网贷平台倒闭而失效。但是纵观近年来破产的网贷平台,可以发现,网贷平台倒闭后,合同虽然有效,但是出借者难以向借贷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借贷者难于履行自己定期归还借款的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借贷双方履行合同的成本增加,甚至难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提高了正常履约的成本。

  “生前遗嘱”制度的缺失,导致金融领域风险增加。P2P 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高速的发展,正在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的一个重要部分。这种利用互联网的新型金融,其进入门槛低,参与的人数多,涉及面很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少,监管暂时缺失,这些特性决定了其风险性极高,因此,任由其在“生前遗嘱”等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高速发展,对于我国的金融领域风险来说,是很大的隐患。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困难导致平台无法运行,网贷平台就面临着破产,这时,出借人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权利极其容易受到侵害。P2P 网络借贷作为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其网贷平台的本质是信息中介,网贷平台一定要立足于本质,制定出得到各方面均能认可的“生前遗嘱”制度。

  3.6 P2P 网络借贷平台泄露平台参与者个人隐私

  在网络借贷中,不管是作为出借者还是还是作为借贷者的网贷平台参与者,其个人隐私都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网贷平台因为各种原因侵犯了平台参与者的个人隐私。

  网络借贷过程中,出借者知情权与借贷者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极易引起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P2P 网络借贷绝大部分都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因此要保护出借者的知情权,必须要向潜在的出借者披露借贷者的相关信息,披露的个人信息中可能就包涵个人的隐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导致借贷者的隐私信息遭受侵害。

  网络借贷过程中,网贷平台因催收欠款所出现的债权保护与借贷者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导致借贷人隐私权受到侵害。通过对网贷平台的考察,发现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部分网贷公司为了催收违约的欠款,会采取其中在网贷平台的网站曝光违约的借款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个人的照片等信息),以及违约的金额。此种方式虽然维护了出借人以及网贷平台的利益,但是也侵犯了借贷者的隐私权。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解决好出借人、网贷平台的合法权利能够保障与违约借款者的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也需要一定的创新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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