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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途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68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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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调解制度探究
【第2部分】 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第3部分】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
【第4部分】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
【第5部分】医患关系调解机制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仲裁

  医疗纠纷仲裁是指根据医患双方之间的协议,由医疗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并裁决的一种方式。医疗纠纷仲裁最大的特征是医患双方的自愿性和一裁终局。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很少,仅仅有一些尝试。如,洛阳市卫生局联合洛阳仲裁委员会参与处理医患纠纷。“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国内首家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立的专门医患纠纷仲裁机构。但总的来说,仲裁解决医患纠纷还只是起步,仲裁委员会也没有独立承担起医患纠纷仲裁的重任。究其原因:

  一是制度缺失。医患纠纷是否适于我国现行的仲裁范围之内,医患纠纷仲裁怎么进行,是否要建立专门的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等等,都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给医患纠纷仲裁的适用带来了困难;二是机构缺失。全国各地建立仲裁委员会的都不多,更不用说建立医患纠纷仲裁机构,没有机构,就变成了 “告状无门”,何来医患纠纷仲裁调处;三是认知不足。普通群众、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仲裁调处了解甚少。医患双方发生了纠纷,一般也想不到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四是仲裁协议难以达成。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常常争执不下,患方可能会采取软磨硬泡,“拿死人压活人”,甚至冲击、打、硒等手段达到其高额经济索赔的目的。医方则想尽办法不予赔偿。因此,医患双方很难达成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依据现行仲裁法的规定,没有了仲裁协议,医患纠纷仲裁也就没办法启动。五是专业仲裁员缺乏。仲裁员的医学、法学专业性不足,医学科学的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使得医疗过失难以认定,医疗行为与医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理想的医事仲裁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知识背景,但目前兼通医学和法学的复合型人才奇缺,而且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三、调解

  医疗纠纷调解是指通过国家制定相应法律规范赋予某些专门机构或组织调解之权利,以评价(指导)性原则处理纠纷,并对经司法审查的调解结果予以确定判决的效力,兼有社会救济和准司法救济的特征,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第三人调解机制,它是基于医疗纠纷的特点及现实需要而设计的非诉讼解决方式。由于世界上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医疗现状及社会条件的差异,医患关系、医疗纠纷表现出来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一方面,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调解制度的设计必须发挥专家优势,凸现评价性功能,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国情,由于我国法律的、历史的原因导致调解作用式微与弱化。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全社会从思想上重视用调解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就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益并重。慎重考虑目前医疗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前程,进行积极的社会干预,注意从社会公民中蹄选德才兼备的人士参与到医疗纠纷的调解队伍中来,以提高医疗纠纷调解的权威性和人们对调解的信任度。

  四、和解

  医疗纠纷和解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最终取得一致方案,从而解决纠纷的行为。医疗纠纷的和解不要求双方主体明确根据具体的规贝IJ.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执双方所作出的任何妥协都是可以的。和解从其本质上而言是双方的纠纷,争执或曰对抗不但在行为上、形式上,而且在情感上、心理上得到解决。医疗纠纷和解的实现产生于两个前提:一是争执双方对权益处置规则与案情基本事实的认同;二是双方,至少有一方利他意识及行为的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使争执双方对争执的问题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使和解能够成立。和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少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医患双方难以建立互信。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理性、信任及意思自愿的基础之上,但在实践中,以协商和解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则是医患双方的无奈之举。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于缺少中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患方及其家属很难信任医方。医方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护理行为没有过错,或者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则很难达成和解协议。而医院的治疗护理行为究竟有没有过错,患方的赔偿要求是否真的“漫天要价”,则是只有医方甚至只有主治医生及护士才知道的事情此外,医疗纠纷发生之后,由于医患双方缺乏互信,使得协商解决的成功率受到限制。因此,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对医患双方而言,都是至为重要的。

  第二,由于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和解往往成为无原则的“私了”.现实生活中,许多医疗纠纷尚未进行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就进行和解,以至于完全回避了医疗纠纷的真相与本质,性质不明、事实不清就匆忙和解致使和解方式缺乏法律基础与事实支撑。①在赔付数额上,常见的问题就是赔偿过少,医方凭借其在医学信息方面的优势,隐瞒医疗过错,回避医疗责任,加上医方财大气粗,保安队伍强大,有恃无恐,于是赔偿过少就成了通常的情形,笔者调查了解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一产妇在生下双胞胎后,产后抑郁至神经错乱。但医方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护理措施不到位,结果该产妇挣脱束缚带爬到住院大楼22层的顶楼,失足摔死。医方竟只“赔偿” 了 3万元,即和解了事。类似的无原则的“私了”案例还有很多。偶而也有赔偿过量事情的发生,这只在患者人多势众、来势油采取过激行为而医方的保安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第三,和解不利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和解无需第三方介入,医方如果知道自己的医疗护理行为确实有过失或己构成医疗事故,大多愿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冲突,如此可避免对医院名誉的不利影响。但如此一来,医疗过错甚至是医疗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却躲过了应有的惩罚。这样势必造成卫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能的“空壳化”.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和解同时又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构对责任人责任追究,因而有违法治精神。

  第四,和解的权威性低,反悔现象时有发生。医患双方进行和解,因无医疗过错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致使和解的基础十分薄弱,更由于和解达成的协议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导致患者及家属在和解后常常因为各种原因而反悔,致使医疗纠纷的处理重新回到起点甚至情况更糟。和解原本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也就不复存在了。

  第五,和解往往达不到患者及家属的期望值,医疗纠纷很容易升级为医闹。

  第三节我国解决医疗纠纷途径的比较

  通过对我国解决医疗纠纷诉讼、仲裁、调解、和解四种途径的比较,不难发现,“调解过程的自愿性、调解目的的和解性、调解中信息的保密性、调解内容的协商性、调解处理的高效性、调解程序的简易性、成本的低廉性等方面,都具有相当明显的比较优势。” ?调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理由有:

  第一,调解更为经济、便捷。处理医疗纠纷,一旦步入诉讼轨道就进入了一条漫长的诉累之路,相比而言,调解却能随时随地介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灵活务实地帮助当事人消除怀疑,阐明医疗纠纷的关键及当事人双方利益之所在,提出较为公正的可供协商的处理方案,并为当事人双方开展谈判,提供利益最大化的睿智选择,特别是对于某些复杂疑难性医疗纠纷,调解方式的解决效果更胜于诉讼方式,通常不会像诉讼那样久拖不决。

  第二,调解更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选择诉讼方式处理医疗纠纷,无论胜诉败诉,都可能造成更大的冲突与对立,给医患双方以后的接触、合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灾难性后果。而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机构与调解人员作为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可以理性地为双方理清是非,分析利弊,明确各自责任之大小多少,尽可能使双方立场靠近,平心静气地进行协商,找到各方有共同点的利益所在,达成双屙I的结局。

  第三,调解更具程序优势。程序正当是诉讼的基本要求,医疗纠纷的诉讼必须严格地适用法律,案件的审理必须遵规蹈距,依法办理。如此一来,往往造成诉讼周期长。相比较而言,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更具简便、灵活性,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可依据案情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和组合程序,有较大灵活运用的空间,避免诉讼结果令医患双方均不满意的结局。

  第四,调解更有说服力,调解书更有执行力。由于调解有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医患双方更容易建立互信,调解的结果更多的是调解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分析利弊的结果,所以调解的书都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更有利于双方执行。

  据统计,湖南资兴市2013年发生的医疗纠纷34起,其中通过调解处理有28起,而且调解成功率是85%以上。

  当然,我国目前调解机制也还存在很多不足,最大的不足就是调解机构的问题,调解机构如何才能保证他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然很难得到医患双方的信任,调解也就无从谈起。

相关标签:医疗纠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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