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合同效力的理论综述
2.1合同概念的提出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就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实际上协议一词常也就是指合意。如果双方存在不对等的状态,就表示出不双方的合意,合同既然成立也无法生效,这就引生出合同如何生效的概念,也就是合同的效力的问题,王利民老师在他的《合同法研究》一书中是这样描述合同效力的概念的:"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法定的生产要件,才能有效。如果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侧合同不能生产。
对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生效的合同,在学理上一般被称为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生效合同还包括几种例外的情形即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这几类合同我在下面将专门论述。有关合同效力的制度,包括合同的有效要件、各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等,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原有的合同立法没有将合同的效力专门规定为一章,而是与合同的成立制度混合在一起,这种立法方式不论从立法技术还是制度的完善方面来说都是存在缺陷的。
2.2 -般民事合同生效的几个要件
2.2.1合同生效概念的提出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合同,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示的表示,这样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生效。合同产生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并非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一种真实意示表示,从合同签订的过程上来看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的意示表示,但从本质上看,这种生效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在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框架内表示意示表示,进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这才有拘束力,从某种意思上可以说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并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国家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有一种强制力,如果违反协议,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说合同的效力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合同必须在不违反国家法掉框架下才能生效,如果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则该合同将可能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对另外一方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履行其到来尚未履行的,向对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负有义务的一方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则不能够拒绝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能车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因为它是双方当事人的意示合意,合同还具有对抗力,一般认为,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拘束力是两个等同的概念,但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主耍表现在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强调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拘束,但不包括合同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所产生的约束效力。
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效力,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的效力则不仅指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还包括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效力,例如,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时,则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了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效力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它包括束己效力和涉他效力;合同的拘束力则是一个下位的概念,仅指束己效力。在合同的效力中包括了合同的拘束力。它们针对的对象范围不同。
严格地说,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法律效力相比较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合同的生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确定了从单纯的合意到对双方发生法律拘束力的一个动态的过程。"生效"乃一临界点,生效以前,合同对当事人并没有产生法律拘束力,生效后自然应当发生合同有效的结果。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以及对第三人均效力,合同的效力是静态的概念,它强调合同法律拘束力的具体内容。可见,合同的效力是指"当事人受到合同拘束的一种状态,但毕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王利民《合同法研究》第一卷578.所以,合同一旦生效所伴随的后果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生效的目的就是使合同产生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的生效也可以称为合同产生效力。
2.2.2合同效力的特点
合同效力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合同效力的基础是合同已经成立。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效力不同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要约的拘束力,以及当事人所负有的订约中的诚信义务。所谓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应当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根据一般民事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背负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订约前的所谓先契约义务。在合同成立以前,订约当事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以及先契约义务的拘束,都因为合同没有成立而不属于合同效力的范畴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当从合同成立时幵始,在合同成立以后才可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正如孙森炎所说,"债之效力谓债之关系成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上赋予之效果''.所以在某些合同中,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某种合意,而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又约定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也就是附条件合同),在这些行为完成之前或条件具备之前,当事人因为合同没有生效而不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这种责任并不是合同效力的体现。除了那些当然无效的合同外。对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言,该合同也对当事人产生了拘束力。例如,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言,在未被撤销以前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换言之,在当事人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以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单方面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单方面撕毁合同。所以在未被撤销以前,实事上可撤销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然有约束力。
2、合同的效力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或行政规章,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合意的合同应具有的效力。一方面,要考虑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要考虑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合同对当事人之所以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意示表达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是用国家法律评价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法律结果。当然,对合法性的判断不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特别是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对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作出裁判。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实际上是在条件成就以前或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轻成立并对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的效力,只是因为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当事人仍然不能实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在法律上,该合同已经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不能认为当事人仍然处于缔约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