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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制度的设想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28 共14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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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法律效力探究
【第2部分】刑民交叉理论综述
【第3部分】合同效力的理论综述
【第4部分】刑民交叉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5部分】 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制度的设想
【第6部分】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第4章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制度的设想

  4.1废除刑事优先原则

  刑事优先原则的存在是一种重刑轻民的思想,刑事优先原则存在的诸多缺点前面也讲了,第一是不利保护民事相对人的权利;第二一种公法对私法的严重干涉,不利到私法的保护,第三容易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应该废除刑事优先原则,确立民事优先原则,民事优先原则具有的优点在于:第一,民事优先原则可以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经济行为更加自信,人们将不用担心财产利益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经济社会有促进作用,第二,这是对私法实体上的保护,在我国私法的地位仍不及公法的地位,在西方大陆法系,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根深蒂固,其私法至上的理念从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促进行政为公民良好的服务;第三,一定程序上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4.2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涉刑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前面也论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我把它放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被判定的情况下去论述,将从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论述,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就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产权,而在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合同,无效合同的追责和违约责任有不一样,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于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导致两者的损害赔偿也不一样,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在合同能够得到全部履行时的预期利益,这是受害人能得到损害赔偿的最大化,也是合同无效的最好弥补,但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标准是要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情况的,合同能够继续履行而所获得的利益,因些,我认为应该以违约责任去追责。
  
  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来看,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被判定无效,按以往先刑事后民的适用原则,当事人的财产在案件查办过程会被冻结、扣押,虽然我国有法律规定应当优先偿还正当债务,但在私权利弱势的当下,第三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综上,刑民交叉案件中应该确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但还应该注意的是如何判定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形,这是决定当事人财产优先偿还受害人利益的关键。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时,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而言。反之,则为恶意。

  4.3涉及产权争议的民事判决优先

  刑事交叉案件中,一般民事案件的赔偿都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很多问题,刑事案件不重视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只是附属于刑事诉讼当中?,在刑事诉讼有限的审限中还要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由于时间有限,因此导致民事方面的庭审过程很多被简化,当事的人诉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甚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因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多会被扣押、冻结,比如说在侵占类案件中,侵占人所侵占的财物要经过扣押随案移送,这样就保障不了合同的具体实施,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有些财物还有时效性,过了一个时间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建立产权争议的案件民事判决优先是很有必要性的,而且民事判决优先不但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定性,而且在一定程序上民事损害的赔偿还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的减轻。

  4.4各自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与刑事案件的审判其适用的规则是不一样的,但在一些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适用证据会参考刑事案件的证据,特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这样的适用很普遍,并且作为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其对刑事业务可能更为精通点,在民事案件判决中潜意识就会套用刑事审判的思路,甚至直接参考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很容易导致适用证据规则过严,一些民事事实得不到更好的确认,不利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民事案件证据规则没刑事案件证据的适用那么严格,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建立刑事和民事适用不同证据规则有其必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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