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非法证据及其特点和成因
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某一类犯罪,而是学术界出于研究的需要和司法实务部门出与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的需要而总结归纳的一种类罪名称。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渎职侵权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权只能由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机关通过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 2014 年 3 月所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7551 件51306 人,同比分别上升 9.4%和 8.4%.”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存在着非法取证情形。
(一)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非法证据
1.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
实践中主要是指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不作有罪供述时,侦查人员要查明案件事实通常有两条途径:一是“从证到供”,即在分析案情并初步确定侦查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大范围、长时间的外围调查,获取相关职务犯罪证据之后,再来突破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二是“从供到证”,即办案人员首先以实施刑讯或者变相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根据其口供所提供的相关线索获取其它证据材料,继而通过二者之间的相互印证,查明和证实犯罪。这两种办案所需的诉讼成本明显不一样。前者要承担在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后仍有可能无法破案的后果。后者则会缩短了破案时间,节省了人力、物力,办案人员个人则往往可立功、受奖。两相比较,如果外界的制度监督不到位,最终必然会导致办案人员急功近利的心理动机,以求通过实施刑讯逼供,“事半功倍”侦破案件。
2.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实践中主要是指通过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证人证言。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不从职务犯罪嫌疑人违法活动的流程和各个环节上去寻找物证、书证,仅仅把功夫下在证人证言上,为了使证人证言同口供相互印证,取得证言一致的效果,采取各种方式进行逼供、诱供,甚至骗供。”
3.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
比如物证、书证收集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物证、书证由单人制作,无制作过程以及签名、为保证办案流程合乎规定,有的办案人员在非法获得证据后,再去补办有关法律手续等。
4.其他非法证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的特点及成因
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的非法证据主要呈现非法言词证据多,非法实物证据少的特点。其原因如下:
一是职务犯罪具有其自身特点。如贪污贿赂案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被害人,一般不会产生被害人陈述;职务犯罪案件案发后也无形式意义上的“现场”可供勘察,难以收集到物证;有些贿赂案件,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单线见面联系,送钱、收钱不通过银行,而是现金交易,且距案发时间较长,没有或难以收集到物证、书证,只有靠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定案。
二是检察机关自身侦查技术、手段落后、侦查人员自身的能力、水平不足。长期以来,除传统的一些常规查询手段外,检察机关自身侦查技术落后、手段有限,人才可数,装备现代化、侦查信息化等基础建设缓慢,导致职务犯罪“依靠口供”“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始终没有改变,口供成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之王”.
三是上级院在考核中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轻视案件质量。尤其是在当前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查办腐败力度空前的情况下,更容易忽视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