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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排除规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30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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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职务犯罪的侦查研究
【第2部分】 职务犯罪侦查中排除规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3部分】“章国锡受贿案”的基本事实及诉讼经过
【第4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部分】新排除规则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思考
【第6部分】职务犯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结语与参考文献

  0.绪论

  排除规则在国际上的司法实践中己经有一套很成熟的作法。无论是国际理论学界还是国内法学界对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成果可谓丰硕。但现在法学界很少有人将排除规则和职务犯罪侦査结合起来研究,相关资料就更少了。

  基于职务犯罪3的三性4,非法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出现的概率较之普通犯罪要高得多。这种证据一旦出现在刑事诉讼中并经法院庭审认可为非法证据,对职务犯罪案件最终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本文主要就以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章国锡受贿案5为样本进行管中窥豹,对现行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排除规则适用进行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今后,排除规则将会被大量适用到庭审程序中。基于此,排除规则的适用将会对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应对排除规则,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尚未得到探讨。司法实践中,基于排除规则的存在,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侦查效率大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排除规则背景下的职务犯罪侦查的研究,将可以得出职务犯罪侦查中所应当注意的事项,从而避免检察机关所获得旳证据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加以排除。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在文末提出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为应对新排除规则更好地作好检察工作的一些举措。

  就本研究的研究现状而言,现有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较为深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研究也较为深入,然而,对排除规则背景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则缺乏相应的专门研究,相关学术理论并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一)国内研究现状

  陈志蜜等三人的一篇文章提出:两个《证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本来很少的法律关于排除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一定强度的细化。如果它在实践中真正施行起来会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诸多影响:如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运用讯问谋略、政策攻心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会被律师或法官认为是诱供、刑讯逼供而加大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危险,犯罪嫌疑人、证人当庭翻供、翻证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导致其心理压力加大等等风险。6他们的对策是,检察机关及侦查人员积极创新侦查方法和侦查技能,树立新的司法价值和办案理念,侦查机关要多与公诉部门和审理法院协调沟通。

  具体而言,在观念转变方面,侦查机关人员需要确立“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开展侦查工作。为了提高侦查取证的效率,在加强与公诉部门和审理法院的协调沟通方面,侦查部门应该积极主动。让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实在拿不稳的,先期与法院沟通也是可行的。

  袭举文旳《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以查处职务犯罪为视角》一文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二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能有效减少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的非法趋向,二是能让被告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能享受其应有的权利。排除规则的这二个方面的作用,如能真正发挥出来,会极大的促进庭审的公平、公正。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是在实体证据方面树立了一个很关键的釆纳证据标准,而且证据排除规则还在诉讼程序方面树立了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正因为这个原因,证据排除规则很早就在国际上被各国广泛的立法所确认。国内的情况是,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解释层面上被承认有相关内容,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所适用的案例少之又少。7文章在最后提出了以下非常具体的应对措施:证据排除规则中首先要界定违法证据的明确范围、其次是釆用不同的排除方式排除不同的违法证据、再次是确定应该由谁来证明该证据是非法证据及要证明一个证据为非法证据要具体证明到那种程度。

  周晓东在其所写的《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的文章中指出,《两个证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运用,对各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提出新的挑战,《两个证据规定》中非法排除规则的实施必然给今后的刑事诉讼产生不可估量、有好有坏的影响。证据合法性可采性的门滥随之而提高,职务罪侦查的法定机关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定侦查机构,为对应相应的证据制度的变化给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既要积极改革各方面的制度,又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理念、转变侦查模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建立专门化侦查队伍。

  李燕峰的《职务犯罪案件侦办中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新问题研究》一文认为,《两个证据规定》施行以来,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既是机遇也提出挑战,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若千新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明晰,概念不明确,束缚案件侦办。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规定模糊、缺乏操作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导致案件侦办处于被动等等问题。9为应对这些问题,立法则应当对滥用启动非法排除程序权利的限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前审查制度、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对能力、规范全程录音录像行为,明确录音录像资料法律属性。

  陈华的《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在进一步科学化、规律化这是国际潮流,它这个潮流就必然要求确立和完善排除规则不可,不然就违背了刑事诉讼相关规律。这也是和国际惯例接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应用。美、英、德、日等国经过长期的实践,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刑事排除规则,在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刑事排除规则也已初步建立,但是存在立法位阶低、界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缺陷。但这个现象会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后有所改观。完善我国刑事排除规则,首先应对刑事排除规则的立法形式加以完善,其次应针对我国国情完善刑事排除规则相关立法内容,同时应完善法官自由裁量制度、辩护制度、讯问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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