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结论
行文至此,本文基于比较法上的模式,从司法实践角度寻求突破,分析比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判例,研究两种制度的法律现状和适用冲突,取长补短,进而探讨完善预期违约的必要性,为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做出努力。统一合同法在学理上已获得较高评价,本文不就该法总体做出评述,而将注意力集中在《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上。通过上文分析,来至两大不同法系,并且针对共同法益的制度出现在同一部法律中,相互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基于预期违约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在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普及,笔者认为,在协调两项制度的同时可将工作重心转移到预期违约的完善上来。其实比较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我们发现不安抗辩权多扮演程序性功能,因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借鉴不够彻底,诸如“充分的履约保障?”等一系列程序性框架未引入,不安抗辩权还依然具有其生命力。通过整合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合同法的功能,对该国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尽微薄之力,更寄希望于通过完善预期违约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制度优势。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1]葛云松。期前违约归责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页。
[2][英]A.G.盖斯特着。英国合同法与案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 486-490 页。
[3][英]保罗。理查兹。契约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93页。
[4]吴清旺。论我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2001年第8卷。
[5]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57页。
[6]吴兴光、龙着华、周新军、叶吕富。合同法比较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 286-287 页。
[7]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38页。
[8]贾艳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7-74页。
[9]赵晖。兼论不安抗辩权的司法适用。法制与社会,2010年。
[10]唐明毅、单文华。英美法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8页。
[1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7-136页。
[12][加拿大]皮特·本森。合同法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3-143页。
[13]沈木珠。国际经济法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6~98页。
[14][美]巴尼特。合同法:案例与原理。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23页。
[15][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51 页。
[16][英]MichaelBridge.林一飞译。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17]Richard Craswell. Foundations of Contract Law. 2005.
[18]James. C. Gulotta. Anticipatory Breach~A Comparative Analysis. 50.927.
二、期刊类
[1]王富洲。《合同法》删除预期违约制度之必要性[J].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76-178 页。
[2]张伟。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儿点思考[J].贵州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3]纪红玲。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中完美结合的体现[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4]李永军。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J].政法论坛,1998年:第34-43 页
[5]李先治。论预期违约法律制度[J].当代法学,2002年:第108-110页。
[6]张燕玲。《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7]尹永强、杨金忠。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研究。理论界论坛,2010年,第4期。
[8]马开轩。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冲突与取舍[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9]唐佩玉。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法制与社会,2009年11月(下)
[10]王燕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11]张璋。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批判性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上)。
[12]韩桂君、肖广文。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比较研究一兼评我国《合同法》第68,69. 94和108条的立法缺失。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三、参考论文
[1]李庆。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2]孙惠。论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整合?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致谢
论文的完成是对自己专业知识的检测和系统再学习的过程,是对自己研究生期间所学所悟的一次升华,我珍惜并感谢这次宝贵的机会。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我的导师王世海老师,老师治学和为人的精神无时无刻不指引着我前进的方向。王老师对我的关怀与影响,实非感谢二字可以表达。由于文章的题S是我自己拟定的,起初自己对于这个写作方向存在疑虑,但王老师的鼓励与肯定给予了我莫大的信心,最终完成了开题答辩。文章完成期间多次与老师沟通请教,老师都耐心指导并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虽然中期答辩出现了小的插曲,但老师多次提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并与其它老师进行了沟通,最终在王老师的帮助下完成了论文的写作。他正直的品格、严谨的态度始终是我学习的榜样。
其次,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他们无条件给予我物质与精神上支持。我知道父母的爱是不求回报的,但身为子女唯有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不辜负父母对我的期望。
最后,我要感谢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感谢法学院的所有老师,感谢张瑞萍老师、陶杨老师、吴文嫔老师、王霞老师中期答辩时给予的中肯建议。当然,也要感谢给我们研究生期间兢兢业业授课的全体老师。同时,感谢2013级所有同学在这段时间内给予我的帮助,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转眼毕业在即,研究生生涯的结束也是新生活的开始,愿感恩之心不忘,同窗之谊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