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格要素--我国检察职能模式的理论
2.1分权与制衡理论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关于政治体制和国家管理活动的原则。如果追溯分权思想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罗马。亚里士多德己在其着作中提出了政体理论,并且从他关于混合政体的理论构想中己蕴含了分权与制衡的影子。这种分权的思想在罗马则转化为政治实践。3在这之后,对分权与制衡理论有重大贡献的当属英国着名思想家约翰?洛克,在其传世之作《政府论》一书中,洛克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二,即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对于司法权,洛克认为其也是一项执行权,因此没有单列出来。但是,洛克也清楚地认识到,他所提出的分权理论并不是完美的,它无法“构成一种预防侵犯个人权利的完全且充分的保护措施”.4在洛克之后的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鸡吸收并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提出了更为完善的分权与制衡理论。他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并且趋于将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 3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6与洛克将权力一分为二不同,孟德斯鸡将权力一分为三,即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三个权力之间应当相互牵制。我们注意到孟德斯鸡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是横向的,后来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又将这一原则加以扩充,提出了纵向分权理论,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分权与制衡。7至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和实践便臻于完善。
就我国而言,检察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其检察职能就是为了对行政权和审判权进行制衡,这是检察职能配置的理论属性。按照权力制衡和分权理论,对于国家的检察权的设置就要注意控制检察权的滥用,保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相对平衡另外,从我国的检察权来讲,我国的检察职权作为一种复合型的权力,其本身也需要制约,需要对权力的功能、结构进行合理分解,使检察机关的职权的运行遵循监督制约的原则,特别是要注重将自身的权力运行纳入监督制约的范围。
2. 2法律监督理论
2. 2. 1列宁法律监督理论形成的背景
苏联的革命成功,给世界上那些还在受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列强主义欺凌国家的人民巨大的鼓舞;I.苏联也一度与美国成为这个世界上最强的两极,直到70多年后这个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样板柏国家走向了历史的终点。俄罗斯联邦国家成立之后,俄罗斯放弃苏联的政治、经济体制。有人说这证明苏联的体制是失败的,我国也应该作出相应的改变。我国不适应继续学习借鉴苏联的模式,我们知道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学习列宁法律监督理论的基础上,参照苏联检察制度馍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起来的,而苏联的检察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学习苏联的检察制度,对我国检察职能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剥削者的国家里,法律永远是压迫的手段。斯大林同志在集体农庄突击队员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词中说过:“在奴隶制度下,‘法律’允许奴隶主打死奴隶。在农奴制度下,‘法律' ’只允许农奴主出卖农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 ’只‘允许使劳动者陷于失业和贫困,陷于破产和饿死。”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一直都想要证明法律的超然地位,想要证明这种法律可以保护全民的利益。恩格斯说:“当然,在资产者看来法律是神圣的,反正法律是他的固有力量的果实,并且是为了保护他本身和他的利益取得他的同意而颁布的。8恩格斯一眼就看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即通过确定法律的”神圣性“,欺骗人民相信规范他们。衣食住行的是法律,而不是统治阶级。资本主义法律的立法总是趋向于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但对工人却不能这样讲,工人在实践中很清楚地知道,法律对他来讲,就是资产阶级所编成的一条锁链,只有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才会发现这种锁链的可怕性。
资产主义社会的法律保护剥削者的利益,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及基于私有财产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俄国,从18世纪前叶到19世纪中叶,沙皇时代的检察机关负有监督地方政权机关的职能,尽管沙皇时期的检察机关毫无力量反对地方政权的专横,一度也被视为沙皇俄国法制进步的标志之一。
沙俄的检察机关职能行使部分公诉职能,同时预审推事是具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因此,沙俄时期的检察机关在预审阶段具有部分司法职能。检察官的一切要求对于沙俄的预审推事是必须执行的。预审推事只有在不同意检察官拘押被告人的起诉书时,才可以将交由高等法院刑事庭核定检察官必须支持己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中的一切案件的论罪。在法院中检察官所处的地位V与辩护方的地位太不平等。检察官向法院所谓关于传唤证人、鉴定人等项请求,称之为?”要求“.检察官提出此种”要求“不受任何期限拘束,亦无须申述任何理由。对检察官的要求:,:法院必须执行,且无须加以审议。
”关于华命前俄国的司法部所表现的阶级关系,由维辛斯基教授根据’司法部属辖官吏名册‘(第,名册第一版发行于1872年并具有完全可靠的性质)所作的有趣味的调查中可以判断出来。有趣的是在整个具有1000页的名册中,找不到一个非基督教徒的名字。在这一名册中载有421.2,名法院检察’官吏‘,这些官吏中有大理院总检察官82名,高等法院检察院13名,高等法院副检察官50名,地方法院检察官103名,地方法院副检察官655名,预审推事“从每一类的个别考察中可以看到:在大理院的总检察官中有85. 4%的成员属于贵族阶层,其余的14. 6%则属于其他特权阶层。但是享有法院必须尊重的大理院解释之发布权的,第一司和上告司的总检察官则完全是贵族。在闻等法院检察官中的情形也是如此。只有在两个地方我们才碰到一个僧侣出身的人和一个’高级军官的子弟‘.在地方法院中95%的检察官是从贵族与僧侣和军官子弟中征募来的。”从中可见沙俄政府的检察权牢牢的把握在贵族阶层手中,普通工人阶级无法掌握国家的检察机关。“沙俄的检察机关不仅掩盖了警察的专横和非法行为,而且它本身就与密探和宪兵队共同对反对专制压迫的极小抗议加以惩罚。沙俄检察机关的剑子手色彩特别在镇压1905年的革命中表现出来了。司法部长在1906年至1908年这一时期对各高等法院检察官所发的通令,曾坚决要求对发动革命的案件作限期的查宄,建议检察官在查宄这些案件时采取简单容易的程序并力求对这些案件涉案人员严厉镇压。在这种残酷的环境下,列宁带领的布尔什维克坚决反对这种残暴的统治,推翻旧的制度,为后来逐渐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即建立以法律监督为中心职能的检察制度。
2. 2. 2前苏联检察职能模式一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
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是在列宁的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其理论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事实证明,法律监督思想在检察制度上的运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创举,也为我国深化检察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在当时列宁建立的苏维埃政权面临着从资产阶级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这跟我国建国初期很像。如何设计出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列宁建立和维护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列宁在坚持和发展了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属于苏联模式的检察制度。列宁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夺取政权,灌毁旧的制度,创立社会主义法制。“ '2因此,”无产阶级的革命政权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 '4这些论断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前提是无产阶级必须通过革命,夺取国家政权。
新生的政权需要法律来帮助其运行,而法律本身是软弱无力的,法律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运行,也就说法律需要得到遵守,只有这样,法律的功能才能得以实现。在新生的政权初期,其制定或者使用的法律如何得到普通民众的遵守,国家的法律能够有效的运行呢?列宁在整个苏联初期,发展了法律监督思想。
(1)法律监督的提出一一为争取工人的休息权而奋斗
在1883年,俄国彼得堡工人发起了缩短工作日的要求的大罢工,燃起了俄国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高潮。在经过十几年的斗争,特别是1885年、1886年两年的大罢工,沙俄政府在镇压不力的情况;H乍出了妥协。政府同意缩短工作日,增加节假日,并颁布了新的工厂法。然而列宁以及身后的广大工人发现这部有利于工人权益的工厂法并没有真正的实行起来。可以想象到执行法律的是代表沙皇利益以及大地主大资本家利益的沙皇政府和它的公务人员,他们为所欲为,法律在他们手里无非是欺压老百姓的工具,因为法律的威严掌握在他们手里,他们可以让一部法律运行起来,也可以使一部法律失去法律效力。在工厂,具体负责实行法律的,是工厂的视察员,他们实际上是工厂主的代言人,而工厂里的警察也是靠不住的,不可能依靠他们去实行法律因此,列宁提出了工人监督:”工人自己的监督要比任何工厂警官的监督更有效些。
没有这些监督,法律就不会实行“.lb列宁意识到,法律的执行必须靠强制力保证实施。他说:”一般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7列宁解释说,要想要法律良好的运行起来,简单的监督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惩罚那些不严格执行法律的执法人员。列宁进一步指出,法律监督是指一部法律颁布后,同时要规定不严格执行法律的执行者,将要因自身的读职或滥用职权行为需要受到什么处罚。沙皇政府颁布的《新工厂法》,没有规定对不实行法律的执法者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的法律,没有部门去监督保证实施,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己列,正是看透沙皇政府的这种虚伪的态度,提出了法律监督的问题。列宁在其他着作中,也提出了争取工人的法律监督权的问题。比如说,列宁在《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一文中,栺出:“共同的工作确实要求大家都遵守制度,但是永远不要求把监督别人的权利交给自己不工作而靠别人的劳动过活的人们来掌握”.'8这就是说,工人应当掌握监督权,否则就只能听任工厂主的宰割。列宁明确指出:“这些法律代表的是有产阶级、地主阶级的利益,而工人阶级在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代表去参加法律的制定和监督法律的执行之前,是没有办法改善自身的处境。” 列宁告诉工人,要实行法律必须经过斗争。新法律是否实行完全取决于谁对政府的压力更大:是工厂主,还是工人。只有用斗争,用自觉的、坚决的斗争,工人才能争取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们也只有用斗争才能争取到真正实行这个法律,并且实行得对工人有利。“
(2)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形成
巴黎公社给了列宁很大的启发。在讲到巴黎公社时,列宁是这样总结的:各区通过普选选出代表,组成公社成员;这些代表要对选举他的选民负责,随时可以将他从公社代表位置上撤掉;而作为公社的行政机关,例如警察局、税务局等,也应该公开选拔,受公社成员的监督。
可以看出巴黎公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雏形,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强烈要求,同时提出了对执法部门的监督要求。列宁细致的罗列了需要进行选举和撤换的公务人员。具体地说就是:(一)对公社代表的选举和撤换;(二)对各管理部门的官吏的选举和撤换;(三)对法官的选举和撤换;(四)对警察的任用和撤换。所有以上人员都要对选民(人民)负责,并接受监督。列宁认为,实行这样的选举制和撤换制,加上取消常备而代之以武装的工人,同时给予公职人员相当于工人工资的酬劳。人民民主专政达到了最充分最彻底的程度以后,就会从资产阶级的所谓的民主制变为无产阶级的民主制。这种民主制,摧毁资本主义社会特权制度和官僚制度。211921年军事阶段结束后,新经济计划建设开始。为了牢固地确立新生的政权和保障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改造,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指出:”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发展民事流转,新经济政策要求这样做,而这样做又要求更多的革命法制。=2在此期间,列宁亲自参加法律的起草,制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这些法律制定后,更加迫切的需要设置机关来进行对这些基本法律的监督。于是列宁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检察机关要求。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三个前提如下:
首先,国家的法律要统一适用。苏联本身是多个国家的联合体。在没有形成联合之前,各国有着各自的体系和风格,所以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法律,使这个联合体在一致对外的时候,能够更加发挥这种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分析了当时苏联的法律现状,指出:“我们无疑是生活在违法乱纪的汪洋大海里,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制度是最严重的障碍之一,甚至是唯一的最严重的障碍”.列宁还指出,在经济发展中,应该充分考虑地方的特点和差别,但是法律的实施不一样,法律实施应该是统一的。
其次,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苏联在建国的初期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是将权力交给行政机关来行使。列宁强调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要性,苏联开始对检察制度进行改革,并于1922年建立起独立的机关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列宁指出:“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势力的影响。”
最后,检察权与行政权分离,独立行使监督权。列宁充分信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相信它维护苏维埃法律的统一适用,坚定不移的保卫苏维埃政权,使苏联的各地方能够执行中央的政策和决定。他指出:“检察长的责任是使任何地方的政权的任何决定都与法律不发生抵触,检察长必须仅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一切非法的决定提出抗议。
列宁主张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脱离行政属性。在执法的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而不考虑该行为是否合理。第二,检察机关具有一般监督职能,体现在检察机关在具体运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违法的行政行为,不是直接处罚,而是将涉案的行政违法行为交由法院来进行审判。以上的特点是行政机关的监督所没有的。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巧妙的将行政职能和监督职能分开,一方面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维护法律的尊严,另”;面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3)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在检察职能上的体现
在列宁的法律监督体系里,苏联的检察机关包括三个方面的职能,一般监督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法制统一监督职能。首先,检察机关的监督“本来就是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而设的,它的活动应毫无例外地涉及所有一切国家机构: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公务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一一总之,各机关无一例外。” 25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议的方式对苏维埃中央机关各部委、地方政权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这些苏维埃机关遵守苏联的法律。其次,苏维埃检察机关享有诉讼监督职能。列宁说:“检察长的唯一权利和义务是把案件提交法院裁决26.”苏联的检察机关不但具有提起公诉的职能,同时具有监督审判内容的职能;它监督法院审判的实际结果、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的审判成绩、以及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等等。27.第三,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的职能。苏联的检察机关把注意力放在那些不遵守法律,敢于挑战中央权威,不执行中央的命令和决策的地方行政机关。在有些人看来地方的检察官只有一件事是必须得做的,坚决督促地方行政机关执行中央的命令和决策,作苏维埃政权的绝对支持者,以维护新生政权的平稳发展。
2.3我国检察职能资格要素对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选择
我党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毛主席在革命即将取得胜利之际,.鲜明的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国搞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分立等。” 这种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以人民代表大会为组织形式来构建新中国的国家政权的方式,是一条适合我国发展的政权组织原则和组成方式。西方国家把权力一分为三,美其名曰三权分立。其实这种制度具有欺骗性。社会主义国家的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关键要看代表谁,谁是国家的主人。西方国家的司法是为资产阶级服务,而人民代表大会把权力交给中央各级机关,同时设计法律监督机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正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借鉴和运用。
选择苏联检察职能模式而没有采用西方传统的检察职能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首先,相同的政治思想基础。我党和布尔什维克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本国实际来选择国家道路。苏联革命的胜利大大的鼓舞了我党革命志士建立新中国的愿望,我党把苏联当作革命和建设追随的榜样和目标。两者所建立的政权都是与资本主义以及封建主义决裂的新制度,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建模式。很显然,中国的检察职能模式借鉴苏联模式取决于我党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认同,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其次,人民民主国家观的契合。在国家政权组织结构与国家制度上,两国都考虑了民主制的问题。列宁指出,我们实行“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的民主都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尽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上与苏联的制度不完全相同,但是二者在反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和议会至上的态度是一致的,二者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新型的政权组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职能选择以法律监督为中心的模式。
最后,建国初期面临的处境和任务相同。新生的政权面临着境内和境外的反动势力的威胁,同时,还要稳步推进国内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树立社会主义政权的威严,需要强大的法律监督机关支持这些任务的完成。我国对苏联检察职能模式的选择,因此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