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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职能的反思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43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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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管职能的研究
【第2部分】检察机关职能概述
【第3部分】我国检察职能模式的理论
【第4部分】我国各时期检察机关职能运行模式的观察
【第5部分】 我国检察职能的反思
【第6部分】我国检察机关职能运用现状与加强结论与参考文献

  4效力要素一我国检察职能的反思

  4.1我国检察职能的缺陷

  通过观察我国检察职能的内容和实际运行可以发现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在设置和运行上有不少的问题。

  4. 1.1侦查监督无法到位,缺乏监督能力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工作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实践中有很多的问题。首先是对于立案监督中的理论问题很难把握。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在刑法中是很模糊的,其中很多犯罪立案的标准是一种类标准而不是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而且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刑法立案标准会因为地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另外很多案子本身是否能够属于犯罪在刑法上有争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等缺乏标准,都是困扰检察机关发挥其立案监督职能的理论问题。立案监督如何督促公安机关正确行使其普通刑事侦查权也存在不小的难题,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也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当立案,但是在实践中有这样的问题,公安机关拖延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说虽然启动立案程序,但是公安部门只立案却不进行侦查,没有充足的缘由长期搁置案件。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更好的办法,因此在实践中想要最大效能的发挥立案监督职能还需要公安的配合。这种矛盾的现实告诉我们,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实操难题的。

  4. 1.2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在弱化

  这个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对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督促法院改正违反程序的行为,促使法院能够正确行使司法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性与威严。在实践中有如下一些问题:简易程序发动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的监督没有到位。在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地方普遍的做法是,院内的审判委员会先进行探讨,然后报给上级法院听取上级法院的意见。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被稀释。即使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也很有可能被上级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在某个具体程序或实体适用上出现了互相矛盾,检察机关依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可能会遇到法院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抗辩理由,不认可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意见。法院判罚尺度不一,上下级法院、各地方法院同类案件量刑尺度不一,对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职能值得我们思考。

  4. 1.3民事、行政监督职能有名无实

  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领域,检察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抗诉启动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是以什么形式、抗诉再审的审理期限是否有特别的限制、检察机关能否依职权对抗诉的内容进行取证,都无法律规定。

  同时审判机关之间如何协调审级,调卷、再审审理期限等问题也有一些争议。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要想充分行使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权需要依赖法院的配合。这与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相违背。

  4.1.4检察机关职能在其他方面的不足

  前面我们也介绍了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大多数职能的行使方式是启动式司法程序,而不是实体法上的撤销或撤回。这反映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的运行模式注重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然后交给具体职能部门来处理。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对于不接受检察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纠正违法意见书》,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4. 2针对目前我国检察职能的缺陷,反思检察职能的定位

  总体上来讲确立我国检察机关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检察职能的法律监督功能,使检察机关成为行政部门头上悬挂的一把正义之剑,成为司法机关追求正义道路上的伙伴,成为老百姓心目中可以信赖的部门,我们还在路上。前路漫长,我辈亦坚。

  4. 2. 1强化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

  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表述承认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合法性。要强化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首先要完善对检察机关的相关立法,给予检察机关监督处罚权。我国的宪法仅仅将检察机关的性质进行了描述,检察机关缺乏实行监督实操方法的有效武器。比如立法应确认我国检察监督的定义、特征、范围、监督处罚方式等。尤其是如果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认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承担的法律职责类型将会给检察监督带来强力的保障。

  细化刑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于诉讼监督的保障性规定。例如完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职能,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督促立案仍不立案的法律责任,监督其立案之后侦査的动向,责令其立案后侦查期限。减少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司法解释上的冲突有必要在最高检察机关设立职能部门以协调可能产生的矛盾,同时通过立法确认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交给人大来进行裁定,决定更改或者撤销某一方的司法解释。

  4. 2. 2加快检察机关省一级以下垂直管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幵确定了我国司法系统深化改革的方针。其中针对检察机关提出了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管理的要求,即省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由省级检察机关管理,减少检察机关的地方属性。

  首先,在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上,将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逐步转变为检察系统垂直管理模式。从领导模式上保证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一致性,减少地方对检察机关的影响;给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人事任免权同时也不违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需要体制的精密设计。比如说检察长是由上级检察长提名,由当地人大任命的模式。

  其次,保障检察机关的一定财政独立性。这是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将由当地财政负担的检察经费转移到省一级财政,同时中央财政给予省一级财政专项的检察机关经费补贴以减少省一级财政的压力。

  另外,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运行机制。?将上下级工作的安排在一年的年初进行预估,明确上下级的工作要求,防止检察工作在向下级传输过程中走样。

  4. 2. 3探索检警一体化,增强检察机关在侦查范围内的监督

  检警一体化是指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调、配合。检警一体化是一种追诉职能上的一体而不是组织、体制上的一体。42为尊重司法规律、提高司法效力兼顾保证人权的目的,建立检警一体化十分有必要。检警一体化是想要强调和突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领导地位,帮助刑事警察在取证的方向、思路上给予指导,并掌控整个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包括以下内容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侦查内容的知悉权。受害人报案之后或者警察发现有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检察官。检察官应该出现在现场或者第一时间跟警察就某一具体的案件展开讨论。公安机关必须及时的将侦查案件的内容通知检察机关,以防止出现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为了提高破案率隐瞒案件的情况发生。

  第二个方面,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应当具有指挥权。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刑事案件的方向。按照目前的分工,公安部门负责侦查普通刑事案件,而检察官则负责提起公诉。由于部分公安侦查人员对于刑事犯罪的理论理解的不深刻即法律专业知1识的欠缺,在重大和疑难案件中经常会错过取得关键证据的有利时间。等到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时,需要的证据已经灭失,从而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应处于领导地位,指挥警察进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三个方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参加公诉。我们常常看到这种场景,一个男子喝了酒驾车把行人撞飞了,而目击证人可能就是交警或者巡警。在这种及类似情况下警察出席审判现场,.有利于打击犯罪,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有些犯罪手段高明,如果没有经验丰富的刑警在场,法官未必对其中的犯罪手段有正确的理解。法官需要通过询问警察,来理解案子里面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检警一体化对于提高我国检察监督职能的功效有着非常直观的影响。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幵确定了我国司法系统深化改革的方针。其中针对检察机关提出了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管理的要求,即省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由省级检察机关管理,减少检察机关的地方属性。

  首先,在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上,将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逐步转变为检察系统垂直管理模式。从领导模式上保证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一致性,减少地方对检察机关的影响;给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人事任免权同时也不违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需要体制的精密设计。比如说检察长是由上级检察长提名,由当地人大任命的模式。

  其次,保障检察机关的一定财政独立性。这是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将由当地财政负担的检察经费转移到省一级财政,同时中央财政给予省一级财政专项的检察机关经费补贴以减少省一级财政的压力。

  另外,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运行机制。?将上下级工作的安排在一年的年初进行预估,明确上下级的工作要求,防止检察工作在向下级传输过程中走样。

  4. 2. 3探索检警一体化,增强检察机关在侦查范围内的监督

  检警一体化是指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调、配合。检警一体化是一种追诉职能上的一体而不是组织、体制上的一体。42为尊重司法规律、提高司法效力兼顾保证人权的目的,建立检警一体化十分有必要。检警一体化是想要强调和突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领导地位,帮助刑事警察在取证的方向、思路上给予指导,并掌控整个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包括以下内容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侦查内容的知悉权。受害人报案之后或者警察发现有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检察官。检察官应该出现在现场或者第一时间跟警察就某一具体的案件展开讨论。公安机关必须及时的将侦查案件的内容通知检察机关,以防止出现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为了提高破案率隐瞒案件的情况发生。

  第二个方面,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应当具有指挥权。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刑事案件的方向。按照目前的分工,公安部门负责侦查普通刑事案件,而检察官则负责提起公诉。由于部分公安侦查人员对于刑事犯罪的理论理解的不深刻即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在重大和疑难案件中经常会错过取得关键证据的有利时间。等到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时,需要的证据已经灭失,从而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应处于领导地位,指挥警察进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三个方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参加公诉。我们常常看到这种场景,一个男子喝了酒驾车把行人撞飞了,而目击证人可能就是交警或者巡警。在这种及类似情况下警察出席审判现场,.有利于打击犯罪,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有些犯罪手段高明,如果没有经验丰富的刑警在场,法官未必对其中的犯罪手段有正确的理解。法官需要通过询问警察,来理解案子里面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检警一体化对于提高我国检察监督职能的功效有着非常直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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