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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保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6 共24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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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公共安保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研究
【第2部分】公共安保行使致隐私权受害问题提出
【第3部分】公共安保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
【第4部分】公共安保中公益与私益的协调
【第5部分】公共安全保障中隐私权问题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 要
  
  和平与发展是全世界当今的主题,世界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发展氛围,然而恐怖主义、暴力犯罪等不和谐因素却困扰着很多国家,威胁国家和个人的安全。在国家之间、公民之间的交往中,安全是个基础性的条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公共安全的保障也随之成为一个世界性课题,各国虽然对公共安保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是都将其列为重要的社会制度予以明确。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列举了三个案例,前两个案例是全世界瞩目的窃听事件,后一个仅仅是发生在小城市里的与普通民众相关的小事件。然而这二大一小三个案例,却折射出公共安保与隐私权二者在国家安全大层面上及百姓生活中小层面上中均存在着交融和冲突。这个交融与冲突的社会问题从大方面来说关系到全世界稳定,从小的方面来说关系到普通百姓生活和谐与安宁。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但在公共场所中如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时,公众的隐私权是否仍然需要优先保护?如何平衡公共安保与个人隐私权这对交融并冲突的现象?如何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内杜绝借助公共安保的名义非法侵害个人隐私权的现象?上述问题之实质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公益与私益,也就是说,在采取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共安保等措施同时,如何对公共安保中个人隐私权进行合理保护。上述问题是世界性课题,也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所必须思量和面对的新课题。过于强调公权力,必然导致个体的隐私权利受到损害。

  但是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隐私权的保护也不也不可过度。本文提出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应当更好的将公共安保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微妙平衡进行合理把握。

  本文研究公共安保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及相对应的案例,也就是本文讨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基础。因为对公共安保义务性质的认定是争论较大的课题,同时也是安保义务与个人隐私权如何和谐共生的一个难点。笔者在此部分引入案例并提与公共安保、个人隐私权有关的争议焦点问题。利用真实案例体现公共安保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在国家安全层面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冲突与碰撞。第二大部分阐述的是公共安保的社会需求与责任主体。第三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也就是公共安保与个人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方案。提出没有利益的冲突就谈不上利益的平衡,利益冲突是利益平衡的前提。在公共场所安装高科技监控系统等安保措施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手段,对隐私权的威胁和侵犯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不可避免性。

  上述问题之实质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公益与私益,也就是说,也就是说,在采取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共安保等措施同时,如何对公共安保中个人隐私权进行合理保护,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关键词:公共安保,个人隐私权,利益平衡    
  
  引 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含高科技元素的视频监控、监听等安保措施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公民隐私权面临更大的被侵害风险。在美国发生的斯诺登事件折射出来的侵害隐私权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也并经常发生。隐私到底是什么?公共场合也会有侵犯隐私的情况吗?事实上很多貌似合法的安保措施致使大量的隐私权被侵犯屡见不鲜。因此,认为公共场合没有隐私的说法是错误的。

  随着社会公众对自身隐私权要求合法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隐私权的保护便不可避免的陷入一个保护困境。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探讨公共安保责任主体为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如何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公共安保权的合法使用,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如何避免隐私权受到不法伤害。

  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公共场所一些公共安保措施对隐私权的影响,结合我国目前公共安保责任主体采取安保措施的司法现状,运用宪法、民法、刑法中涉及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提出维护社会公众安全的同时也应当注重隐私权的合理保护。从维护社会持久稳定发展及个体权利不被侵害的角度上,对公共安保责任主体的权利行使与隐私权进行利益分配,逐渐改变我国公共安保权行使绝对优先,隐私权保护忽略不计的客观现状。应该对公共场所内的隐私权进行明确和界定。针对现阶段我国公共场所安保义务主体采取的监听、监控等手段,提出运用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从而使公共安保代表的公益和个人隐私权所代表的私益,能够在公共场所中形成和谐共融的状态。在社会安保的实践中逐步规范和治理公共安保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又较为合理地保护隐私权。

  世界各国关于公共场所采用的视频取证等安保措施规定各异,但对公共场所视频取证等安保措施进行立法规治确为我国当务之急。公共场所视频取证等问题虽可以被相关立法等措施所包容,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公共安保的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仍有较大缺陷。笔者认为,公共安保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应当进一步明确,对公共安保责任主体采取的类似于非法视频取证等所谓的安保行为,应当进行有效的治理,探求既可为公众提供安保又可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的新途径。

  本文主要结合社会生活中实际案例并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恐怖主义扩大化的现状下公共安保责主体所需承担的责任日益的加重的情形下。结合社会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国内外公共安保现状,总结出个体公民在特定的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应包含的内容。从多个视角来分析我国建立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途径,阐述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建立和健全我国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中关于公共场所安保措施的相关法律机制,并对解决公共安保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目 录
  一、 问题的表现
  (一) 公共安保义务与个人隐私权的含义及由来
  (二) 公共安保行使致隐私权受害的真实案例
  (三) 争议焦点问题
  二、公共安保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
  (一)公共安保主体义务的来源
  (五)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六) 我国安保责任主体视监听、监控取证的客观现状
  三、 公共安保中公益与私益的协调
  (一) 公共安保与隐私权冲突的现实表现
  (二) 公共安保权扩张性与隐私权的封闭性冲突的原因
  (三) 公共安保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解决
  结 论
  参 考 文 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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