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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36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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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云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践研究
【第2部分】云南大理森林保险发展探析绪论
【第3部分】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案例分析
【第4部分】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5部分】国外森林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第6部分】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建议
【第7部分】我国森林保险机制建设分析参考文献与致谢

  3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状况

  我国森林保险从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至今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①,主要集中在 1984 年至 1991 年之间,为森林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试行阶段。林业部门和保险部门发布了森林保险问题研究报告,对就其开展意义、目的、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我国有多个省(区、市)对森林保险不同的模式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实践,其中比较有意义的是尝试了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和建立林业保险合作组织互保两种承保制度。这一时期的理论研究也多以分析森林保险的必要性作为主要内容。

  第二阶段在 1992 年至 2003 年期间,为缓慢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以政府为主,政策性森林保险发挥着保障森林资源的主要作用,商业保险市场萎靡。我国森林保险工作在经过上一阶段的理论研究工作后,开始致力于具体实践,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包括险种设计、风险标准体系建立以及费率制定等许多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期间关于森林保险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影响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归类。其主要分为设计政府政策的外部因素与保险公司的内部因素两方面。这一阶段还探讨了森林保险的定价问题。并根据当时所采取的森林立法制度与政府政策分析了市场供求关系畸形、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立法空白、专业人才缺乏等主要问题,提出了要加速转型,建立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立法、政策、市场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第三阶段起于 2003 年②,在这一阶段中,我国森林保险问题的理论研究开始以更广泛的角度开展,同时开始积极借鉴世界森林保险成功国家的经验,森林保险研究进入到全面发展阶段:从对森林保险作用独立单一的研究转向对整个森林保险体系的研究;从片面主观依靠市场运作转向不偏废的全面重视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作用,并将它们相结合来发展森林保险。在实践方面,我国森林保险进步显着:我国南部集体林区已经开始认识到立法在整个森林保险体系中的基座地位,逐步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森林资源能够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政府扶持,建立起适合现代需要的先进森林保障体系。
  
  3.2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3.2.1 森林保险市场畸形发展

  森林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很大问题就是森林保险的市场一直难以活跃,甚至在某一段时间内可以说是零度领域。森林保险市场一直存在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皆不足的问题,即便在政府的强制干预下,也是问题重重,畸形发展。

  第一是有效需求不足:对于公益林来说,政府固有的计划经济理念是主要依靠政府补贴,以及投入资金到林业相关部门进行防治设施建设,其往往低估了市场上森林保险的作用,对于公益林防治的资金也主要依靠国家拨款,忽视了巨大的市场资金来源;对于经济林来说,林农缺乏对保险公司足够的信任,也是以依靠政府为主。同时由于现今森林保险的费率实行大范围的统一标准,对投保人(林农)没有做具体的区分,就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第二是有效供给不足:截至到 2011 年为止,也只有云南省的公益林保险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而其他省份的公益林还是继续保持着政府补贴、政府防治、政府独立发展政策性保险的模式。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很难参与进来。另外,森林保险对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也有很高的要求,再加上森林保险险种的设计与费率的制定都需要大量翔实的数据统计,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涉足森林保险领域,现今我国的商业森林保险也只是主要局限在规模较小的果林上。

  3.2.2 森林保险理赔难度大

  森林保险的理赔难度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业务开展难度大:首先,森林所在的区域多为人迹罕至的的偏远地区,这对于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与承保工作是很大挑战,也不可避免的增添了许多额外的费用成本;其次,林业资源尤其是经济林,其价值往往要在长成后才能得到判断,而对于未来的价值因为存在着很多的市场因素,所以很难得到准确的确定。再者, 森林生长具有季节性,森林灾害发生后也不一定能马上观察到损失,例如对于虫灾来说,当年灾害的发生需等到下一季度才能观测受损树木的实际损失程度,因此其灾后观察期需要几个月甚至更久。从而使森林保险的承保理赔难度远超其他保险。

  第二是损失确定难度大:各种森林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巨大的扩散性,难以有效控制损失,局部地区的一旦发生灾害,在一定地理区域往往实现级数级别的扩散,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地确定损失以及敦促防治,就有可能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二次损失。其次,森林灾害之间具有广泛的正相关性:一个森林保险事故往往导致其他种类风险灾害的发生,造成损失的因素很多,而且大部分损失因素也很难从时间上确定先后关系,从而找出主因。所以灾害发生后很难对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失数值做划定区分。如此使得森林保险的开展成本大大增加。

  3.2.3 森林保险险种单一,费率制定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森林保险险种也主要以森林火灾险为主,对于严寒、虫灾、洪水等森林灾害鲜少涉及,即便是目前森林保险试点转型的云南省,也主要去完善森林火灾险体系。至于森林险种费率的制定更是困难重重,森林资源多分布于偏远山区,没有政府、保险公司与投保林农的三方协作,单靠保险公司一方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很难制定出合理且有针对性的费率。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主要还是采用的由政府统一制定的大范围通用型费率标准。这就导致了许多不同质的风险因为费率的同一而变为同质的风险来承保,使风险隐患大大增强。

  3.3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3.1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市场畸形

  3.3.1.1 逆向选择分析

  逆向选择问题一直是保险市场上较为常见的问题,其会使得信息优势一方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使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己方。

  对于森林保险来说,一方面因为保险公司相比政府部门缺乏详细的林业数据,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细化和区分个体农户,以区别细分特定风险;在另一方面,现今的保险公司也缺乏专业的林业保险技术人员,来确保林地实地考察的客观准确。保险公司制定森林保险费率一般是采取准确度较低的加权平均法。即假设有森林保险优质客户的一定比例(如 40% ),并为其确定一个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率,同时假设有劣质客户的一定比例(如 60%),并确定一个比较高的保险费率,然后用加权平均来确定大范围整体区域内的保险费率。对于保险公司,由于农民对自己的投保林区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因此在用如上方法确定大范围整体保险费率的情况下,高风险的林农会很乐意参加投保,而低风险的优质林农则会不乐意投保。如此就会导致“优质客户被驱逐出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导致损失,保险公司为了生存或利润,无论怎么调整业务的手段,最终总是会进一步提高森林保险费率,而提高森林保险费率会进一步降低优质客户群保险意向,劣质的客户比例相应增加,形成恶性循环。在这种制度下,保险费率会形成不断上升的恶性循环,越来越多的林农会退出森林保险市场,市场的有效需求会迅速降低,最终阻碍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

  3.3.1.2 道德风险分析

  在森林保险中,主要面临的是隐蔽行动的道德风险:例如,森林灾害发生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林农将尽一切努力来扑灭森林火灾与控制损失到最低。一旦林农参与投保森林保险,农民则可能消极防护与救治,造成森林灾害损失增加。另外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还可能会特别针对公益林,由于国家政策,公益林的养护保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能进行经济性采伐,政府补贴是也无法与商品林媲美,这就导致故意破坏或者消极防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对公益林来说,由于政府的补贴远远小于保险公司的灾害损失赔偿,林农就极有可能通过隐蔽的故意破坏来获取保险公司赔偿,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如此将导致保险公司严重的损失。

  3.3.2 地域性差异导致理赔难度高与险种设计困难

  林业生产具有典型的规模性,该性质决定了林业的具有地域辽阔且差异化巨大 ,分布不均及种类繁多等特点。中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域对气候,土壤和地形的影响巨大。再加上森林本身复杂的内部结构,使森林本身的价值难以确定。另外,森林灾害发生时间与种类不同,造成损害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很多情况下,灾害发生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森林资源造成经济损失,如森林灾害的最终结果可能影响森林生长与收获,但农民可能由于市场供给减少而林木资源价格提升而达到增加收益的相反结果;再次,森林灾害的发生可能会出现包含另一个森林灾害(如雪灾可以减轻病虫害)的情况。多种复杂客观因素的差异导致了鲜明的区域差异特点。这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与险种设计工作都带来巨大的阻碍。

  3.3.3 规模性要求严格导致费率制定困难

  保险费率制定的数理基础是基于对大量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经过长期数据统计,运用数学模型算出投保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概率。保险业务要求要有大量的同类的风险单位存在,才能有效的集合与分散风险。森林保险的经营同样要求同质风险标的的大量存在,没有足够数量样本的同质风险保单,就难以归集和分散风险。然而森林保险的性质决定了投保标的有单一保单规模大,但是保单数量规模小的特点。

  往往大规模的投保林区属于一个投保人,而同样规模的投保人反倒数量很少。这就对保险公司开展统计数据制定费率造成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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