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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建议(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9633字

  5.3.2 建立专业的第三方森林资产评估机构

  政府具有协作统合社会各项资源的作用,尤其是对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这就需要政府积极统合高校研究资源以及社会性质的研究分析研究机构来共同探索森林保险。

  目前对于森林保险面临的保险标的价值以及灾害发生后受到的损失难以估计的问题,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建立专业机构, 加强对森林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权威性。此项措施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在对森林保险进行投保时难以厘定的森林保险费率使得森林保险难以开展,专业机构可以运用科学、精准的方法对其进行确定,从而保障森林保险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权威机构,森林保险事故出现后,理赔效率低下,保险索赔难以进行。因此,专业评估机构的设立有助于提高保险人的工作效率与投保人的信任度,使理赔程序能够平稳完成。基于以上分析,政府应该依托高校,成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铲除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为森林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专业的保护屏。

  5.3.3 建立完善的风险再分散体系

  森林保险风险大,且难以分散的性质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持续经营风险,政府为了保障森林保险市场的稳定,不仅仅需要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进行扶植,还需要建立稳固的后续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对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建立森林保险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森林灾害具有复杂性、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可估量性,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巨大森林保险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难以承受,甚至会破产,因此政府必须做以后盾,对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在主要的措施之中,最有效、最具有可行性的就是,各级政府为了商业性保险公司良好的经营,应当逐级建立对应经济实力规模的森林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二方面,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是保险公司再次转移风险,提高自己经营能力的最主要方法。对于森林保险来说,政府在以政策扶持第一级保险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大力支持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由于森林保险属于巨灾保险,对于再保险公司来说也有很大的风险承担压力。所以政府也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植政策。

  第三方面,对于森林保险这类巨灾保险。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尝试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将风险通过保险债券化转移到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不仅能筹集到巨量的资金,缓解政府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也能极大的活跃资本市场,是更多的资金流入到森林资源保障领域。
  
  5.4 商业保险公司提高经营能力

  5.4.1 完善森林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试点省份来看,森林保险主要以森林火灾保险为主,其他灾害类型的保险品种开发基本还处于空白。众所周知,森林灾害除具有森林火灾风险以外,还具有病虫害、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等灾害。显然,单一的火灾险种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森林风险,也不能满足不足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逐步涉足病虫鼠害、台风、泥石流等森林保险的自然灾害险种,并进一步尝试将林农的人身保险纳入综合保险之列。

  5.4.2 普及政策性森林保险交易网点建设

  我国森林保险正试点、处于试探阶段,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的程序相对比较繁琐,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森林保险购销交易网点少。由于与一般性质的财产保险不同,政策性森林保险主要的投保对象地处偏远地区,远离基建设施比较完善的城市中心,因此,森林保险的购销以及网点的设立应该以深入边远山区为重点,并逐步进入林农家庭以方便其购买。另一个方面,在森林灾害发生后,为方便林农对森林保险的索赔以及续保程序,保险公司需要在各乡镇(村)设立办事处,以及时满足林农的需求与服务。尤其在试点云南省,山区偏多,为更广泛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政府和保险公司更应该发挥的主动能动性,深入林区办理森林保险,实现森林保险的承保率稳步上升,从而促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繁荣发展。

  5.5 开发改进商业森林保险险种

  森林保险相较于一般的商业保险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这也就决定了其较一般的商业财产保险险种设计需要更完善的险种设计体系,如图 5-1.【2】
  
  5.5.1 完善森林灾后损失评估

  森林灾害经济损失的评估按照灾害发生的时间梯度可以分为灾前的预评估、灾中损失的跟踪评估和灾后损失评估。比较常用的是森林灾害参数估计法:森林灾害发生后,为了准确评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由政府、受灾林农与保险公司三方组成评估小组,对受灾林区损失额进行量化指标估计。并将所有估计的数值分为 3组,每组取加权平均值作为代表数。分为 3 种情况 :a--最小估计值,即根据市场价值,只考虑森林灾害发生后造成的直接林木损失;b--最大估计值,即充分考虑灾后重建所发生的成本价值和其造成的环境损失;m--加权估计值,即森林灾害损失估计值中的比较众数。在得出 3 个数值后,则可以根据公式(5)进行计算:森林灾害经济损失额 =a+4m+b/6 参数估计法适合单次森林灾害的评估,是调查评估法和专家评价法的结合。

  5.5.2 改善森林保险费率厘定

  发展森林保险,最为关键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森林保险费率厘定(森林保险定价)问题,解决保险定价问题是确保森林保险有序高效发展的关键。

  森林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外,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一方面,森林保险面临的是难以估量准确预测的灾难,并且森林保险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可靠的的历史数据,所以很难制定切合实际的费率;另一方面,森林风险的突发性与造成巨大损失的可能性要远超一般的财产保险,所以单单按照一般财产保险险种费率的设计制定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合森林保险。

  针对森林保险缺乏历史数据与风险波动大的特点,我们应当选定能尽量剔除波动较大数据的统计模型。

  短期聚合风险模型:

  设iX 表示森林灾害同类保单的第 i 次理赔额,N 指在单位时间内所有这类森林灾害保单发生的理赔次数,理赔总量为 S,则有:1 21…NN iiS X X X X== + + + = ? (5.6)并假定:①随机变量 N,iX 相互独立;②1 2, ,…,nX X X 都是和 X 同分布的随机变量,即iX 为同质风险。保险人通常可以选择泊松分布或者负二项分布等离散型分布确定N 的分布;利用正态分布、伽玛分布、对数正态分布等确定iX 的分布类型。然后,利用概率统计学知识推导出理赔总量S 的均值 E [ S ]和方差 Var [ S ]:E [ S ]= E [ N ] ? E [ X](5.7)[ ] [ ] ( [ ]) [ ] [ ]2Var S = Var N E X + E N Var X(5.8)若用n表示森林火灾保单数量,则每份保单的平均纯保费 P:ESPn= (5.9)通过以上费率计算的方法,则能较好的针对森林保险与一般商业财产保险的不同,制定出更准确公允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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