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说,首先,要深入发展专利保险,就要加大有关专利保险的研发力度,开发出更多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专利保险产品,完善我国专利保险体系与政策,满足不同企业或个人对专利保险的多样化、深层次的需求。其次,由于我国专利保险起步较晚,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对专利保险都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大众能够了解并认同专利保险,在市场中,保险人应该加大专利保险的宣传力度,向大众讲解专利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范围、中期专利管理和后期侵权纠纷维权等知识,让他们明白专利保险的具体作用和运作机制,提高公众对专利保险的认可度,进而推进专利保险的发展。此外,应积极运用当前多样化的多媒体与互联网宣传工具,结合各种市场营销策略和方法,大力宣传专利保险,增加专利保险的曝光频率,使专利保险走进保险市场,进而推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5.3 加强专利保险诉讼与仲裁的协作
目前,随着专利纠纷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国实行的行政解决和司法诉讼解决专利纠纷的机制,已经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专利权本身是一种独立、自主且平等的私有权,而行政解决机制仅仅强调解决专利纠纷的效率,而忽略了它固有的本质,对专利纠纷进行不合理干预违反市场平等性原则。其二,我国国民受到传统观念影响,只把司法诉讼当做最后迫不得已的手段。
而且,法律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高额的诉讼费用本身就是很大的负担,即使企业资金充足,但是对商业经营而言,效率就是财富,诉讼耗时巨大会使商业活动错过最佳时机。此外,诉讼审判讲究公开原则,不利于企业专利技术的保密,企业不愿意在耗时、耗力、费用较高而又不安全的诉讼上多下功夫,况且,对于资金和资源较少的中小企业而言,法律诉讼还容易遭受大企业通过诉讼禁令设置程序障碍或者无故提出专利权无效以中止诉讼来拖诉讼,蒙受巨大损失。其三,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分工不明确,各部门之间遇到案件相互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下、案件积压严重,使得企业不敢轻易采取这两种方式来解决专利侵权双方的纠纷。
相比之下,专利纠纷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可以规避行政解决机制和司法诉讼机制的缺点,比较高效、快捷、公平。因此,应该在解决专利纠纷中积极运用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将司法诉讼与仲裁结合起来,既防止大企业故意拖延专利诉讼情况的发生,保护专利纠纷的弱者,又能保障纠纷的顺利解决,能够吸引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更加有利于专利保险的发展。
5.4 建立和完善诉讼审查制度
发展专利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企业,尤其是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的专利侵权风险和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让中小企业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但是,专利保险的开展也带来了滥诉的缺陷,为了解决专利保险中的滥诉问题,降低专利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单时,不能为了业绩放松审查,要对参与投保企业或个人进行实质性地审查,确保每一个投保人都拥有较高的信誉。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滥诉情况的出现,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在保单中规定专利“诉前审查”相关条款,即只有通过风险评估胜诉的概率超过一定的比率时,保险公司才支持投保人进行法律诉讼,但若、如果胜诉几率低于一定比率时,投保企业或个人执意要通过法律诉讼维权,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其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制定合理的“诉前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从而促进专利保险的健康发展。
5.5 完善专利风险评估
正如上文所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的价值和风险的评估都比较困难,这不利于专利保险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专利保险,就必须完善专利的风险评估方法。首先,专利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比较高,需要加大专利风险评估人才的培养,积极汲取西方先进的理论和评估方法。其次,改善现有的专利风险评估机制,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专利侵权诉讼发生之前进行专利风险评估,使专利风险评估随着专利保险变化而适当调整。再次,保险人可以和被保险人建立风险共同管理机制,在风险管理上取长补短,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专利的风险,减少双方损失。最后,对专利风险加大监管力度,做到动态监管投保专利的风险,以及时发现风险,减少损失。
5.6 引入专利再保险机制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将公司承保的一些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以降低自身的风险,但是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一些较大的直保公司才有再保险的业务,再保险的比例较少。专利保险是为了分散企业专利侵权风险而设计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技术还不完善,使得承保专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集合风险过大,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保险公司将面临巨额损失。所以,为了分散保险公司的所承担的集合风险,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入专利保险再保险机制,将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分散给更多的保险公司承担,进而稳定自身业务的正常发展,促进专利保险的稳定、长久、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