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构想和建议
4.1 我国发展专业自保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4.1.1 专业自保公司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保险合同的严重格式化,险种结构空洞单一,不能满足大中型企业规避风险的需求①我国现有的险种较少,保险公司更重视的是收益性,很难考量保险公司险种的长期发展,险种结构不均衡。而且,多数险种是服务于保险公司的自身盈利需要,并未能考虑到市场的真正需求,现有的险种中能够真正被市场所接受、适应社会、适应业务规模的险种很少。我国的保险企业过度重视传统险种,忽视产品创新,保险合同以及监管部门条款陈旧,灵活性不足,缺少系统性的配套设施。专业自保公司的加入,可以极大地改善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增加需求,刺激供给,更增强有效供给。
2.对于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而言,我国的保险组织形式过于单一,多样化进程缓慢1985 年,我国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保险闸门大开,保险行业一直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年均的增长速度比之于国内生产总值,均在两倍以上。但是高增速的背后也凸现出我国保险组织形式单一,保险行业靠车险、财险撑起一片天的局面。而且我国的保险组织形式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主,这就使得企业难以实现资本的扩张,难以增强总体承保能力。虽然后期我国出现了一些有实力的合资企业,但是合资企业中因股权安排产生的矛盾屡见不鲜,管理理念和文化冲突、资本违规操作等问题也限制这合资企业的发展。但是保险市场主体单一,国有保险公司仍是大头,组织形式多样化不足,很难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3.中小企业保险市场受严重忽略,存在市场开发不足的情况,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中小型企业仍然是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重头,其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六成,中小型企业的税收收入约占国家全部税收税入的一半左右,中小型企业为国家结局的就业问题更占尽了 80%左右。但是对我国经济如此具有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其投保状况和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保险市场供给却不尽人意。上述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保险市场满意度对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十分重要,为了提升保险公司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保险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和企业集团可以采取联合设立的方式或者租赁的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的这些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长期发展和资金流的安全性、稳健性。
4.促进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作为保险市场三大组织形式(其他两种为互助保险和传统商业保险)之一的专业自保公司,其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国际上高度成熟和发达的保险市场必然是由这三种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共同参与构建的。我国引入专业自保公司,制定扶持政策带动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优化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增加保险市场中投保企业的现实选择,刺激需求,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组织形式的多样化。
5.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提升民族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风险种类也在实现其自身的国家化,我国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再是我国一国国内所存在的风险,更是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趋势中衍生的国际性风险因素。设立专业自保公司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可以将国内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积聚的自留风险从国内保险市场转移到国际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中,之后利用国际保险资源完成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另一方面可以将我国民族企业与国际企业的合作与竞争推进至更高领域和更深层次中去。
6.响应我国相当一部分成熟行业或大型企业的强烈要求商业活动的自由化、金融经济的全球化推动着我国一些大型企业把战略眼光投向海外市场,开拓海外业务。在开展跨国业务时也必然使得风险的国际化,这就要求企业能更及时科学地处理自身经营中带来的风险。自保公司是一种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中表现杰出,必将成为我国成熟行业和大型企业的选择。
4.1.2 专业自保公司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1.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和进步保驾护航2001 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自此我国面对的便是国际大市场大舞台,这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契机。国民经济的发展势头强劲,年均国内生产总值都保持在百分之八左右。此外,我国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往来贸易。同时在我国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产业结构不断深化升级,日益强盛的经济实力成为促进专业自保公司发展最强的动力。
2.我国业已初步具备针对专属自保公司的监管条件,强有力保障和引导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前进①2002 年,对我国《保险法》完成了二次修改。国家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正体现着政府对加快法制国家建设的决心。值得关注的是修改保险法体现了政府和市场放松限制、加强监管、反映了关注诚信的根本。我国正在努力建设多层次的保险监管体系,实现保险监管的多视角、多方位监管,为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成方园”.
3.大中型企业集团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规模增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增强,对专业自保公司提出内在需求随着经济发展的稳步进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风险意识增强,公司治理机构逐步改善。企业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规模增强,国际竞争力显着提升。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内众多大型企业开始开展跨国业务,寻求国际市场利润。企业管理者放宽国际视野,企业业务的扩张,越来越多的风险也慢慢集中到了集团内部,集团对专业自保公司的设立提出了内在需求。
4.2 应关注的问题
4.2.1 从企业角度来看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对企业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规模有很大的要求,也就是对企业的整体实力有硬性要求。如果企业不顾自身条件资质而贸然设立专业自保公司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想设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可以进行试点试验,也就是从部门性业务一步一步逐渐扩展,有条不紊的实现业务范围的多样化,或者选择那些跟自身拥有相似业务的数个企业展开合作关系,合力开展自保业务,这样就能实现风险共担,降低损失。
4.2.2 从保险监管部门角度来看
我国目前针对专业自保公司尚没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该加快步伐,系统科学地制定针对性强的实施细则以指导实践。此外,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指标体系监管完成对企业的监督和各种形式的检查,建议该监管的指标体系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和资金总量规模,围绕企业的长短期偿付能力,完成制定。
4.2.3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专业自保公司都是没有过的干预,更多的政府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较低所得税率,以鼓励企业设立专业自保公司。我国在根据自身实际国情的基础上,也可以参照国际社会上的一些成功做法。
4.3 发展建议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大环境和企业资金财务实力和公司业务规模已经具备发展专业自保公司所需的初步条件。但是我们要注意到专业自保公司是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一个全新的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在我国设立专业自保公司时企业的风险管理经验、风险管理意识、公司内部控制结构以及人才队伍专业技能方面仍旧欠缺。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市场的相关主体应该根据自身的角色定位,为创建成熟优质的市场环境携手合作,贡献力量。
4.3.1 政府和监管层面
1.立法保障问题专业自保公司被归类为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同时市场准入和政府对企业资金实力、人员架构和注册资本金等方面的要求都不同于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它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也迥然不同。国家在针对自保公司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不能将专业自保公司等同于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不能将二者混为一体,更不能一视同仁。必须要区别对待,监管部门则要分类监管。法律条例为企业制度的设立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企业的运作经营有法可依,引导着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法律制定者不区别对待,必将不利于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给专业自保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法律层面上和现实经营管理中的严重阻碍。所以政府应该制定具有针对性、灵活情、专业性、科学性的法律法规。
2.注册资本问题国际上再保险市场发到的国家采用的通行政策是,通过给予专业自保公司较低的注册资本金限制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设立专业自保公司。这样才能减少时间成本、控制风险降低和闲置成本,最大化发挥专业自保公司的相对优势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