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语
1.1问题的提出
1.1.1选题背景
自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开始,世界各国经济逐渐驶离快车道,经济增速普遍放缓。不断进步的医疗科技水平大大提高了人类的预期寿命,而新生儿出生率却屡创新低,这共同造就了当今老龄化的社会人口结构,并且程度在进一步加剧。许多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步入入不敷出的逾她境地,特别在欧洲一些福利制国家,养老负担日益沉重,这迫使各国政府寻求各种方法改革养老制度。世界银行、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在综合各国改革的基础上提出由单一公共养老向三支柱的体制转变,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处于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在被接受之后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成为缓解政府养老压力、带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以OECD国家为例,许多国家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在GDP中已经占了非常大的比例,并且呈日益上升的趋势。截止2009年年末,荷兰、冰岛的企业年金计划与本国GDP的相对比例分别达到129.8%和118.3%,英国、芬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智利等国家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与本国的GDP相对比例均在60%以上。由此可见,OECD国家非常重视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将企业年金作为重要的养老支柱进行培育,并且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与其它国家一样,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了变革,但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并非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或政府负担过重而提出的,而旨在改革原有的经济体制。无论如何,我国还是在2001年正式明确“企业年金”这一制度,并推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并釆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或者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的执行方法。但中国的企业年金并没有像政府和专家预测的那样顺利发展。从有人预测,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资产规模会达到10000亿人民币,但截至2013年三季度,企业年金资产实际规模才达到5793.87亿人民币。虽然从长期来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但最近几年,年金规模都是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特别是在2012年新增量第一次突破了千亿元,换句话说,我国的企业年金经历了早期的停滞,已经步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2013年7月份,人社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逐渐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将被纳入职业年金的范围之内,从而在制度上明确了参加企业年金主体的范围。2013年12月,有关个税递延的优惠政策尘埃落定,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在税收问题上进一步明确,这必将形成长期利好的发展势头。
1.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以企业年金受托人为起点,将其置于整个信托管理体系的中心地位,结合信托的原理和当前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特色,研究分析各种受托人管理模式。希望本文能够准确地梳理出我国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模式的发展路径,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促进学术争鸣。
1.2文献综述及评论
1.2.1国外文献综述及评论
早期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并非职工本人或政府强制企业建立的,恰恰是企业主动建立年金计划,为的是照顾为企业付出辛勤劳动,并且身体有伤残职工的退休生活,后来才逐渐发展成面前大部分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埃佛里特?艾伦等人认为企业建立年金计划是因为雇主对雇员应该像父亲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照顾有加,即“雇主父爱理论”.
莫迪利安尼提出的生命周期理论(Life circle Hypothesis)人一生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是不一样的,年轻工作的时候收入往往高于消费,而退休之后由于收入的减少,消费常常不足,所以人们应该在年轻的时候为自己做足够储蓄,防范长寿风险,以寻求一生的收入消费平衡。这被认为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一大动因。
到近期,企业年金制度在发达国家中已经被广泛建立,企业年金的研究开始转向年金计划该如何运营管理才能获得最优效率的问题上。Alan Blinder和Alicia Munnell认为对年金计划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是推动年金发展的一大利器,年金基金积累程度高,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储蓄水平,对经济发展有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工资替代率水平。Bodie Zvi、Disney和Richard等人分别从各自的角度比较分析了确定待遇型和确定缴费型两类基金缴纳模式,总结两种模式各自的特性,比较它们抗击各类风险的能力。又比如Jonathan Gruber, David Wise从OECD国家中选择一些样本,并比较它们各自企业年金制度差异,并总结相应的优势和劣势。
1.2.2国内文献综述及评论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幵始于1991年的补充养老保险,虽然经历的二十多年的发展,但整体规模与预期仍然具有一定的差距。在理论研究上,幵始主要是以西方国家的理论以及实务引进为主,希望能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吸取养分,为自身使用。
随后,国内一些学者幵始以中国实际国情为依据,展开相关的研究,以便提出中肯的政策建议。
郑秉文以上海社保案为例,深入阐述了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呼吁地方政府应该退出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并且由中央对地方政府涉足年金业务管理的行为加强监管,最后还对确定缴费型和确定待遇型两类缴费模式进行深入比较,进而得出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应该采用确定缴费型的结论。
杨长汉从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结构、运作流程、投资以及监管等角度进行逐项细致分析。谢世清通过回顾中国企业年金发展历史,详尽阐述了整个发展脉络,并预测了中国企业年金未来转型发展的三大战略。
1.3研究方案
1.3.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
已经有不少学者专家从事企业年金领域的研究,笔者通过大量查阅相关文字资料的方式,了解到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基础理论来源、市场发展现状等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希望能在全面阐述前人成果的同时,加入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便能再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上做更进一步的探索。
(2)比较分析
企业年金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都属于舶来品,无论是企业年金相关理论研究,还是管理实务,发达国家都具有领先优势,因此,向发达国家借鉴和学习就显得很有必要,通过对不同国家年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各种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作为我们借鉴的依据。本人对比分析了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两种类型,受托人管理的几种模式。
1.3.2研究内容
我国的企业年金通过信托的方式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参与运营管理,本文从受托人的角度,研究年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在文章的幵始,通过导论系统地阐述了本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介绍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框架;概括企业年金信托以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由于受托人是这个企业年金信托的核心,所以文章从受托人着手分析。此处详细讨论了受托人的两种类型。首先分别介绍了理事会和法人机构两类受托人,再将它们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企业年金受托人更应该选择法人机构的结论。
在明确受托人应该采用法人机构后,就要面对受托人如何管理的问题,在整个企业年金基金缴费、运营、投资、账户管理等环节之中,受托人又该担当哪些职责。文章通过对受托人的五种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3+1”的受托人管理模式是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发展方向的结论。
接下来,文章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情况。选取的样本分别是美国、日本、香港和智利,在以上四个国家和地区里,企业年金制度有着不同的运作模式,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建议。首先是选择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年金受托人,其次是大力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发展,以增加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
1.4企业年金信托的概述
1.4.1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退休金计划支持的养老金。1875年,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美国运通公司建立了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从最初的养老金福利仅限于“永久残疾”的工人到现在面向全体的普通劳动者,企业年金在短短的100多年时间里,迅速成为大部分国家解决公民养老问题的基本制度,为人类文明社会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智力支持。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企业年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雇员养老金(Employer'sPension),雇员年金(Employer Annuity),雇员退休计戈丨」(Employer Retirement Plan),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 Pension),私人养老金(Private Pension)等。在一个企业年金制度下,还可以分成各种不同类型的计划,以美国的401(K)计划为例,分别有传统型401(K)计划(Traditional 401(K) Plan),避风港模式的 401(K)计划(Safe Harbor 401(K) Plan),自助注册模式的 401(K)计划(Automatic Enrollment 401(K) Plan),储蓄激励匹配计划(SIMPLE401(K)Plan)。虽然世界各国对自己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命名不同,但从本质上讲,都是除公共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企业为职工设立的非强制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指的是,在政府强制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建立的,以为本企业员工提供较高替代率的退休工资保障为目的的制rth ”/又。
根据世界银行(WB)、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关于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的概括,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的企业养老体系。该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在我国,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自1991年起,国家幵始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第一次得以正式提出。
2004年5月1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施行了企业年金养老制度。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收益。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保费,再加上投资运营的收益,统一归入职工个人的完全积累账户管理。当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如退休、出境定居等,才能从本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既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也可以分批定期领取。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在规定范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领取时按照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税,实现了个税递延。该规定允许职工个人以税前工资收入计提企业年金缴款,有效的降低了个人缴税水平,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1.4.2企业年金的特点
(1)企业年金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制度,它为退休职工提供最基本的养老生活保障,其特点是覆盖面广,退休后工资替代率较低。并且其保费缴纳渠道和标准、办理机构、养老金支付等各方面都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单位和职工只能按照规定执行,能够自主选择的项目很少。而企业年金的建立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只能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鼓励、引导企业,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可以就供款方式和标准、年金基金管理模式以及受托人的选择等方面自主协商确定。另外,企业还可以结合自身的经营现状、员工激励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多方面的情况,充分考虑之后自主决定是否给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金额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盈利能力的高低灵活调整费率,盈利能力高的时候可以多缴费,盈利能力低的时候可以少缴费;在缴费方案上,允许不同类型的职工享受不同的缴费水平待遇,以达到员工激励的效应。另外,员工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企业年金计划。
(2)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在2001年正式确定“企业年金”这个名称之前,它一直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只能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之后才有资格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由此可知,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并对其补充的一个制度设置。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旨在为全体公民提供退休后的养老生活保障,具有覆盖面广的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具有替代率低的劣势,企业年金可以恰当地提高职工退休工资的替代率,保持原有的生活质量。
(3)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方式将市场与调控相结合
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同,企业年金基金是通过高度市场化进行管理的。企业以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自身发展状况为依据,自主决策包括基金管理模式、投资方式、缴费水平、受托人的选择等等事项。在现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运作,完成基金的保值增值任务。在整个企业年金业务运行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作为商业机构,需要面对市场激烈竞争,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最大化。与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管理不同,政府监管机构只是在政策上进行规范与监督,并不直接介入企业年金的具体业务。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政府主要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投资范围的规范、委托代理合同的备案等方面对企业年金进行监管,以便于企业年金的健康有序发展。
(4)企业年金实行确定缴费型的模式
分别从职工供款和受益人领取年金两端看,企业年金可以分为确定支付型和确定缴费型两类,即DB和DC.DC模式逐渐成为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流,我国也不例外,《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方式管理”.DB模式是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并且退休金的给付是以职工工作时期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在当 '
今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的背景下,退休人口比例急速上升,劳动人口比例逐渐下降,特别是在DB模式下,国家作为最后的实际风险承担者,许多国家的养老制度陷入财政危机,继而纷纷转向DC模式。在DC模式下,职工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账户之中,实现资金的完全积累,因此个人账户不会出现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的情况,降低了养老金兑付的风险,同时,职工也可以及时便捷的了解到自己账户中资金增情况,增加了年金基金的透明度。另外,当职工更换工作时,个人账户所具有的独立性,为年金权益在不同企业之间自由转移提供了制度支持。
(5)企业年金具有薪酬激励的功能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为职工设立的养老福利制度,遵循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企业会以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长短、自身贡献的大小、职位级别的高低以及业绩完成的好坏等方面的情况为依据,决定职工的年金待遇水平。对于工作能力突出或者业绩指标完成优秀的职工,可以设定较高的待遇水平;对于工作态度差或者不遵守规章纪律的职工,可以调低其待遇水平,甚至完全取消。企业年金作为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持续时间长,连续性高的固有属性,企业可以以此作为提高职工忠诚度,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有利工具。
(6)企业年金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支持
为了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国家一般都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支持。以美国的401(?计划为例,它允许企业部分的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内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允许职工部分的缴费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退休前支取这部门则需要补缴所得税并处罚金等。2013年12月6号三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版的401K计划尘埃落定。
1.4.3信托
信托又称委托所有权、信托财产、信托管理,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向受托人委托以自身财产,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用自己的名义对财产进行投资运营的行为。信托原本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它产生于15世纪的英国,当时大量的英国人前往北美殖民地拓荒,许多财产由于不便携带,便交由他们信的过的朋友代为管理。多年以后,当他们由殖民地凯旋而归时,他们发现有的财产由于经营得当,增值数倍有余,而有的财产则变得一文不值。逐渐地,人们制定出了信托法律规范,信托也成为英国法律对世界的重要贡献之一。但在英国,信托仅停留在财产让渡领域,到了19世纪,美国开创了法人受托制,使受托人专业化,时至今円,信托已经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由于信托法律在中国的发展,使得中国的商业模式更多样化,产权结构也更加明晰。
从法律角度来讲,信托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收益人三者之间关于某一特指财产的产权、运营和收益分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信托之所以区别与其它法律制度,因为它有以下四个特点。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
这是信托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其它特点的基础。具体指的是委托人将其财产设立一项信托后,该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从所有权角度来看,它不再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所有,而是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和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处置信托财产,享有它的财产权;委托人和收益人虽然无上述权利,但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
(2)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是信托制度最具特色的一个方面。它指的是,自信托设立之时起,信托财产便被独立出来,既不属于委托人、受益人,也不属于受托人,它只能用作信托目的之中,以上三个角色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将信托财产作为为债务人的还款来源。正是由于高度独立性的特点,使得信托财产具有相当可观的安全系数,它将其与委托代理风险之间架起了一道安全屏障。另外,信托财产在与委托人分离的同时也不再受委托人控制,这有利于基金资产得到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运作,从而大大提高了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可能性。相应地,受托人在运营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引起的损失和收益都应计入信托财产之内。受托人不能以任何方式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财产的有限性
当一项信托关系成立,受益人享有从受托人处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力,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总额为限向受益人支付;受托人在管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仍是以信托财产为限。若该债务是因为受托人明显处理不当或者违规操作造成的,只能由受托人自己的财产承担。信托责任清偿的有限性阻隔了投资风险的层层传导,从法律上保证了受托人在管理运营信托财产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只要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时恪尽职守,就不需要担心自己会为信托财产的损失承担责任。
(4)信托财产的管理具有延续性
通过信托委托的财产一般具有转移期长、数额巨大的特点,因此信托制度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机制,满足委托人长期资产转移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在处理信托业务时,由于信托财产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信托相关人的经营状况和债务关系一般都无法影响到信托财产;协议到期,需要更改受托人时,同样不必中断信托。
1.4.4企业年金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从1991年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于2001年正式明确了企业年金制度,到2004年相继推出20号和23号两个“办法”,完善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再到2013年“个税递延”政策,这中间经历了几十年的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并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总体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设立个人账户,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所缴资金和投资运营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通过完全积累的方式保值增值。引入信托的方式来运营企业年金,确保年金基金的独立性,规范受托人的职责范围,尽最大的可能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科学设计基金管理结构,利用分权制的模式赋予每个角色不同职责,受托人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负总责,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各自定位自身职责,互助共进但又相互监督,保证了企业年金制度稳固运转。
市场化运营。早期的补充养老保险与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相似,都由专门的经办机构、行业、甚至企业自行负责管理,而现在全部转交给获得相关部门认证的金融机构管理。
政府机构协同监管,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税总局等。金融机构必须现行取得主管部门的运营资格,才能进入企业年金市场提供相关服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负责各自业务时,必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做到信息披露准确、及时。
我国虽然从1991年就开启了企业年金的建设,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都模糊不清,基金管理也不够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其安全性也会大打折扣,参加年金计划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受益人,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最终确立中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制度管理运营。在中国,企业没有独立管理自身年金计划的权力,只能委托获得资格认证的受托人管理。由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年金信托制度肯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是以独立信托财产的形式存在。
在管理运营年金基金的过程中上,多个基金管理主体既是分工协作,又是分权制衡的,它们分别是以下四个角色:
(1)受托人
即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它是指与委托人签订企业年金信托合同后,依法负责管理企业年金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在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上,金融机构要想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必须通过由人社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其名单还需征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意见,确认无误后才可对社会发布。
受托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翻选并监督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其它中介机构;根据信托合同,向企业和职工收取供款,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流程,并向受益人支付退休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及时披露年金基金的运行状况,并接受委托人的咨询,等等。在我国,受托人有两类,一类是来自于企业内部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另一类是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由于我国早起的企业年金计划都是大型国企建立的,而它们又倾向于在企业内部成立年金理事会,所以,理事会模式在早期比较受欢迎,随着年金基金制度的进一步规范,越来越多的计划开始釆用法人受托模式,两种模式的比较将在下文进一步阐述。
(2)账户管理人
基金账户管理人是一个获得受托人委托,以委托合同要求为职工设立账户、记录基金的流入和流出、并负责发布年金信息的专门机构。它的职责主要有:建立企业和职工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投资运营收益等资金流入;与托管人核对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计算受益人退休后的待遇;提供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查询服务;按要求保管企业年金基金相关账户的档案资料,等。
(3)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指的是在受托人委托下,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战略和总体要求,通过自己的专业投资能力,力争企业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专门机构。投资管理人与受托人自己构成了二次委托代理关系。投资管理人首先要获得监管部门办颁发的企业年金运营牌照,最后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在此情况下,投资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投在我国的企业年金体制下,投资管理人一般由基金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担任,它们必须有专业的投资技能和良好的市场表现。投资管理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关键环节,投资管理人的任何工作失误都会对企业年金基金造成直接损失,从而减少受益人的福利待遇。
(4)托管人
指的是接受受托人委托后,负责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专门机构,这一职务一般由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托管人和受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委托人需要承担资产托管的责任。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针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设置相应的账户,保证基金资产不受干扰;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向投资管理人分派年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在受托人的指示下,办理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按照法规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托管数据情况,等。
在中国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中,受托人处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一方面企业年金委托人将其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它与企业年金委托人形成信托关系;另一方面,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之间形成二次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托制度下,四个角色分工明确,分别承担着自身的职责,相互牵制,确保了年金资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