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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案设计的可行性与潜在问题应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9 共45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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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面向乡镇小企业融资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案推广
【第2部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选题背景
【第3部分】泰州地区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问题分析
【第4部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广方案设计
【第5部分】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案设计的可行性与潜在问题应对
【第6部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研究参考文献

  4 方案设计的可行性分析及潜在问题的应对方案

  4.1 方案设计的可行性分析

  方案在设计时主要参考了宁波模式,因为宁波模式开展的时间已久,并且已在整个浙江省范围得到推广。方案在设计时,首先考量了泰州地区与借鉴地区的相同之处,例如借鉴宁波模式时考虑到宁波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是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宁波市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有 130000 家,由于担保、抵押及信用等级等原因,在银行有贷款记录的企业还不到 30000 家,众多的小企业遇到资金难题,使得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维持,有些实在不能维持下去的企业,只能倒闭。为了解决宁波市小企业和“三农”等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题,2009 年,宁波保险业与银行业通力协作,设计并推出了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其次,泰州发展现状决定了面对风险能及时叫停。泰州地区属于江苏的苏中地区,从整体的经济生产总值来比较,泰州与宁波还有一定的差距或许宁波更加类似江苏的苏州。正是因为泰州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落后于苏南地区的苏州、无锡、常州,使得推广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得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苏北地区的宿迁市,在最先在江苏地区试点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试点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及时叫停,如紫金财险在宿迁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保险公司的风险不能有效的掌控,没能继续开办下去,不得不停止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另外泰州地区的中小企业的占比达到 72%,在农村地区会更高,这些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都与宁波地区相似。

  最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已掀起热潮。宁波经验在全国起到了先锋模范的作用,全国的各个地方都在向宁波取经,之后相继出现了安徽省的部分地区、云南省、江苏省的无锡、苏州、宿迁、淮安等地都在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加以推广。

  4.2 实施过程中潜在的问题

  4.2.1 小企业主对保险的认识不足

  农村小企业主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平均只有初中文化,让他们在银行借贷的同时购买一份小额贷款保险,他们会觉得很陌生,或会错误地认为是银保渠道在推销保险产品。由于广大地区农民的保险意识不高,农民对保险费率的计算更加茫然。另外小企业主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对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影响。第一,信用等级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尽管当前银行业也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贷款广泛投向 AA 级以上且具备足额抵押或担保的企业,其余的信用评级低的企业成为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主要服务对象。保险公司承保时不光要求调查小微企业本身的资信情况,还需要考虑其他信用状况。但因为小微企业的组织结构通常变化快,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营稳定性也欠缺,企业的管理水平不足,没有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以及系统持续的经营记录,银行在对企业调查时,由于没有连续的财务记录,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逆选择等风险。第二,保费的承担能力差。小微企业通常经营规模小,产品结构单一,资产负债率高,流动负债较高,短期偿债能力较弱,加上原材料的影响,运输成本及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其他因素影响,企业经营负担过重,盈利能力不强。保险产品的定价要与承保的风险相一致的,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高,贷款出现不能偿还的概率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定价时的偏高,同样有会加重小微企业的负担。此外,保险公司会对每个有购买保险需求的客户,进行相对应的资信的审查,资信审查会使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再加上银行贷款利率可能上浮,这次融资的总成本将达到20%,相对高的融资成本阻碍了小微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4.2.2 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存在竞争

  一旦保险公司加入到服务农村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中,担保公司无疑也会采取行动提高它们的优势,比如对当地小企业的人脉等,或者通过提高在银行担保基金的帐户余额,跟银行商议降低上调的贷款基准利率幅度,在价格上缩小与保险公司的差距。不过,即使需要同担保机构合作,当前银行也会利用其在小额信贷市场的比较优势更多地选择同担保公司合作,而不是保险公司。除了担保公司对银行有很强的依附性,缺乏市场议价能力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障程度相对不足也是重要原因:(1)当前国内除了深圳担保集团等少数担保公司推出“二八担保”外,绝大多数的担保公司在于银行合作时处于劣势地位,出现风险时往往需要担保公司赔偿,而银行却丝毫没关系。但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通常设定有免赔率,一般在20%-30%之间,有的地方甚至高达50%0  }2)当前国内银行在同担保公司合作时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通常为连带保证合同,只要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就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几乎可以不问借款人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原因。但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通常都约定有多项责任免除,例如由于银行对借款人信用审查不严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通常需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即使借款人违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如果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形式(例如房地产抵押),那么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可能并不会因为借款人违约而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同样不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李文中,2008)。也就是说,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向银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顺序相当于保证担保中的一般保证。这会降低银行求偿的效率,增加其求偿的成本。

  4.2.3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时可能出现“逆选择”

  信息经济学通常会依据是否拥有信息优势将参与者进行划分,拥有信息优势的成为“代理人”,没有信息优势的称为“委托人”。一般认为,引入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能够改善借款的小微企业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付俊文、李琪,2004)。但是,在“小微企业一银行”之间的信贷关联转变为“小微企业一保险公司一银行”三者关系之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仍然没能解决,反而增加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对称,保险公司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首先会引发代理人的逆向选择。一般认为担保机构能够充分掌握小微企业的信息而银行不能,因此担保机构介入信贷市场后的逆向选择主要是担保机构对银行的逆向选择(蒋平,2011)。但是,我国信用担保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更多的表现为银行对担保机构的逆向选择。这主要是因为银行(包括从业人员)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对国内的信贷市场及其风险有着较深刻的认识,而有偿融资担保业务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还不长,而且不成规模,从事信贷(担保)业务的经验和人员素质都难以同很多银行相比。实际情况是,银行往往利用其在小额信贷市场的信息优势和地位优势选择同担保公司合作而不愿意同保险公司合作,这刚好是包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内的担保类业务,遇到的银行的逆向选择。

  4.3潜在问题的应对方案

  4.3.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推广氛围

  保险公司要加大“小贷保险实现三赢”的宣传,让“三个有利于”广为人知。

  一是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拥有小额贷款保险的银行,能更放心地发放贷款,大大减少不良贷款和坏账准备,与选择抵押物或担保人相比,保险公司良好的信誉会更有保障,此外抵押物即使在变卖的时候,也可能会出现折价,造成银行的损失。此外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中,银行还能从中收取管理费。二是有利于保险公司。因为当地企业对贷款保险的需求量大,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可观的保费收入,从而扩大在农村的份额,提高公司在农村地区的知名度。保险公司还能在打响知名度之后,拓展本公司其它涉农产品。三是有利于农村中小型企业。借款人在向银行借贷时,选择购买农村小额贷款保险,一旦借款人出现保单列明的不能还贷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则将义务偿还贷款。通过购买保险,可以让企业主能快速地从银行拿到贷款。支付的综合成本不仅低于选择担保公司担保,还能保证当未来出险不能偿还贷款时,企业财产免于变卖。宣传的重点是当购买小额贷款保险,企业再申请银行贷款则具有某种便利性,并且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的总和也小于使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的大厅,播放公司在其它地区推广小贷保险的成功案例,让公众尽快熟悉该保险的申请流程、保险责、投保范围等,迅速提升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口碑。

  4.3.2选择与竟争金融机构合作

  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往往要求借款人用其房产做抵押,依据借款合同签订抵押合同,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与此同时,银行又会请求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在抵押合同与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银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是选择变现借款人抵押的房产,还是选择直接找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目前这一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意见。但实际中由于借款人签订了保证保险,银行会认为与变现借款人抵押的资产相比,直接找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贷款可能会更为方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章,相同合同的债务既有物作为担保,又投保过保证保险,权利人用物先行偿还债务但还不能还清所欠债务时,债务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贷款保证保险的义务。然而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银行如果不先去执行抵押权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说明保证保险制度的设计还不完善,所以保险公司通常做法是要求银行先行使抵押权,只有行使了抵押权之后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再由保险公司补充。所以,银行应该与保险公司商量出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定,两者才能更好的进行合作。保险公司除了与银行合作之外,还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合作。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是保险公司的竞争伙伴,另一方面换位思考小额担保公司他们担保借款人的风险,他们自身的经营也存在风险。只有专业的保险公司能够全面的转嫁来自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根据调查,目前泰州地区的一些担保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让借款人签订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意外险做为小额贷款保险的一种,它能为小额贷款公司选用,说明至少担保公司是认可保险的,双方是存在合作的平台。这可能得益于泰州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贷款公司,其背后的大股东是某些银行,由于银行进入农村地区的成本相对高,通过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瓜分。有银行做为股东的小额贷款公司与传统的农村担保公司相比,更容易接受保险。为寻求保险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创造了条件。

  4.3.3注重自身的风险控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贷款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就取得了向借款人索偿的权利。所以,银行在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后,银行则该让渡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若出现保险公司在履约前,商业银行就己经向借款人承诺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商业银行提供风险补偿的要求;若出现保险公司在履约后,商业银行主动放弃保险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看作无效。因此,银行作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想获得保险赔偿,在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放弃对借款人所享有的权利,以确保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的得以顺利行使。由于银行在保险事件中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的受益人,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也就是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一味的为促成合作,而不注重自身的风险。保险公司在合同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中尽可能的考虑到银行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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