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保险硕士论文

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的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8 共3944字

  5 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的政策建议

  5.1 步骤设计

  我国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始于1988年,经营历史不到30年。较上述发达国家来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技术条件还不够成熟。虽然在2013年,有试点公司开始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但鉴于现状,我国还未具备完全市场化的条件,时机不够成熟。为了实现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完全市场化运营,切合实际的系统规划很有必要。

  5.1.1 近期规划

  首先,中国人保财险作为首家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网点广、人员多的优势做好展业、宣传等工作。虽然中国人保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具备相关的专业经营技术和有经验的运营团队,但由于最近10多年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完全垄断,其运营经验及技术仍然值得中国人保的借鉴。近期,中国人保在实际操作中应加深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理解。中国信保和中国人保财险可加强彼此在这方面的合作关系,两者应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扬长避短。在近期阶段,政府在两者之间应扮演好协调者的身份,确保两者在必要信息交流上的通畅,减少不必要的信息壁垒。中国人保财险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中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加快中国人保财险对相关技术的掌握,使其尽快熟悉各方面内容,是促使其他保险公司尽快获取财政部批准的充分条件。

  5.1.2 长远规划

  从长远来看,若想进一步实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试点保险公司(如中国人保财险)必须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独立性、稳定性、成熟性。此时,就可以顺势引入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从而大规模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主体,增加业务供给。出于谨慎考虑,我国财政部也可批准一部分新的试点商业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可不再局限于一两家,从而为将来广泛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做准备。在这一阶段,一方面,中国信保和中国人保财险应将自身定位为引领者,积极引导各个中资商业保险公司渡过业务经营与发展中的困难阶段;另一方面,由于引领者分别属于政策性公司和商业性公司,政府可对分别采取不同性质的措施对两者予以鼓励和支持。

  法国COFACE、德国Euler Hermes和荷兰Atradius等都想进驻我国市场,他们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领域的发展又远远领先于我国,因此,引入外资商业保险公司的时机选择也十分重要。一方面,这些外资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技术处于领先水平,过早的引入外资很有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紊乱;另一方面,外资相关的风险信息库和追账网络等先进技术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改进和创新都有很大帮助。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引入外资也是迟早的事。笔者认为,当中资商业保险公司规模覆盖至全国,且市场发展与业绩比较平稳,法律和监管机制比较健全与完善时,即可引入符合特定标准的外资商业保险公司。

  当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程度非常成熟时,我国可以设立专业信用保险公司,实现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更加专业化与精细化经营。同时,该专业信用保险还可以根据需要经营其他信用保险。这一阶段的实现也意味着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完全实现市场化。

  此外,当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商业保险公司为了扩展业务范围,其承保风险和承保额可能会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分散风险,我国可以借鉴法国COFACE的相关发展经验,向其他保险机构进行再保险业务。若某保险业务关系到国家利益,而其他保险机构又不愿或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我国还可参考日本NEXI在资金支持方面的经验,由政府承担该业务的全部风险。

  5.2 各方定位

  5.2.1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发挥好其政策性职能

  中国信用自成立时即被定为是政策性保险公司,这就决定了其经营重心应更偏向于国家利益的维护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因此,在短期险市场化的过程中,中国信保应加强对商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引导与支持工作。在短期险的经营初期,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实现独立经营或自负盈亏,这时中国信保就应采取相应措施,承担其中部分或所有业务。这些业务包括某些风险或承保额过大的再保险业务,或关系到国家特殊利益的保险业务等等。

  此外,中国信用应起到其应有的标杆作用,加强对自身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与创新;研究出更加多样的风险承保与分散技术;提供更加专业的海外资信调查、坏账追偿等一系列服务,以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

  5.2.2 政府应计划好市场化步骤

  从国际发展经验中可以看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的进程具有阶段性,这种阶段性的发展需要政府的职能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平稳而快速地实现市场化。本文认为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步骤做好工作:

  第一,试点商业保险公司的选取。虽然中国人保在2013年初才获批经验短期险,但由于中国人保曾有13年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历史,因此具备一系列基础优势。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却没有这种优势,因此政府应找出相关的评定参考因素,从而选出下一批试点商业保险公司。

  第二,确定阶段变更的时机。从整体上看,短期险的市场化还要经历引入多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外资商业保险公司和成立专业信用保险公司这几个阶段,政府制定出合适的阶段评判标准,选择合适的时机。

  第三,确定中国信保各阶段职能。中国信保作为我国唯一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其定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他在市场化进程中会根据情况时常变化,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准确的判断性,关键时刻顺势而为。

  5.2.3 商业保险公司良性竞争与适当合作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在市场化进程的初期,由于公司少、市场大,为了抢占市场建立优势,各个公司一方面会快速扩张网点,或借助网点优势加强宣传工作;另一方面会与有发展领先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这恰恰可以解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地域不均的问题。在市场化的中后期,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大量增加,公司发展出各自的技术优势,整个市场竞争激烈,这就要各个商业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杜绝所有恶意竞争,而从适当合作中谋求共赢,从而为短期险市场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条件。

  5.3 制度保障设计

  5.3.1 加速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

  从相关国际发展经验来看,除了上述三个国家的很多发达国家都重视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因此,若要更加快速、稳健地实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配套法律与规范的制定必不可少。

  第一步,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设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比如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中补充相关章节,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此外,应尽快将出口信用保险法律立法列入我国立法计划。

  第二步,在充分地了解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学习上述三个国家立法相关经验,从而加速对出口信用保险法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管理形式、监管机制、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各项均要有明确规定。然后,对每一项条款进行细化和改进,建立迅速的保险法律法规变动公布机制和多样化获取渠道,提高保险经营机构的法律意识。最终实现完整的出口信用保险立法,且应包含以下内容: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保险资金的运营管理、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等。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对各方均可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可以规范整个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顺利的市场化,以及市场化后运营机制的稳定执行。

  5.3.2 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在管理信用行业时所采取的方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对管理方式的影响很大。众所周知,信用行业的规范程度和政府直接管理职能,两者与法律规范的程度存在一种负相关关系。基于这种关系,由于我国信用行业发展时间较短造成的相关法律缺失,我国政府绝不能放松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虽然我国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险,但其政策性绝不能掩盖保险的本质。因为多重监管会导致职责划分混乱、低效率等问题,因此,应在保监会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或部门,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日常事务进行监管。

  从上述对法国经验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国在监管方面上的创新,即采用部际协调委员会。在法国,除了有专门的经营机构,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还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部际协调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中包括经济部、财政部、外交部、产业部等,且由经济部带头。作为职能机构,部际协调委员会有权制定相关保险政策。从作用来看,采用部际协调委员会进行监管使出口信用保险运营效率提高,对国家出口贸易方面贡献很大。

  因此,我国可借鉴法国经验,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部际协调委员会制度。在我国采用该委员会制度主要有两种优势:第一,提高部门利益分配的协调性,及时体现大家的建议;第二,使用保监会资源,通过监管效率的提升,使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最大化。

  5.3.3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管理体制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是出口信用保险中的核心,并在工作中得到各个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重视。资信调查服务体系和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改善是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法国在1992年设立了信用联盟——全球第一个信用保险网络,在1995年又设立了信息联盟——信用信息网络。信用保险和信用管理服务是这两个联盟的核心业务。借此,COFACE的风险防范能力得以增强,即使发生风险,也可采取即使采取追偿等措施。

  在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中,相关信息的获取非常重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进行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合作,除此之外,还可以逐渐丰富信息获取渠道,使信息来源更加多样化,让各商会协会及海外贸易中心的作用充分发挥,促进信息服务网络的完善。由于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定量,因此,只要在业务职责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就应随时提供必要的风险防范信息,并做好准备,一旦发生风险,需及时采取必要的追偿等措施。此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与其他国家的各类信息咨询公司进行信息合作,促进信息网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让出口企业更好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产品与服务。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