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保险硕士论文

我国发展寿险信托的意义和可行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7 共5642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我国保险公司注资信托公司的案例研究
【第2部分】我国寿险信托的发展研究绪论
【第3部分】 我国发展寿险信托的意义和可行性
【第4部分】我国寿险信托发展历程及存在的困境
【第5部分】海外寿险信托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第6部分】发展我国寿险信托的建议
【第7部分】我国寿险信托开展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我国发展寿险信托的意义和可行性

  2.1 我国发展寿险信托的意义

  2.1.1 便于客户对保险金进行后续安排

  首先,随着征收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大,我国在深圳等地已经开始了试点,征收遗产税会逐渐被提上议程。寿险信托在政策上具有免税的功能,在财产管理上具有储蓄和投资理财的功能。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在法律上具有免税的功能,将人寿保险和信托结合成寿险信托业务,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而言,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此外,寿险信托借助信托机构专业人员去运用和管理资金,既可以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又可以把投资理财的功能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得以实现,使公司紧随时代步伐满足客户投资理财及财产规划的需求。

  其次,养老问题的迫近和养育子女成本的增加,使越来越多的成年人更加清楚认识到自己责任的重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 13.26%,其中65 岁及以上人口占 8.87%,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面对“老龄化浪潮”扑面而来,养老问题将会逐渐凸显出来。普查还发现当前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 3.1 人,家庭机构呈现微型化趋势,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在这种趋势下,年轻的父母既要为步入老年的父母养老又要合理规划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加上对年幼子女的养育问题,生活压力大大加重。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交通意外事故等时有发生,当意外发生在别人身上,我们把它当故事,但当意外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时,就成为对父母和子女造成伤害的事故了。

  再次,保险受益人是投保人利益转移对象最真实的体现,受益人可以为单个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自然人。但是,如果受益人因为自身原因,如心智不健全、没有合理规划使用财产的习惯时,或者受益人为多个力量强弱不均的个体时,就会出现无法妥善管理和支配保险金、短期内把保险金挥霍一空,受益人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等情况,而这正是投保人所担心而保险人又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将寿险保险金运用于信托,并且限定受益人仅能将信托财产用于教育、医疗等,或者是依照投保人自己的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受益人或是下一代子孙,则可使受益人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投保人的真正愿望。因此,客户越来越认识到保险能对我们的生活提供保障却不能对保险金的真正合理安排进行规划,他们对寿险信托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了。客户通过寿险信托可以对养老金进行保险信托,可以对子女的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等整体进行信托,也可以是年轻父母把自己买的终身寿险、定期寿险或分红险进行信托。在保险存续期间客户获得了保险保障,在保险期间终止后仍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既规划好了老年生活,又对幼年子女的生活进行了适当的安排,解决了自己的老年之忧以及身后之忧。

  2.1.2 便于信托公司拓展信托资金来源

  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和不动产、投资基金、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理财咨询、债券承销(国债和企业债券)、代保管、信用见证及担保等①。可见,信托公司具有组合投资的优势,它涉及到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风投市场和产业投资市场等,可以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但是,2013 年开始信托进入发展缓慢期,因为支撑其发展的私募投行业务在新背景下遇到了挑战。这种横跨不同市场的投资组合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效应,由于信托业原有的法人存款业务被剥离,集合资金信托又受到有关政策的限制,使得信托业得以施展优势的多元化和多市场的投资组合难以得到相应的资金支持。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能否合法有效地获取大规模、存续期长的资金委托,已经成为制约信托行业生存发展的瓶颈。

  加上近年来银行业和证券业相继推出一系列资金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等业务,信托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格局。

  如果能够将寿险公司给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吸引到信托机构,并对这部分保险金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开发,将会极大推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1】

论文摘要

  
  寿险公司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在每个年度都有大量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流入寿险公司,同时在每个年度随着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是保险期限的终止都需要支出数额巨大的保险金,如何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利用将是寿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从图 1 可以发现,十年间我国寿险赔款支出从 2003 年的 264 亿元上升至 2013 年的 2253亿元,增长了近十倍。通过移动平均值法测定寿险赔款支出趋势,可以发现寿险赔款支出数额总体上是上升的。十年间寿赔款支出总额为 11161 亿元,占 2013 年信托资产总规模 109100 亿元的 10.2%,如此巨大数额的寿险赔款金额能为信托提供稳定高质量的资金来源。

  2.1.3 便于寿险公司提高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

  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生产技术能力(即险种研发能力)、公司文化软实力、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战略创新能力、市场开拓和销售能力等,涵盖了设计、销售、理赔等环节,其中金融一体化即对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保障是其潜在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寿险公司要随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合作模式创新等,这些是寿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寿险信托利用保险为客户提供保障,同时利用信托适应性强、灵活多样、富于弹性等特点为保险金后续安排进行管理和分配,能够切实保证保险金按投被保险人意愿进行使用。因此,它成为提高公司潜在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如: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有效地降低了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日本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形成财产基金信托的受托人,发挥着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等。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寿险公司与信托公司也要在寿险信托方面展开积极的合作,这样才能更好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和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在开展寿险信托的过程中衍生出更多的保险增值服务,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

  2.1.4 便于寿险公司融入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市场

  寿险信托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业务,尤其是在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近年来,寿险信托的规模不断扩大,种类也日益丰富。如在美国,该产品年均业务量占美国全部人寿保险金额的 3%~4%,同时出现了多种富有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包括老年人保险金信托、高风险职业者寿险信托、残障者保险金信托等等。鉴于信托发展渐趋成熟,加上入世后国外先进寿险信托理念对我国发展寿险信托产生了极大的刺激,为了顺应时代潮流,研发寿险信托产品、积极争取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抢占国内市场并逐渐融入国际化市场,已成为各寿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迅速集聚,为寿险信托创造了巨大的需求空间。信托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在不违背分业经营原则下对各自的功能、渠道、业务流程和环节进行创新和重新组合,如:进行相关的业务代理、利用保险的营销渠道弥补信托产品推销的私募限制,共享营销网络,降低成本,提高双方的竞争力,支持核心主业务发展以及扩大其发展空间和领域等;努力发掘有利于相互品种设计的市场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从而使信托业、寿险业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贡献力量,为积极步入国际金融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我国发展寿险信托的可行性

  2.2.1 寿险信托具有合法性

  根据《信托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它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①。”在我国,凡是具备合法的信托目的、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采用书面形式三个条件的信托,都可设立。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②。类似于寿险信托这样的资金信托业务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承办的业务范围之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投资公司设置新的信托业务品种,应当事先将信托合同样本及有关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③。”可知,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不能够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等。

  但是,作为寿险信托的大部分标的(保费型保险除外)是已经给付或者即将给付的保险金,是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所享有或即将享有的个人资产,受益人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代为接受并管理运用,并不有悖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限制。

  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可以发现:首先,寿险信托具有保障弱势群体、安定社会环境的功能,委托人为了子孙后代的利益对保险金或保单进行信托,其性质有公益色彩,信托目的是纯正不危害社会的;其次,寿险信托是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满足了设立合法信托的形式要件;再次,委托人设立寿险信托时,受益人的指定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信托合同中载明的,寿险信托受益人范围的确定是无碍的。

  总之,符合了合法目的的寿险信托业务在确定了切实可行的运作方式之后,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递送合同样本申请核准,由信托投资公司代理此项业务将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2.2.2 寿险信托具有广阔的潜在市场

  截止 2013 年年底,全国有 57 家寿险公司,市场主体的增加,使得有竞争的市场格局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寿险公司经营理念的转变,逐步确立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发展意识和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意识,由单纯的市场占有率竞争走向寿险公司综合实力的竞争,寿险公司更加关注不同金融机构间的合作。【2】

论文摘要

  
  我国保险市场的潜力是比较大的,保险密度一直具有比较平稳的增长趋势(如图2-2),但与发达国家 3000 美元左右的保险密度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不断增长的保险密度说明人们的保险意识是不断增强的。【3】

论文摘要

  
  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使得人们可以支配的收入增加(如图 2-3)。十年的时间,城乡居民的收入翻了一番,经济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对投资理财的关注程度也大大增加,人们对寿险有了基本的购买能力。

  随着中国保险的发展,我国的《保险法》从 1995 年制定到 2009 年不断的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加强了保险监管,更加重视监管的创新,强调梳理市场观念、服务观念和创新观念,确立依法行政的新监管模式,不断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保险市场主体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个人资产的大量增加,社会及学术界从平衡收入差距的现实需要出发,把是否征收遗产税作为一个研讨的热点。首先,遗产税是世界通行的税种,当前有 2/3 的国家在征收遗产税,我国没有开征此税种会使得我国公民在国外的遗产、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难以按对等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损害了国家利益。

  其次,投资和出口拉动是推动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内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低,易造成对外部经济存在依赖性,使国内经济不稳定性增加,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开征遗产税是对当事人去世后的财产进行征税,不会影响其有生之年的消费水平和投资决策,但是会对财产继承者缴纳的遗产税数额有影响,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和资金使用方向,鼓励人们向科技、教育、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捐赠。开征遗产税能够对社会分配不公进行调节,同时弥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有积极影响。开征遗产税是一种必然趋势,这种情况下易形成大额寿险保单,为寿险信托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2.3 信托业已具规模为其发展奠定基础

  经过六次大改革,我国的信托业开始进入健康、稳定的发展阶段。信托公司对培育和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有重要的作用。随着信托业务模式的成熟,《信托投资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的推行,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信托业的产品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业务范围也得到了拓展,信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4】

论文摘要

  
  如图 2-4 所示:我国的信托业资产规模从 2004 年的 1100 亿元增长到 2013 年的103085.28 亿元,增长了 93 倍多,以年均 68.6%的速度增长着,成为四大金融主体之一,增加了人们的收入,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又一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经济周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树立了一定的行业形象。【5】

论文摘要

  
  如图 2-5 所示:由于信托公司的投资具有多元化,能够很好的对风险进行分散,信托公司的盈利能力也是不断增强的。在 2013 年,信托行业净盈利 568.61 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 22.25% 。在比较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继续取得了规模效益和利润效益,这与信托行业比较灵活的制度安排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市场基础是分不开的。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也是一种金融中介制度。信托业务的本质就是整合、调节信托财产的供需关系。信托公司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事实上成为国内唯一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热点灵活改变投资方向,具有国内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从而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寿险信托的发展可以充分利用寿险公司资金,以信托为媒介为社会基础建设、城市规划等注入资金,同时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