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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寿险信托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7 共3203字

  第 5 章 发展我国寿险信托的建议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寿险信托处于起步阶段,而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寿险信托发展比较成熟,我们要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寿险信托发展的经验,但是也要立足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我国寿险信托发展的道路。在此,对我国寿险信托的发展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5.1 宜采用可撤销他益信保险金寿险信托模式

  依据寿险信托合同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变更性分为可撤销寿险信托和不可撤销寿险信托。根据寿险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否为一人分为自益信寿险信托和他益信寿险信托。美国的不可撤销寿险信托和台湾的自益信寿险信托是为了规避遗产税,我国当前未开征遗产税,加上他益信托的操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我国宜采用可撤销他益信寿险信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对“可撤销”进行限制,比如说次数限制、可撤销情况的列举等,这样既能保证客户得到保险的保障,又能保证财富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传承。

  具体包括:可撤销他益信保险金寿险信托和可撤销他益信保单寿险信托。其中可撤销他益信保险金寿险信托即:信托财产为保险金,信托合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信托受益人与信托委托人不是同一人。它结合了美国、日本和台湾寿险信托的优势,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委托人对寿险保单拥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等,信托机构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样也能避免触及《信托法》中对保单是否可成为信托财产的问题。

  5.2 构建健全的寿险信托法律和税收制度

  寿险信托业务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和税收制度,寿险信托业务发展初期需要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研讨,制定适合寿险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对运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剖析,适时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对寿险信托合同的内容进行合理的设计,突出其特殊性,合同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第一,当委托人死亡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阻止受益人获得信托受益权;第二,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对受益人承担法律义务,秉承诚实、信用、谨慎、对客户的信托保险金忠实地进行有效的分别管理,定期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在合同规定的给付期间按时支付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

  制定寿险信托税制时,要区分信托财产和信托所得,对寿险信托设立的环节即寿险信托设立、寿险信托存续、寿险信托终止有区别的进行征税,如:在设立环节征收印花税,在存续期间征收流转税和报酬所得税,在终止环节征收相应的所得税等。

  5.3 合同中明确对当事人的各项规定

  寿险信托合同是当事人为了更加具体化各自的职责,对各自的行为进行约束的书面文件,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寿险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受益人。由于过程中经过两次诺成合同的签订,因此对当事人的要求更具特殊性。

  对委托人的规定: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寿险信托合同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委托人必须保证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依据寿险信托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进行转移交给受托人等。委托人有查询寿险信托财产收益情况的权利,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行方式进行变更的权利,对信托财产具有申请撤销和申请损失补偿的权利,对于信托公司的过失行为可以申请解任和变更受托人的权利等。委托人要按信托契约规定对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对信托受益人的规定:信托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信托财产收益的纯接收者,只要具备接受信托收益的能力即可。具有对信托财产运行进行监督的权利。

  对受托人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①,在我国主要为信托公司。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契约的前提下,有对受托财产按信托公司经营需要进行合理管理和运用并取得相应管理报酬的权利。受托人要履行忠实、负责、谨慎、高效等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要亲自执行信托契约条款,对寿险信托的运营过程进行登记并保密;对寿险信托财产和投资收益按时足额给付,在信托契约结束时,支付完全部的信托收益和原信托资金。

  5.4 强化寿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信誉评级

  客户与寿险公司交易的是无形的保险产品,客户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仅是信托合同,加之寿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履行合同内容规定都有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因此需要对这两个主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并配置完备的惩处制度。因此,要设立寿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由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评级制度,督促寿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进行合法经营,及时遏制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件发生。监管部门要完善寿险信托经营执照的审批制度和相应的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理方案措施检查,对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内控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行业协会要严格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保证做到每一位从业人员都是业务比较精通的员工;进行寿险信托业务知识培训与普及,让寿险信托从业人员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另外,鼓励委托人、投被保险人积极行使监督的权利,密切关注投保公司和受托公司的运行,对这些公司反常的经营业绩和不当的财产处理情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5.5 寿险信托适宜险种的设计应不断创新

  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居民财富和社会财富的激增,为信托业和寿险业创造了巨大的需求空间,信托公司可以主动与寿险公司共同发掘有利于相互品种设计的市场信息,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更加个性化、更加贴心化、更加多元化的产品。

  在寿险信托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寿险信托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寿险和信托的结合,由于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后制定了不同的寿险信托险种,如:美国的寿险信托可以把医疗保险和特殊保险加入其中,日本把养老险和寿险信托进行了新创造,台湾把客户广泛需求的意外险和寿险信托融合在了一起。

  我国针对寿险市场的情况,可以对万能险和分红险以及终身寿险进行创新,这样既能让客户得到保障、获得投资收益,又能保证客户对其身故后的保险金按自己的心愿进行合理安排。寿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要分享合作所需的市场信息,积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产品的开发。

  此外,信托公司与寿险公司在长久合作中要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鉴于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原则,信托与寿险在合作过程中要对各自的功能、渠道、业务流程和环节进行必要的创新和整合。信托公司要根据寿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积极摸索新的运营渠道和运营模式,与主体寿险公司加强交流和沟通,抓住先机,从主体寿险公司获取高质量的寿险信托资金和客户资源,合理有规划的进行经营,不断拓展寿险信托的影响力,以获得永续的发展。

  5.6 提高民众对寿险信托的认知度

  保险和信托作为科学理财的方式之一,需要提高人们对此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要强化风险意识宣传教育,将风险意识和保险保障观念以及投资理财观念引入国民教育之中。把发展保险保障与进行艰苦奋斗、勤俭持家、投资理财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提倡和鼓励个人、集体单位为未来投保,为保证保险金能按自己意愿使用进行寿险信托。

  首先,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讲座、广告和宣传资料等有效途径,以法律为依托,以现实生活为宣导,使寿险和信托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和真正接受,这是其获得长足发展的必要条件。其次,要提高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的诚信力度,提升社会形象,增强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在产品的设计前充分进行调研,以市场为导向,做到真正以客户为中心进行产品的设计和创新。再次,对寿险信托的运营模式及其后续保障简单明了的进行宣传,可以搞活宣传形式,如:话剧、美术、摄影展览等,在活动过程中利用典型的正反面案例进行宣传,给客户以切身的震撼,并适时的争取获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提高全民的寿险信托意识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影响寿险信托意识的经济和非经济因素很多,也存在着原有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消极影响。因此,新时代需要加倍努力,学习和研究先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中国国情把提高寿险信托意识列入国民教育之中,使全体社会成员充分认识寿险信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共同构筑国家、企业、个人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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