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4.1 国外成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代表
4.1.1 “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的代表——德国
德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57年,德国政府就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德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专门独立的部分。覆盖范围十分广阔,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除了在农场中从事短工作业的人群外,一般的农村居民都必须投保.资金筹集途径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主要包括投保人自己缴纳的保险费和联邦政府的补贴。对于基金管理,目前德国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了一个联合机构,并有专业人员进行负责,比起其他国家,这种方式能够使成本降到最低,而且工作效率高,国民可以很容易的进行投保。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早,到现在为止,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农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主要的法律条文包括《农业法》、《农业社会改革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农民医疗保险法》等。
4.1.2 “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的代表——瑞典
大家都知道,瑞典是一个福利特别好的国家。瑞典公民从国家那里享受到的优质待遇是许多其他国家的公民渴望而不可求的。在瑞典,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并不特别区分城镇与农村居民,因此,该国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适用范围是所有瑞典公民。瑞典实行的是全民福利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完全的财政负担,来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实现“老有所养”,体现社会公平。养老保险金主要是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基本养老金,二是补充养老金,三是部分养老金。这种福利制度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并不完全针对瑞典本国居民,只需要在瑞典已经居住三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保险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不同于基本养老金,要和每个人工作年限的长短、个人平均收入紧紧挂钩,因此人人之间会出现不同;关于部分养老金,是指政府向公民在年老之后因工作时间的缩短而给予的补贴。前面三种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瑞典本国每年的经济实际发展状况来决定。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公民几乎不用自己过多负担就可以享受到高质量、高标准的养老待遇,公民幸福指数较高。但是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养老费用,政府压力比较沉重,必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做基础。
4.1.3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的代表——新加坡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是一种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养老保险模式。新加坡政府在1955年7月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法律规定在新加坡长期居住的公民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公积金,它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型社会保障。缴纳的公积金日后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按照规定,年满60周岁以后,满足条件的老人可以每月按时领取养老金。
毫无疑向,新加坡实行的这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个人年老之后享受到的待遇是与个人年轻时候的缴费层次密切相关的,多缴多得,少缴少得。政府不承担投保补助和补贴责任。但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自身的投保费费用是很高的,负担也是很重的。同样这种模式的实行也有优势有弊端,一方面强调个人负主要责任责任,为国家节约了一大笔资金,减轻了国家的养老负担;然而另一方面,公民会认为政府对养老问题关注度不够,容易引发公民内心的不满,没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性。
4.2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参照以上三个典型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历程,每个国家的养老制度都有其优势和弊端,我们要扬长避短,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具体的问题要用具体的分析方法,不能借用已有的现成模式,生搬硬套,只有用发展的、动态的眼光看待问题,从长远的发展方向来分析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2.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详细完备的法律条文、合理有效的制约机制是一项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人口众多、关系复杂,如果没有立法作为先导,其推行力度、实施效果都是不乐观的。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保险体系完善的国家建立并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经验,没有完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就没有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对比以上三个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之后,可以总结出这些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都有完备的法律条文作保证。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参照《农民老年救济法》;瑞典有《全国退休金法案》作为标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法》对于养老金的缴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现阶段,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制度比较滞后,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在2011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用了两个条款规定,并且是指导性原则,没有具体的制度构成,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更有效率,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事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4.2.2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缩小贫富差距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指导,政府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者和指挥者。回顾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从“老农保”的坎坷推行到“新农保”的广泛试点,政府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目前农村经济与城市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养老保障方面还需要国家的一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纵观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农民的养老费用绝大多数来自于政府补贴,比如德国的政府补贴高达70%左右,瑞典的各级政府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养老费用,农民只需要支付很少或者不用支付养老费用。近年来,我国政府也陆续颁布了一些惠农政策,比如按照农民种植面积给与一定数额的粮食直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这也树立了我国政府“亲民、爱民”的形象。但是,与西方先进国家比较起来,我国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投入和关注还存在一定差距,应在目前已有的基础上,再接再厉,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逐步减小地区差异,逐渐消除贫富差距。
4.2.3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水平低下,绝大多数农民祖祖辈辈以种地为生,由于没有接受过专业教育,缺乏技术指导,近几年来,土地产出率下降,收入普遍不高。
国家应该大力扶持农村地区产业,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给予适当的科技和资金支持,改善农民目前的收入状况,相应的减轻国家负担。另一方面应加大力度拓宽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和集体两方面,积极寻找其他可以利用的机构对农民资金进行补充,这也有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4.2.4 制度选择应该从实际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通过对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们知道每个国家的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思想觉悟各不一样,对于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选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村人口绝对数值大。如果像瑞典那样采取“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庞大的老龄人群将会使国家政府不堪重负,甚至会影响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再加上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并且不稳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紧迫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远大于国外,也客观上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向新加坡那样采取强制性储蓄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农民生存需求。因此,在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该清楚的意识到我国的问题确实和外国不太一样,比较特殊,需要构建出一种可以有利结合家庭、土地及国家支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