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纺织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也在全国位列前端。然而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伴随问题的产生,诸如“黑心棉”、“甲醛服装”等等时有发生。全社会在担忧纺织品安全的同时更呼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纺织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感,紧扣“法律底线思维”,切实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贡献力量。因此,对我国纺织企业承担社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具体内容的探讨有着现实意义。
一、纺织企业社会责任有必要划定法律底线
(一)企业社会法律责任基础理论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端于美国。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对多数美国企业进行考察后于 1923 年提出了这一概念。随着经济发展与时代变迁,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经历着革新。这一概念是构建现代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从法学视角来看,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学说主要包括:
第一,相关利益者理论。亦称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一理论的鼻祖弗里曼给出了广为流传的经典定义:“一个组织里的相关利益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弗里曼先生把供应商、客户、雇员、股东、当地的社区以及代理人角色的管理者都包括在利益相关者的范畴之内。企业与众多利益相关者形成了契约关系网,各利益相关者投入一定物质资本以获取共同收益为目的。在这样的关系体系中,要求企业重视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只有共建方能共赢。这一理论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第二,企业社会契约理论。这一理论基础是 17 世纪以来在西方国家影响深远的社会学说之一。企业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和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社会契约,即企业与社会各种利益集团之间有一系列自愿同意并相互受益的社会契约,履行与这些利益集团的合同义务就是企业的责任。
第三,企业公民理论。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跨国公司数量剧增,一种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概念“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应运而生并得到广泛传播。企业公民理论把企业看成社会的公民,从法学角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认为企业在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应向社会各方显示他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综上,结合多年来学者专家的研究成果,本文所述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概括为:在某一时期,将企业作为最主要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社会期望其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所应承担的法律与道德责任。
2. 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提出
在企业社会责任得到广泛认同之时,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基于研究成果,进一步提出了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理论。肖强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部分,其基础性内容是在科技发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上,体现整体社会民意而规定的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的维护社会安全和健康发展的义务,即企业的社会法律责任。
企业的社会法律责任,也就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强制性义务,是企业所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由此,企业的社会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已被经济法学界充分认可并基于此以不同行业为例展开研究。比如,已有学者从法学视角对矿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旅游业企业社会责任、公路货运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支柱产业之一的纺织行业,早在 10 前已经开始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关注。自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纺织工业更是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原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也适时成立了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委员会RSCA,并于 2005 年 5 月在全行业推行 CSC9000T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一直致力于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二)纺织企业承担社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纺织产业作为轻工业的领军,多年来不断推进经济增长,其产业链覆盖面广,包括化纤、纺织机械、印染、棉纺、丝绸等多个分支。在我国,纺织技法古已有之,纺织行业发展至今已向规模化、现代化、国际化迈步。纺织名城名镇遍布我国不同地区,例如福建石狮、浙江海宁、浙江嘉兴、广东虎门、江苏盛泽均已闻名遐迩,纺织制品享誉海内外。据统计数据显示,仅 2010 年度为例,我国纺织业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为33 218 家①。近些年我国纺织业发展不断加快,生产和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化纤、纱、布、呢绒、丝织品、服装等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纤维加工量占全球比重达到 36%,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国。“十五”期间,我国纺织品出口额年均增长 17.2%,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比例达到 24%。纺织业的发展对于扩大就业、出口创汇等作出了重要贡献。素有“东方米兰”之称的中国休闲服装名城福建石狮,有 150 多家纺织服装企业参与企业社会责任普及培训,多家企业开展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曾与天津工业大学合作,开展了“天津工业大学纺织学部博士团石狮行科技讲座”等一系列科技型活动。要加强纺织企业自身实力,不被“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劳动壁垒”等国际评定标准束缚发展羽翼,需要尽快明确纺织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法律责任,增强应对他方评判标准的实力。
近年来,纺织企业总体发展呈现稳中求进的态势。行业整体发展的同时,纺织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推广建设委员会(Re-sponsible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简称 RSCA,是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旨在联合各方力量宣传和普及社会责任理念,帮助企业提高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其执行机构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的社会责任常设机构。秉承“建立符合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协助企业改善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宗旨,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社会责任公共平台,提供社会责任专业服务协助成员企业、合作伙伴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实现各自的社会责任目标。
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容易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略社会责任的承担。就纺织企业而言,生产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黑心棉、甲醛超标的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危险与危害。这些现象的出现,只靠道德约束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法律约束,为企业设置合理的“底线意识”,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意义,才能使其更加重视对社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根本上改变行业责任缺失的现状。综上,纺织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有必要划定法律底线。
二、纺织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体系建构
(一)行业规范与国际标准
目前,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约束来自于国际标准与行业规范。而 SA8000 与 CSC9000T 是纺织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两个主要规范,以下进行详述。
1.纺织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与 SA8000 标准
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是全球首个关于道德、人权规范的标准,它的产生源于 20 世纪90 年代的消费者运动和投资者的社会责任运动,是由非政府国际组织联合欧美跨国公司,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制定的。SA8000 标准的实施对我国纺织、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影响较大,效果两重性相伴而生。一是有可能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恶意打压我国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的武器。这样便使得纺织企业生存压力陡增。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我国企业与世界接轨的能力与信心,展现出我国纺织企业敢于承担社会责任、不惧挑战的良好形象。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于 2006年在北京成立,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已成为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之一。
2.纺织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与 CSC9000T 标准
2005 年 5 月 31 日,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即 CSC9000T 认证工作正式启动。CSC9000T 即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英文名为(China Social Compliance9000 for Textile & Apparel Industry),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主导制定,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我国第一次在产业领域推行行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CSC9000T 体系对管理体系、劳动合同、童工、强迫或强制劳动、工作时间、薪酬和福利、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歧视、骚扰与虐待、职业健康与安全共十个要素进行考核和评估。推行 CSC9000T 可以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帮助企业改善管理水平,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构建纺织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如前所述,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亦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问题。若将企业社会责任按照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划分,理清哪些责任是法律范围内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强制性义务,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仅有软约束没有法律强制力作保,企业社会责任就会成为考察企业良心的道德评判标准与倡议性口号,失去法律基石的企业社会责任易成为空中楼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将纺织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法律责任进行归纳,以期构建纺织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体系。
事实上,立法者和制度设计者已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化为法律规制下的责任,例如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等等,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企业将受到法律制裁。对于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 5 条开宗明义:“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定位,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按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纺织企业的社会法律责任内容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四方面:
1.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
企业的利益由股东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共同构成。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劳动者与股东均为创造企业财富的主要动力。劳动者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最重要主体之一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不竭动力,相对应地,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与企业的运营休戚相关。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卢代富教授认为“这不仅包括保证雇员实现《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意义上的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取得权等权利的法律义务,也包括企业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负担的道德义务”。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 17 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劳动合同法》第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对职工的权利接受培训、接受劳动报酬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劳动法》第三章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分别列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条件。本法还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障条件、职业培训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分章加以规定。出于行业自身特点,纺织企业女职工数量往往较男职工多,因此,纺织企业应更加注重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如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等。
2.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是企业产品的接受者和使用者,对于企业发展更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换句话讲,企业的利益能否顺利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群体对于纺织企业更有着不可言喻的重要地位。亦或是在电商高度发达的今天,纺织服装业仍是占据消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甚至陷入信息不对称的尴尬。这就要求企业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规定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利获得正确资料,有权提出消费意见,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有明确规定。对于纺织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消费者购买服装类产品时出现的产品安全与质量瑕疵问题的解决。尤其针对服装类产品甲醛含量超标危害健康、进口国外“洋垃圾”进行销售、以假充真贴牌欺骗消费等现象的出现,可以说纺织企业是服装安全问题把控的源头。《消法》第 7 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明文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第 8 条、第 9 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购买何种商品的权利。第 10 条是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有权获得赔偿,这一权利在本法 11 条进行了规定。此外,关于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保护、享有批评建议等权利的规定也在本法的 14、15 条加以明确。
纺织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到纺织服装行业,比如,第 23 条对“三包”责任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也为售后保障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再如,对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的规定,本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也就是生活中屡见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打折商品无三包”等等免除经营者义务的单方规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企业对环境的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企业无疑为资源环境施加重压,企业对环保的漠视令人堪忧。纺织业涉及多产业链,如印染类企业应当重视对河流等水源排放地的保护,杜绝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污染水源。
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方面,对于纺织企业,环保责任更是责无旁贷。纺织业中的印染业实质是一种高污染行业。早在 2007 年 5 月,国务院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中,纺织业已被列为重点污染行业。
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印染行业污水排放总量居全国制造业排放量的第 5 位。60%的行业污水排放也来自印染行业,且污染重、处理难度高,废水的回用率低。因此,纺织企业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更加突出。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 25 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 27 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 29 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 41 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环保法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给出了相应的规定,正如上文列举法条所示,企业需要建立环保责任制度,防治生产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充分利用新技术保护环境。排污企业需要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此外,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时,企业有责任排除危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保法修正案中也再次强调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根据“草案”第 24 条、第 27 条、第 28 条、第 40条的规定,着眼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现代企业应当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已是全社会的共识。对于大型工业企业,更应承担起清洁生产与保护环境的职责,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同时,为环保事业贡献力量。环境资源有限,不要让环境污染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
4.企业对社会的责任
纺织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主要包括企业的纳税责任和企业的公益性责任。公益性责任主要涉及企业的道德责任层面,如捐资慈善事业等,法律不对此进行强制性要求。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实行扣减所得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也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规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均有着重要作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1 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税法中关于企业法律责任的总体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税法第二章、第三章与第四章的规定,严格按照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纳税履行企业职责。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程度还处于初级阶段,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盲区,某些方面甚至与国际标准还有一些距离。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进步,企业和社会相互作用深化,具体到企业对整个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形式和内容都会随经济发展和时代变迁而不断更新。纺织企业在社会责任推广建设过程中,始终走在时代的前端,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倡导下,纺织名城名镇名企从己身做起,肩负起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任。纺织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积极践行,同时重视软法责任化约束,在法规政策、国际标准、行业规范的共同作用下,纺织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将更据可操作性,为带动我国各类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建设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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