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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优化探析
【导言 第一章】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概述
【第二章】美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分析
【第四章】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企业社会责任体制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节 理论发展
不同于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而一路成长的,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完全是舶来品。虽说中国自古便注重"以义取利,利济天下"的儒商之道,洋务运动期间设立的各种民用企业也打出了"富国强民"的口号,但是这都不属于现代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
建国之后,中国经历了漫长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企业是没有什么自主性可言的,甚至都不能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真正的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完全听命于政府。当时的企业除了进行生产经营之外,还承担了很大一部分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还要开设医院、幼儿园、学校等,为员工解决各种生活方面的需求。不夸张地说,当时的企业甚至可以解决员工从生到死的所有问题。这一现象就是由当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握在国家手中,纯粹的公有制使得在经济层面上,很难区分国家和企业的界限,更不用对两者的利益进行区分。与其将当时的企业视为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经济实体,还不如将其视为政府的"分身".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是没有,也不需要有决策权的,企业承担着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职能,执行着政府的决策,所以当时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此种意义下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我们在本文中所讨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仅为自己的员工和员工家属的利益负责,而后者,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向的对象则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债权人、员工、合同相对方、消费者等主体。并且,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的是企业获得更长足的发展,而计划经济下的企业由于缺乏竞争,所以无所谓自身的发展环境,一切都只是执行政府的指令而已。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经济模式毕竟是不健康的,企业的职责在于创造财富,本来也不可能长久地代行政府之职。
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的经济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企业开始回归本质,终于不再需要扮演政府的角色了。从这一时期开始,企业开始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开始重新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即最大程度地获取利润。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自觉度又不高,盲目逐利,生产事故频发,员工利益受损,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开始显现。而此时的学术界,个别学者也开始着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1990 年,国内出现了首部以企业社会责任命名的著作,即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加深,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了解。但是此时中国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接纳与履行,主要还是出于外力。随着经济开放越发深入,中国成了许多西方国家的代工厂,这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品牌价值,不光在本国注意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自己生产链上其他国家的公司以及自己位于他国的分支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也颇为在意。更有甚者,企业社会责任被西方国家以"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方式加以使用。以被称为"蓝色壁垒"的SA8000 为例,作为是全球第一个可以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 的制定宗旨是为了保证供应商生产产品的过程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其主要的关注点在于劳工问题。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为了和跨国公司保持合作,而开始遵守外国公司提出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而这一时期,中国的学术界也终于开始系统地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比如 2005 年 12 月,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举办了国内第一个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大型学术研讨会。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中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分属于与不同的部门法中,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律制度
我国 2005 年已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了规定,2014 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未对相关条款作出改变。《公司法》总则第 5 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规定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被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此外,《公司法》还详细地规定了公司对其他相关方的社会责任。
(一)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要求公司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有担保的债券优先受偿.此外,《公司法》还对重大事件的公示公告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护了债权人的知情权,有利于其对公司经营情况及时作出判断。
(二)对劳动者的保护
《公司法》第 18 条对企业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公司法》第 44 条还规定了职工代表可以在哪些企业中担任董事,职工可以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并且在前种情况中,董事中必须含有职工代表。此外,《公司法》第 51 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含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二、劳动法律制度
中国对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一些关于劳动生产安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中,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等。
首先,我国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还明文保护妇女的就业权。
再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均规定了特别保护条款,并且明文禁止企业使用童工。
此外,《劳动法》和《工会法》又对企业设立工会制度做了更详尽的规定,规定各级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重要的法律,该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分别是 1. 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应受损的权利;2.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3.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由决定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卖方不得强买强卖;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公平交易的环境,卖方也不应弄虚作假,缺斤少两;5. 求偿权,一旦消费者的权利因购买卖方的产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6. 结社权,消费者有权组成社会团体,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8. 受尊重权,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应得到尊重;9. 监督权,消费者有权检举、监督任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企业在与消费者进行商业往来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到消费者的上述九项权利。
此外,《食品安全法》也要求企业为自己提供产品的行为对消费者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最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比如该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并且还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安全追溯体系等等。
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详细规定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比如该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环境保护法》还对企业的排污方式做了具体的规定。
除了该法,企业还必须遵守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特别法,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
第三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总的来说,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虽然刚刚起步,但是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4)》中的数据显示,2014 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持续增长,已达 1526 份之多,与 2006 年相比,数量增长了 50 倍,其中主要是由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发布的。
这说明在大型企业中,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成常态。并且,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较之以往,也丰富了不少。但是,在看到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受关注程度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
首先,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言,每一年的内容都大同小异,比较重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报告内容还是比较流于形式的,实质性内容不多。就拿中国民生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来说,民生银行 2013 年和 2014 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除了体例上和一些具体事例的变化,其他内容几乎没有什么改变。再看其他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甚至都不包含任何企业在新的一年中所涉及的任何实质性内容,只是一味的喊口号,每一年的报告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其次,报告主要包含的均是企业在过去一年中取得的进步,对于与国计民生更为相关的内容,比如履行环境责任的情况、行贿受贿被处罚情况、其他受处罚情况等等,企业通常不是只字不提,就是提纲挈领地喊几句口号糊弄过去。此外,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常是由企业自己发布的,鲜少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发布的报告提出权威评价。
其次,企业对员工权益的保护情况令人担忧。从 2010 年 1 月 23 日富士康发生第一起跳楼事件起算,及至 2010 年 11 月 5 日,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富士康就发生了 14 起自杀事件。然而这还不是富士康跳楼事件的终结,2012 年 6 月 12日,富士康又有一名员工跳楼。随后的媒体报道显示,富士康自杀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在于绩效管理制度过于严苛,工厂等级森严,员工不光要忍受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严重超标的工时,甚至还要忍受来自管理人员的打骂和侮辱。除了类似富士康这样的极端事件之外,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 2014 年度劳动违法典型案件,2014 年一年中国仍存在大量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且有些案件性质非常恶劣。而在这些典型劳动违法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侵害妇女的平等就业权,非法使用童工,拒绝签订或是与劳动者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等。
再次,21 世纪以来的 15 年,也是我国环境质量不断恶化的 15 年,沙尘暴频现,土地荒漠化,还有近几年一直困扰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雾霾问题等等。这表明我国企业在履行环境责任的问题上是存在很大的缺陷的。企业自身不自觉履行法律项下的环境义务,地方政府盲目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环境侵权法律追责制度不完善,虽然公益诉讼制度初步建立但是实践中缺乏公益诉讼的传统等等问题都是导致我国企业逃避环境责任的原因。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也越来越令人担心,"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这些名词俨然使得中国人的餐桌成了一张化学元素周期表。而几年前的毒奶粉事件更是使得"三聚氰胺"成了全中国点击率最高的名词。这场风波重创了我国的奶制品行业,一时间人心惶惶,其他国家也一度停止从中国进口任何奶制品。而后发生的镉大米事件、毒姜事件更是使中国人几乎要对食品安全问题失去信心。
第四节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之间,对于其他公司,中国允许它们自愿选择是否编制、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是在 2006 年之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也没有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2006 年深交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一次鼓励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并定期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还要求上市公司根据评价情况,编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全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且规定社会责任评价报告的内容可以包括:社会责任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存在差距的原因说明以及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两年之后,上交所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并推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同年,上交所要求 A 股和H 股、上证公司治理板块、金融板块上市公司在发布年报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也主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披露。
在披露方式问题上,参看 2011-2014 三年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实践,我国企业采用独立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还是比较少,一般集中在具有知名度的大公司,比如中石油、天合光能等,大部分企业都采用在传统报告中设独立章节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描述。而从描述本身来看,量化的数据较少,大多是描述性语言,准确度不高,而且不同年份之间内容重复度比较高。
总的来说,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不光法律法规数量少,而且发布主体单一。其次,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特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以 2014 年为例,上市公司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占全部报告的 75.3%,而对广大其他企业甚至连一般的指引规则都很少,它们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也不高。
其次,实践中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质量不高,存在大量的套话和重复内容,缺乏切实的数字,并且一般都集中于企业参与的慈善活动上,忽略了其他部分的内容。此外,监督企业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主体单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真正能起到监督作用的应该就是证监会,而对于其他企业而言,监督主体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