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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12 共7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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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优化探析
    【导言  第一章】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概述
    【第二章】美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分析
    【第四章】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企业社会责任体制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导 言

  一、选题背景

  公司是现代经济体系中最活跃的主体,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由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因此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只需要对股东负责就可以了,这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这一理论促使公司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方式,积累财富,逐渐成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中坚力量。然后,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其掌握的社会资源也越来越多,能量也就越来越大。公司企业的行为不仅能够影响自身,还能够对他人甚至全社会造成影响。此时,如果还是对公司的逐利性不加限制的话,后果不堪设想。然而,在自由资本主义的背景下,国家仅仅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一般尽量避免干预经济自身发展的轨迹。此种态度更加加剧了资本家对财富的追求,此时,公司在社会生活中的副作用也慢慢开始显现。

  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频发经济危机,工人失去工作,公众爆发信任危机,引起恐慌,美国 20 世纪初经济危机频现就是最好的例证。国家终于开始意识到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度的。于是,此时的理论界开始质疑传统公司法中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开始思考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人",除了经济责任之外,企业还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自从 1924 年美国学者谢尔顿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正当性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美国也成为了全世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最深入的国家之一。时至今日,在经过了近一百年的理论探讨之后,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理论和立法上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几乎所有美国企业都已经接受了这一理论,绝大多数的州也已经在立法层面肯定了公司对其他利益关系人负有责任,实践中各种判例也不断更新和深化着这一理论。

  二、 问题的提出

  中国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起步较晚,中间又经历了不少挫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都远远落后于美国。直到今天,中国在法律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还是十分原则和松散的。实践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热情也不高。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的发展路径,以及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应用,对比两国在历史背景、理论发展、立法实践等方面的差异,希望我国能够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对该理论进行肯定,并且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优化该理论的实现方式。

  三、论文结构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概括性介绍,具体介绍了这一理论的发展轨迹,理论渊源以及其法律化的过程。第二章节介绍了美国对该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研究和发展成果,分别从理论的提出背景、法律制度和实践应用几个方面做出介绍,最后还从法律层面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第三章节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做出了介绍,具体结构与第二章节相同。最后,文章在第四章节指出了中国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四、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源于美国,因此美国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要远超过我国,并且在企业社会责任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首先,关于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美国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观点非常多样。有些学者从比较虚化的角度来解释企业社会责任,比如佛陶宛(Votaw)将企业社会责任概括为一个"精妙的词汇",他认为这种责任在每个人心中的内涵是不一样的,但总体而言它指的是企业对于社会的良心。斯通(Stone)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非常模糊,具体内容因人而异。有些学者则倾向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比较具体的定义,比如卡罗尔(Archie Carroll)认为只要是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而言,法律责任、慈善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全部包含在内,他的观点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扩到最大。布鲁曼(Bluman)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企业责任中的一种。

  其次,关于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过程,Martin Lycka 在"Heal theWorld: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ompanies"一文中,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形式向垄断形式转变的过程中被提出的。在这一理论出现之前,美国的司法一直奉行的是"股东利益至上原则",宾夕法尼亚州开创了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考察股东以外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先河。作者随后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很难对此简单地下一个定义,只要抓住定义的核心即可,即公司必须在进行决策行为时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方纳入考量范围。

  在美国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Engobo Emeseh、Rhuks Ako、Patrick Okonmah在"Corporations, CSR and Self Regulation: What Lessons from the GlobalFinancial Crisis"一文中,从美国 2008 年的经济危机出发,对不加调整的市场经济制度提出了质疑,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必须为企业设定最低的社会责任底线,并且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力,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觉履行是极有风险的。

  具体而言就是必须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企业必须遵守的最低"道德义务",求助立法与司法的手段,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从美国著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出发,单双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兼评美国"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一文中,回顾了"其他利害人关系条款"在美国法中的发展历程,并对不同的立法体例做了详细的介绍。

  中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到 90 年代,相关的理论研究才真正发展起来。从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的含义来看,杨帆在《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实现机制》一文中提出,此处的"责任"更偏向于一种"义务",正是因为它是一种义务,所以应当尽量将企业社会责任详细化,不然就不具有可操作性。文章最后提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政府的指导、社会舆论以及民众的压力将共同构成我国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力量;而公司对自身价值实现的认识、社会角色的定位、公司文化的发展乃至投资者和经营者自身道德素质和责任感的提高则是重要的内部力量。

  就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而言,严俊春在《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司法化》一文中,对我国近几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中的发展现状做出了介绍。作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有很多,比如《公司法》仅在总则中对此进行了笼统规范,操作性不强。其他部门法规定也不尽完善。

  王秋丽在《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一文中,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作了具体的介绍,其次作者认为企业虽然是股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但是兼顾企业社会责任从长远上看是符合企业利益的。再次,作者梳理了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进程,解释了我国需要全面引入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原因。作者建议国家能够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手段,辅之以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督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体系。

  就中美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差异而言,刘晴茹在《中美企业社会责任异同探析》一文中,对中国和美国就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异同进行了比较。作者认为,美国在企业社会责任上的立法相对完善,大多数州的公司法都从法律层面肯定了企业社会责任。而在中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还是流于表面,其他部门法中的规定又过于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中国法律法规,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有法可依。

  在考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邬娟在《欧美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对中国的经验借鉴》一文中,从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两方面对美国、英国、法国和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了详尽的介绍,并在最后提出应以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企业首选的披露方式,并且大企业应主动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

  在强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陈艳在《论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机制》一文中首先肯定了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现机制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公司营利性,而是在承认营利性的基础上,实现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其次,作者认为不应让企业事无巨细地承担所有的社会责任,而是应该有所取舍。再次,作者主张通过外部内部两个机制来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外部机制中,国家应完善立法,强化司法保障;在内部机制上,企业应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作者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企业自身、国家政府、社会团体和专业协会,以及个人的大力配合才可能实现。

  第一章 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第一节 理论源起

  在现代社会,公司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经济体。可是无论制度怎么变化,无论公司的设立是基于特许制还是准则制,公司这一经济实体产生的基础在于对财富的追逐,甚至有个别学者极端地将设立公司的目的表述为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需要承担任何其他的责任义务。此种观点恰好迎合了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们最大程度积累财富的诉求。

  然而随着"公司"这一法律拟制实体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日益深入,认为公司仅仅属于股东,仅需对股东负责的观点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1924 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他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求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并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含道德义务。他指出:企业不应当将最大程度地实现股东利益作为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把与企业经营者相关的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最大限度地增进所有社会利益。

  但是他的观点在当时并没有得到重视。之后的大萧条使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几乎是毁灭性的经济冲击,在迫使政府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的同时,也深刻地提醒着人们,自由资本主义背后那只"看不见的手"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也许并不该赋予公司和市场那么大的权力。人们开始意识到,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公司同时也应该作为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随之而来的二战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美国,由于公司在战争中普遍表现出了积极的爱国热情,民众对于公司的认同感有所回升。在之后与苏联的冷战中,公司更是选择与国家站在了同一条战线上,同仇敌忾。经过了这一系列变故,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践中,人们都不得不承认设立公司的目的绝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它们也承载着巨大的社会效益。

  虽然从上世纪 50 年代开始,社会大众已经广泛地接受了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事实,对这一概念的分歧还是存在的。

  拥护者认为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并非一味地要求企业无视自身的经济效益,造福社会,而是具有很大的经济学上的动因的。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向社会大众释放出一种积极的信号,建立起良好的公司企业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此外,企业遵纪守法可以降低其法律成本,维护企业形象。再次,在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日臻完善的今天,公司企业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早已突破了简单的经济实体的范畴。甚至在一些地方经济中,大型的公司企业占据了比地方政府更重要的位置。随着企业的影响力和作用力越来越大,要求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职能也是无可厚非的。

  反对者则认为,首先,"公司"是法律拟制的概念,它不同于自然人,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其次,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公司的董事与股东之间是代理关系,因此董事只需要对股东负责,任何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董事更加没有权利用公司所有者的金钱与资源去做与公司获利无关的事。反对者的观点围绕着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设立的目的展开,即公司所应承担的唯一的社会责任有,且只有合法地扩大公司利益,增加股东财富。

  第二节 理论渊源

  一、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含义是:任何组织包括企业、政府的建立,都会与社会之间达成一份公正的协议或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互相之间应有的责任。

  2不过上述主体之间并不需要真正履行订立契约的手续,但是彼此的权利义务都暗含在建立过程中,即企业必须在一定的道德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此处的道德范围是有限度的,一般情况下是由整个社会对企业道德的基本期待来确定的。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公共道德所能容忍的范围,比如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使用童工,干涉东道国内政等等,那企业就应当为自己的这些行为负责,接受相应的法律、行政制裁,或是承受如消费者信任丧失之类的后果。社会契约学说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不再是空中楼阁。而这种社会契约的约束力则是来自于企业在长期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双方之间互相制约的关系使得企业在做决策的时候必须将社会的利益纳入考量,肆意妄为的结果就是被市场淘汰。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理解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第一步是确定利益相关者范围,即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利益相关者被纳入考量。接受度较高的观点是,利益相关者一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他们和企业的关系最密切,一般包括股东、董事等。第二类是与企业有联系的主体,即企业员工,与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其他经济实体等等。第三类是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并受到企业行为影响的主体。这类主体范围最广,社会大众就属于这个范畴。

  在利益相关者确定之后,就应该针对不同的主体确定相应的责任义务了。对股东,企业的首要职责就是通过自身经营来增加股东的收益。对员工,企业的责任是为员工提供安全达标的生产环境,培养和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竞争能力,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保证放假休息的时间等等。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发展企业文化为员工带来更多的利益。对消费者,企业首要的责任就是提供质量达标,不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还应当公平竞争,避免为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债权人,企业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债权人投入的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按时还款,并且在破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还款,不得隐匿资金,或是恶意破产。对社会,企业的责任主要包括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不使用童工,保护环境,尊重人权等等。

  第三节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一、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

  正如上文所述,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论是在争议中被提出的,而产生争议的原因就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性".纵观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过程,在传统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下,企业只需承担经济职能,正是由于这一观点的影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恶性"逐渐暴露,社会才开始关注企业作为"社会人"的"道德性".然而此处的"道德责任"并不能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来理解。

  "道德"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作为人类本性中最高程度的自觉,道德也是有层次之分的。不杀人放火是谓道德,扶贫捐款是谓道德,造福社会更是道德的一种表现。但是如果在法律层面上要求企业承担所有这些"道德",企业就失去了其在经济学上的意义,企业就是在承担政府的职能了。因此,法律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包括企业所有的"道德行为",仅包括基本道德。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代表了企业的最低道德底线,指的是被法律所确认的企业道德行为。

  参考各国法律体系中已经被法律化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都会包括善待员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内容,也只有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是获得了法律的强制保护的。这些责任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与其产生过程一样充满争议,不同的学者或从社会学的角度,或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采用比较理论和不具体的方式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比如佛陶宛(Votaw)将企业社会责任概括为一个"精妙的词汇",他认为这种责任在每个人心中的内涵是不一样的,但总体而言它指的是企业对于社会的良心。斯通(Stone)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非常模糊,具体内容因人而异。哈罗德·孔茨(Harld Koontz)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企业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

  有些学者则倾向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比较具体的定义,比如卡罗尔(Archie Carroll)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的概念,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认为现代企业必须在尊重股东利益的同时,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企业行为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最后企业还必须造福社会。这无疑是从责任最大化的角度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如此种种的定义不一而足。

  然而笔者认为,纵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包罗万象,但是正如上文中所论述的,经过法律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只能包含这些责任中的一部分。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指的是企业在考虑股东利益的同时,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所有负有的,用以为这些主体谋利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具体而言,如果使用外延定义法,参考各国普遍的立法模式,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

  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源地,同时也是理论和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从 20 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发源以来,几百年间,美国社会早已接受了这一理论,并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不断地巩固着这一理论。反观中国,由于一系列历史原因,这一理论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模式也比较被动。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美国与中国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考察我国在该问题上与美国的差距,为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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