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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优化探析
【导言 第一章】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概述
【第二章】美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分析
【第四章】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企业社会责任体制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要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因为公司是股东用以营利的工具,所以理论界一般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仅需要对公司的股东负责。然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越来越高,公司、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日益增多,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此时,如果继续放任企业毫无顾忌地追逐利益,势必会对经济秩序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此,人们开始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到了企业作为"社会人"的特性上来,开始思考企业经济身份和经济责任以外的其他身份和责任。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始系统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1924 年,美国学者谢尔顿第一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虽然这一理论在当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之后1929年到1932年美国的经济大萧条重创了人们对企业的信心。
在此之后,多德教授和伯利教授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论战将这个问题带回了大众的视野。这场论战最终以伯利教授承认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而告终。
在法律层面上,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奉行的都是"越权原则"和"股东利益至上原则".其中"越权原则"指的是企业只能为章程中所规定的行为,一旦企业行为超过章程的规定,即为无效。这种实践做法到 20 世纪 50 年代得到了改变,开始陆续出现判例支持企业为全社会之福祉而为一定的行为。在立法方面,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于 1983 年修改公司法,加入"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从法律层面肯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权考虑股东以外其他主体的利益。在此之后,美国其他各州纷纷修改公司法,至今,几乎全部的州都已经采用了类似条款。
在实践中,美国企业一般都会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定相关的内部准则,要求员工遵守,并且通过设置公益诉讼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2以及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此外,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也非常完善。美国的资本市场是要求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披露的主导力量,美国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范围、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在其他部门法中也规定了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的义务。
此外,美国还设有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劣为评价标准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
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考量,对比出中国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问题上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对比,总结出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较晚,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中国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市场经济之后,改革开放的浪潮让中国的企业迅速地开始了资本积累的过程。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略社会责任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食品安全问题,重大生产事故等等问题层出不穷。而中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又很不完善。《公司法》第 5 条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这一条款并未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做出规定。其他部门法虽然为企业对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设置了一定的义务,但是由于立法太过分散,法律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少冲突之处,并且这些法律大多偏向于口号式的立法,缺乏实质性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在实践方面,我国的企业时常本末倒置,只注重企业的慈善责任,而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责任。此外,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主体过窄,报告质量不高,缺乏第三方认证等问题。
因此,结合我国存在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制不完善、惩罚制度不严、以及外部监督缺失这些问题,中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明确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消除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之处,发挥企业内部自我管理的功能,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加强外部监督力量,从而优化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其他利害相关人"条款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