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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物流业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探析
【导言】物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研究导言
【第一章】物流企业社会责任概述和现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我国物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分析
【第三章】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物流公司社会责任体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物流企业社会责任概述和现行法律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 20 世纪以来国内外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领域中的重要话题之一。物流行业作为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之一,它的社会责任不仅有助于行业自身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本章首先讨论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各个基本概念和现行法律制度,作为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的研究起点。
第一节 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范围
一、物流企业的概念
物流是为商品生产和交易应运而生的活动过程。在我国,物流被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到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2物流企业,即以提供物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更精确的说,物流企业是"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涉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在类型上,物流企业可划分为单一物流企业和综合物流企业。单一物流企业包括从事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包装服务、装卸服务和信息服务的物流企业。综合物流企业则是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目前国内物流行业内大部分为从事运输服务(包括快递服务)、货代服务和仓储服务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2014 年全国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报告》显示,运输收入占物流业务总收入 56.8%,货代业务收入紧随其后。可见运输和货代业务是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的主流。
二、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起源于 1920 年代的美国,一般认为是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 1923 年最早提出来的。 自企业社会责任诞生后,相关争论就不断,支持者认为企业既有营利功能,又具有社会服务的功能。反对者则从各个方面提出异议,韩国学者李哲松教授将反对者的理由总结为三点:(1)企业社会责任有违企业本质;(2)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模糊;(3)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缺位。不过,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天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已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尽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汗牛充栋,但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仍没有得到统一。国外主流意见如美国 Carrol 教授主张企业社会责任应分为四个部分,包括经济(Economic)、法律(Legal)、道德(Ethical)、慈善(Philanthropic)上的责任。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更倾向于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综合体。具体定义上,卢代富教授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刘俊海教授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企业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社会对企业的期待,包括守法、做好企业本身和道德上的承担,属于 responsibility的范畴。
上述国内学者给出的具体定义彼此间无明显分歧,但是不同学者对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限度上略有不同。笔者认为,企业作为单纯的民事权利主体,受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保护,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及股东最重要也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基于企业占有和支配大量社会资源会影响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所以企业才具有了一定的公共属性,从而应担负促进其他社会利益增长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盈利目标同时肩负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即社会责任在物流行业的具体化。
三、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企业社会责任以除企业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为义务相对方。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理论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按照 Carrol 教授在其书中的介绍,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行为、决定、政策、实践及目标互相影响的个人或群体。
一般来说,企业除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职工、购买和使用企业产品/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债权人、企业所在社区和自然环境等。由于企业的行为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存在互相影响关系,所以企业对他们的利益负有维护和保障责任。笔者认为,物流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物流企业职工、采购物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企业债权人(包括供应商)、企业所在社区和自然环境。
第二节 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一、物流企业社会责任与其他行业的共性
虽然《公司法》第 5 条已规定,每个企业都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不同行业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肯定不应标准化或千篇一律,应根据行业性质和使命各有偏重。物流企业大部分的社会责任是与其他行业一致,即那些基本的泛化的社会责任,比如尊重人权、不使用童工、保护职工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和促进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等。
二、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笔者认为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相比其他行业并没有明显区别。它的特点源于物流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上的社会责任履行没有达到与行业匹配的程度。
(一)对员工以及社区的安全生产责任
提到安全生产责任,一般人们的目光往往聚焦于制造型企业、化工企业或煤炭企业。而物流行业作为服务型行业,从企业经营者到社会公众再到政府监管部门都忽视了安全生产在物流日常运作中的重要性。2013 年发生的圆通快递"致命快递"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事件起因是武汉的一名发件人隐瞒快递内容是危险化学品,而圆通快递员存在重大操作不规范,在揽件时没有做应有的查验,也未要求寄件人证明其所寄的液体不属于违禁物品。以致运输途中化学品泄露并污染了同批的多件快件,最终导致山东一名收件人死亡以及九名收件人和快递员工受伤。
作为最大的国内快递企业之一,圆通快递在快件收揽方面肯定有相应的安全检查标准流程等一套安全生产制度,但是具体操作员工却未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运作。这首先反映了员工缺少安保意识。其次从深层次来看,企业缺少对员工的安保教育以及缺少保障员工标准操作的管理体系。
物流企业应在职工安全意识教育上、安全工作环境营造上以及科学管理体系搭建上持续深化贯彻,以符合行业要求。
1、培养职工安全意识
职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也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企业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当代各国均无一例外地将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列为企业应负担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物流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行业门槛低,大部分一线员工学历不高,在安保意识也不强。因此物流企业应承担起培养职工安全意识的责任。比如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保证职工能充分认识到与工作过程和工作环境有关的危险因素,明白规范化操作的意义所在。又比如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此类活动,让职工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2、加强安全措施
在提高职工主观意识外,物流企业还应致力于营造更为安全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场所和生产工具。比如物流操作中心在投入生产前应必须通过消防、安监部门的验收和检查;在运营设备上安装紧急呼救系统;对操作设备的安全性进行定期检修,更换有风险的设备等。
3、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物流企业还应建立一个高效科学的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内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比如建立工伤调查、分析、统计流程,降低事故和工伤发生率;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在企业内推行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其他同类安全管理体系等。
(二)重视环保责任
物流业虽然是服务业,但却是能源消耗巨大且污染严重的行业。以快递领域为例,据 2015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介绍:2014 年全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 140 亿件,同比增长 52%,跃居世界第一。到 2015 年,更是预计将达到 196 亿件。
在欣喜快递业务蓬勃发展之余,人们更应该看到百亿件快递随附的天量级包装纸箱、包装塑料袋此类资源的耗费和后期处理问题。在污染排放方面,航空货物运输中,无数飞机每天起起落落,耗费无数燃油,往大气排放大量污染。道路运输中,数不清楚的卡车日夜不断的行使在各级公路、城市和乡村道路中,既有巨大的噪声污染又有因汽车尾气造成空气污染。北上广这些大城市 PM2.5 屡屡超标,或许也有它们不可小觑的"贡献".
所以物流企业不能局限于一般行业水准,而是应承担更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节能减排上的建设,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列为企业使命之一。比如物流企业建立包装循环使用制度;对无法重复使用的塑料袋采用可降解的材料;提高清洁能源车辆在运营车辆中的比例;合理安排运送线路减少资源投入;仓储活动中使用安全的物质保存特殊物品等。
第三节 物流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现状
一、《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 5 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规定便是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最直接最基本的法律支持。物流企业受《公司法》调整,自然也应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除第 5 条以外,《公司法》分则中的一些条文也被认为具有公司社会责任性质,例如第 17 条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第 18 条工会和职代会制度以及第 20 条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规定等。
二、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规定
除《公司法》外,其他部门法如《劳动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也对企业职工、购买和使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客户及个人消费者、企业债权人、社区、环境资源等利益相关者权益维护上做出规定,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要求企业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这些均直接或间接的保障职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合同法》中企业订立合同应当公平、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诚实信用,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定企业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单位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为安全生产条件投入必须资金以及随时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隐患等,从而达到安全生产、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还有《环境保护法》约定了企业具有节约能源、控制污染,促进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三、物流行业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与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如《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海商法》、《航空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也是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一般来说,相关的法律规范除细分领域的特殊规定外,普遍要求企业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对职工提供安保培训、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危害所在社区安全等,因此也具有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四、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发现,目前的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其他相关部门法以及物流行业相关法律规范中,体系十分松散。同时,《公司法》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缺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应,所以容易导致物流企业经营者对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内容认识不清。社会也就很难期望企业经营者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同时,现有的法律体系也给外部渠道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造成困难。企业经营者没有外部监督压力,也就更缺少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