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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研究导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12 共50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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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物流业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探析
    【导言】物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研究导言
    【第一章】物流企业社会责任概述和现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我国物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分析
    【第三章】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物流公司社会责任体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几年来,我的工作中遇到很多客户发来的供应商社会责任协议,使我开始关注起企业社会责任。随着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加深后,我发现较少有从物流行业角度来探讨社会责任的定义、履行和制度构建。因物流行业有其行业特点,社会责任制度构建也应与行业特点联系起来。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能在此问题上总结出有价值的观点。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物流企业,作为我国的现代服务经营者,在供给商(包括生产商和经销商)和消费者(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者和生活资料消费者)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在我国,物流企业不仅仅起着负责商品流通的作用,它的经营还牵涉着整个国计民生,所以物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整个社会意义重大。目前社会上存在物流服务质量差、人员素质低和无序竞争此类负面评价,而且近二年物流行业还爆发 "夺命快递"和更为严重的天津塘沽爆炸案,这些都与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缺少有关。

  对于物流企业本身来说,过去有些企业以忽视安全生产制度、牺牲企业职工利益等代价,降低企业成本来向客户提供更为低廉的价格,但如今这已经变成阻碍企业进步的做法。特别是这几年,物流企业开始受到很多来自于客户的要求物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在社会责任表现上较好的企业往往更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获得客户青睐赢得订单。因此社会责任履行也就企业本身的长期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

  因此,从社会进步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物流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构建都是一个十分具有研究意义和价值的问题。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从可搜集到的国内文献来看,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概是从 1990 年后才开始的。刘俊海教授在 1999 年出版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属国内最早的一批社会责任研究专著。王保树教授在本书的序中提到"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崭新的论题……该领域仍有待人们去开垦。"从侧面可以证明当时国内法学界对社会责任的讨论刚刚开始。台湾地区学者刘连煜教授在此之前更早的研究社会责任,其所著的《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关系的角度,针对台湾地区企业和现象进行讨论。另外还有卢代富教授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也是新《公司法》颁布前讨论社会责任的具有深远影响力的著作。

  自从新《公司法》2005 年颁布后,由于其中第 5 条明确提到了"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便立刻成为法学界和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此后,大量学术专著和专题论文问世,法学者们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公司法》第5 条的规范诠释、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等各个角度思考和讨论企业社会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企业责任的法理研究最多,对于制度构建的研究最少。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

  1、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和论争

  一般认为,英国学者谢尔顿在考察美国企业后于 1924 年在他的《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最早提出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他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主张公司经营要有利于增加社区利益,而且社区利益的重要性应该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挑战了人们对企业性质根深蒂固的观念--企业的存在意义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理论问世后便在社会中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正当性的历时长久且激烈的争论。最著名的便是美国二位法学教授贝利与多德间的论战。根据 Joseph J.Norton 所著的《企业社会责任和世界和谐发展》一文介绍,二人的论战开始于贝利在其著作《作为信托中权力的公司权力》强调,企业管理者只能作为企业股东的受托人,其权力应本着股东是企业的唯一受益人之原理而创设和拥有,股东的利益始终优于企业的其它潜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多德认为反驳贝利的观点不合时宜。他指出,现代企业除了盈利外还有"社会服务"的功能。企业管理者在做企业决策时就有义务考虑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贝利又反驳认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应尽"勤勉注意义务"来保护股东利益,但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总的来看,美国企业界和法院似乎都更倾向于接受多德的观点。

  刘连煜教授曾总结历史上企业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张有:企业只需要对股东承担责任,且应该严格遵守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如果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则会产生由少数企业经营者决定公共政策的风险;作为道德概念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难以把握;将可能损害自由企业体制所立论的基本原则。

  韩国学者李哲松教授将反对企业社会责任者的理由总结为三点:1、企业社会责任有违企业本质;2、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模糊,3、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缺位。尽管如此,到今天,企业的社会责任已被社会普遍接受。

  2、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认识,国外不同学者、组织等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墨尔本大学的 Parker 教授认为理想的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遵守商业法律责任,而且应进一步包括经济、道德,甚至于非强制性的社会预期。美国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的卡罗尔 Carrol 教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最广为人知,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分为四个部分,包括经济(Economic)、法律(Legal)、道德(Ethical)、慈善(Philanthropic)责任。总的来说,国外学者比较多从实务角度对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和考察。

  我国国内学者对于社会责任的理解不同于国外学者,大部分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综合体。比如朱慈蕴教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的意义更在于道德规范,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国内学界并无重大分歧。卢代富教授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综合体。刘俊海教授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在社会责任的范围来看,学者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此进行了讨论,基本都认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指公司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用户、消费者、社区和环境资源。

  (三)目前国内立法及立法不足
  
  《公司法》第 5 条直接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许多学者认为该条文尚存在诸多问题,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立法主旨不清。沈贵明教授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范问题》中认为该条文包含了"守法规范"、"守德规范"、"承担义务规范"和"接受监督规范",导致立法主旨不明。

  (2)学界对于社会责任条款的属性分歧较大。比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第 5 条仅是宣示性规范。宁金成、张安毅在《我国<公司法>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评析》中认为第 5 条是一个典型的原则性条文,而法律基本原则即是一个强行性规定。蒋大兴教授在《虚构的裁判幻象?--检验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裁判性》中认为社会责任是一个道德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功能。

  (3)缺少相符合的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制度体系。不仅是《公司法》内的制度欠缺,也缺少其他部门法中的制度衔接。

  (4)缺少法律后果以及缺少可裁判性。学者罗培新在《试析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困境及若干解决思路》中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实际绩效很大程度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然而可以预见到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会面临明显的裁判困境。

  (四)对社会责任制度构建的设想

  刘俊海教授建议在观念上确认营利最大化的商事目标与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非商事目标为公司的二元化目的。就公司机关体系,完善消费者、劳动者和其他非股东利益代表在公司机关中的参与制度。改革现有的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同时需要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事宜的社会公开制度。

  沈贵明教授认为可以从二个层次入手。理念层次上,在公司法上将社会责任单列一条并明确社会责任内涵。实施层次上,完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同时完善监事会制度,包括完善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引入债权人进入监事会。

  王保树教授在《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中,提到可以借鉴域外法律提出将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以及完善董事会制度。具体条文设计中,在现有《公司法》第 5 条的基础上强调"公司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在公司治理部分正式引入"其他利益相关者概念",另外在董事会的相关条文中,强调"董事会在经营决策时应对所产生的社会后果作出安排"等。

  学者郭秀华在《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司法适用之法律分析》一文中,建议将企业社会责任一般义务概括到公司治理义务中,并成为公司、公司机关和管理人员的治理义务。

  (五)物流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

  从文献检索来看,专门针对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少量研究,如唐久益、储雪俭在《浅析物流企业社会责任》中,认为我国物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来源于客户的拉动力、政府推动力、第三方压迫力和企业主动力的四种压力。也有解江凌、赵杨在《我国大型物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分析-以中国物流企业 50强为例》中专门研究了大型物流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他们选取了 8 家企业,以其在 2006 年开始的 8 年内发布过的全部 29 份报告为研究样本,最后认为这些社会责任报告在于对推动就业科技创新合法守规方面涉及较少;大部分企业未能发挥优势,推动供应商、客户和自己的分支机构履责。

  但从法学角度讨论物流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构建的文章十分少见,这可能与物流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内容特殊性不明显有关。但是物流是国计民生中的一个基础行业,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已爆发出许多问题,因此亟需对物流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进行相关研究,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帮助提高物流行业的整体经营和服务水平。

  四、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法律的经济分析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和现象,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牵涉到国际法律规范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间的关系,因此采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帮助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第二、实证分析方法。以我国物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为研究对象,考察物流企业在现实生活中暴露出的社会责任缺失,收集相关资料和现实案例,二者结合进行研究分析。

  第三、文献参考方法。收集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论文,以及国内关于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章,对这些文献进行研究、分析和归纳,为本文的写作起到帮助和参考作用。

  五、论文结构

  全文共分三章讨论我国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现行法律体系上的不足以及构建的建议。

  第一章首先介绍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以及社会责任的范围。然后根据行业情况,提出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相比其他行业的共性和特殊性。最后简要介绍现行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其他相关部门法和物流相关法律规范。

  第二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物流行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和不足,说明物流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之后的内容重点阐述了导致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认为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很重要的原因,而又主要表现在《公司法》上的不足。除法律制度外,一些现实因素也是导致物流行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第三章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建议。首先提出了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原则。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构建内容。针对目前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提出应继续完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制度以外,需要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力量,一起合作完善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在研究角度上,虽然国内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已较为全面,理论成果也颇为丰富;此外从经济学、社会学角度研究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果也有一些,但是二者结合即从法律视角探讨物流企业的社会责任仍比较稀少。本文选取物流行业作为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角度。

  在研究内容上,本文根据物流行业现实情况和现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规范,提出自己对物流行业社会责任相比其他行业的特殊性的观点;以及在法律制度构建上,提出《公司法》、其他相关部门法和物流行业相关法律规范形成呼应的建议。

  由于本人法律认识尚浅,对于《公司法》理论研究还处于刚开始的阶段。

  同时物流行业是个很庞大复杂的行业,对物流行业进行全面了解也很困难。所以本文提出的物流行业社会责任特殊性的观点还很浅薄,对于法律制度的构建建议也不成熟。这些不完整不详尽之处,均需要通过之后的法律学习以及对物流行业特性的继续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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