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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企业承担气候变化环境责任制度构建
【引言】企业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法律探究引言
【第二章】企业环境责任的一般问题
【第三章】企业应对温室效应环境责任的法治现状评析
【第四章】完善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法治的设想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企业气候环境责任承担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4 完善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法治的设想
完善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环境责任的法治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者,对气候变化的加剧,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由于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环境责任的严重缺失,导致了大量气候灾害的频繁发生,并严重危胁到了人类的身体健康、社会的稳定秩序,因此,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机制对于促使企业切实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完善的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环境,是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的需要和保障。环境公平正义所要实现的是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能够平等地享有环境资源权益。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相对于其他社会公众,在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社会地位以及对信息的获取和持有等方面都有很强的优势,同时,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也是最主要的环境污染者和资源、能源的使用者,因此,健全的法律机制能够保证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节能降耗、改善气候变化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从而实现环境的公平正义。
在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方面,构建完善法治环境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的作用,积极推进法律相关学科建设,这为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的支持是完善法治环境的前提,在国家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在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方面,全国各地形成积极构建法治环境的局面。同时,积极借鉴国外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环境的经验,也为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条可行性道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体制。其次,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方面出现了一大批学者专家,他们是在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建设方面的中坚力量,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从而形成了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环境建设的内部力量。这也是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只有相关领域理论研究不断成熟,才可能促使法治环境建设走上正轨。我国正是有了一批这样的人才,为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了内在的可行性,同时结合国家和国际的外部可行性因素,共同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建设,这种良好局面的形成必将有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总之,在当今环境危机爆发的时代,建立健全我国的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环境责任的法治环境是必要并可行的。我国应该立足于基本国情,完善相应环境法律体系,严格环境司法和执法,加强公众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企业主动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积极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从而树立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良好国际形象。
4.1 完善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立法
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立法发展状况是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我们更应该积极主动地推进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的完善,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保证在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4.1.1 健全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律体系
立法是执法、守法的基础,立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执法、守法的效果。法律供给是否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是评价一部法律优劣的标尺。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背景下,为了践行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所确定的环境义务,制定与完善保护全球气候的国内法律法规已成为包括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重要内容,且形成了颇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日本为例,先后制定有《臭氧层保护法》、《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能源使用合理化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等一系列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在气候变化应对中包括节能减排、使用清洁能源等环境责任有明确而有针对性的规定。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立法多属于规范性文件,缺乏应有强制性、稳定性、体系性和专门性,更导致当前企业在气候变化方面环境责任无法可依的现实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气候变化立法经验,构建应对气化变化环境责任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形成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中心,以《气候变化应对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现行法为配套的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法律体系。首先,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中心。我国现行具有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 1989 年制定、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其基本法地位决定了该法对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起统领和普遍指导的作用。《环境保护法》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企业保护环境和防治公害的权利义务应成为确立企业环境责任的基本依据。其次,构建配套的单行法律体系。与时代相适应,我国可以尝试修订一部专门法--《企业环境责任法》,并尽快出台《气候变化应对法》。第一,《气候变化应对法》应与《企业环境责任法》等其他单行法相互配合,形成统一的法律机制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两部法律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将气候变化问题法律化,突出当今时代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并强调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必须要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另一方面,制定企业环境责任的专门法,突出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作用,通过规范企业的环境责任,有力地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第二,在制定《企业环境责任法》时,可以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量排放作为一个重点,综合考量,突出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环境责任,从而更好地应对我国目前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构建以《环境保护法》为中心,《气候变化应对法》、《企业环境责任法》为配套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确保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方面的有法可依。
4.1.2 完善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已相继通过《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倡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减少碳排放,并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环境责任的约束。但一些在国外已经成功运行的法律制度,我国还没有全面实行,我国应尝试引进以下环境法律制度,如:排污权交易制度,碳税制度,碳标签制度,绿色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更加完备的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企业切实履行低碳环保的环境责任。
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应该建立和健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就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就是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科学技术手段评估某地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根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将其分为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可以切实有效地减少碳排放量,从而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在法律上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为排污权交易的进行提供制度支持,企业也必将会在这条道路中寻找到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的新方向。
碳税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征收碳税不仅对促进企业履行节能减排、合理利用资源、能源的环境责任十分有效,而且还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形象。但目前,我国在碳税制度方面的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碳税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碳税制度,从而严格规范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环境责任。征收碳税,一方面是要求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缴纳费用,另一方面是促使企业在控制污染排放的成本与纳税之间进行权衡,引导企业增加治理环境的成本来减免被征收的碳税。在完善碳税制度时,首先,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对影响程度高的企业生产行为征收高额的税收,对污染程度低的征收一般税收,对积极推行节能减排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促使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充分考虑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其次,应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碳税制度是减少二氧化碳等碳氧化物排放的有效手段,在实行的同时还应和其他节能减排的措施相配合,如可以和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强度考核统筹考虑。
碳标签制度。当前,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环境问题,各国积极采取节能减排的应对措施,碳标的推广和应用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碳标签是为了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缓解气候变化的目的,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将排放的温室气体用可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产品标签的形式引导消费者形成低碳产品的消费选择观。
①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公众的消费开始转向关注产品的含碳量,公众可以通过企业的碳足迹信息来做出消费选择,从而促使企业转变能源的使用种类,积极研发低碳产品,发展新能源,从而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因此,我国应当适时建立碳标制度,可以先在某些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向全国各个地区进行推广,从而可以有效地规避碳标签贸易壁垒的影响,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绿色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推广和应用,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对公众和社会产生的环境危害。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将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拒之门外。
在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面,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引导和督促作用,应充分告知企业所要1政府的告知工作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告知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当申请市场准入的企业书面承诺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标准时,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其市场准入的资格,但政府部门还要对承诺的企业进行跟踪监测,从而促使企业兑现承诺,积极地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我国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确立排放权交易制度、碳税制度以及碳标制度的法律地位,并与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相结合,为应对气候变化、建立低碳减排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努力,这也有助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形象的树立。
4.2 加强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政府管理
4.2.1 加大对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执法力度
正如法偐所言:“徒法不能以自行”.因此,除了要完善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立法以外,还需要政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执法力度,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与价值,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管理更无从谈起。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我国政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开发利用新能源。政府进行环境监管时,往往主要采取“事后监管”的手段,对排放污染的企业征收排污费等,但实践证明,征收排污费对企业的控制效果并不理想。加强对企业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管理,要摆脱“末端治理”的理念,注重事前监督,这一点已经在我国立法中得以确立,新环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地位,并建立了配套的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等。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方面的核心制度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主导者和决策者,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评价的结果和活动方案的选定。
①政府通过采取环境影响评价这一事前监督的手段,可以加强对企业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管理,以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企业的建设和规划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通过对最优方案的选择,使企业能够认识到自身的建设和规划行为对环境和气候变化可能造成的危害,从而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此外,政府还可以利用税收在节能减排中的杠杆作用,采取征收环境税的手段,促进企业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开征环境资源税、环境污染税,增加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以提高环境成本的方式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迫使企业关注生产经营中的环境成本,促进企业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可以采取提高传统能源的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设计和实施科学的森林生态税等手段,既能促进企业开发利用新能源、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实现政府部门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监管。
综上,政府在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实现方面具有主导作用,相关监管制度实施的实效性主要取决于政府执法的力度。如前文所述,我国各级政府在依法监管过程中,由于不能恰当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国家财政税收与公共环境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出现大量的对企业的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较轻的处罚力度、温和的执法手段等,因此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却较高,一贯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企业必定会选择成本较低的违法排污行为,最终必然将会危害环境,影响气候的变化。我国政府应该尽快改变当前这种现状,在执法过程中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力度,增加环保各部门的协调性,加强各部门的协作性,实行联合执法,同时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保证做到政令畅通,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给予严格惩罚,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当然,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更应该遵守法律程序,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事,只有在尊重程序的前提下,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才能起到对企业的威慑作用,从而使得企业遵纪守法。另外,政府为了更好地进行环境执法,还要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素质的高低是衡量执法严格与否的重要尺度,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规范超标排放气体的惩罚措施。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培训和执法教育,并进行定期的执法考试,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其执法的质量,提高执法的效率,确保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执法。
4.2.2 丰富对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执法手段
政府执法不仅仅是通过规范企业的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多样的执法手段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我国当前在促进企业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执法过程中,相对重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等监管手段的运用,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过于单一,忽视了对环保企业的鼓励与经济激励等执法措施。经济激励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手段,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引导和激励企业选择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弥补环境资源的负外部性所带来的损失。
①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激励手段主要有:财政补贴、减免税费、发放优惠贷款、发放奖金、设立专项基金等措施以及支持企业的清洁生产和研究开发等。
②通过政府的经济激励,可以引导企业将环境污染的成本纳入到经济活动的分析和决策中,促使污染环境的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改变气候变化的生产经营方式。相对于政府强制手段的威慑性,经济激励手段更具有自愿性、合作性的特点,而非强制性、对抗性,比较容易被企业所接受,执行的阻力也较小。在全球环境危机严重的背景下,我国的一些措施厄需调整,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我国急需改变现有的财政补贴,将化石燃料补贴转化为对气候有益的能源的补贴,将采矿补贴转化为循环利用补贴。
①通过调整财政补贴,调动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应适时调整计税依据,改变从量定额征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方式,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对开发利用新能源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研发新技术,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以及能源的清洁利用,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我国政府积极有效地采取经济激励手段,必将使得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与其营利的目的相一致和融合,这样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
4.3 完善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司法机制
4.3.1 配置专业的环境诉讼司法资源
环境诉讼的专业性较强,这就决定了一个完整的环境诉讼,需要配置专业的环境诉讼司法资源,以更好地完成环境诉讼,解决环境问题。在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企业环境责任相关诉讼存在损害事实举证复杂、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现实问题,因此也对环境诉讼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国的环境诉讼司法资源非常匮乏的现状,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环境诉讼资源:第一,培养专业的环境诉讼司法人才。
司法人才是法律能够运行并且得到正确的实施的保障。首先离不开专业司法人才的参与。不同的诉讼环节、不同的诉讼性质,都需要各类专业司法人才。不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在环境诉讼的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名专业的环境诉讼律师,可以凭借其专业的环境法学素养,为当事人解答疑问,为当事人分忧解难,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官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审判环节,专业的法官可以准确为案件定性,充分利用诉讼资源审理环境案件,维护司法秩序,为企业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官作为环境刑事诉讼的公诉人,具备了专业的知识储备有助于鉴别证据,并及时将案件移交起诉,提高环境司法效率,营造公平的、高效率的法治环境。
第二,设立权威的鉴定机构。在与企业环境责任有关的环境诉讼案件中,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举证责任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证据是案件的灵魂,设立权威的鉴定机构,是证明双方责任的必要前提;第三,积极推动环境案件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在涉及企业环境责任的案件中,针对不同的情况,各地法院积累审判经验,汇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典型的案例指导进行编纂,再发往各级人民法院作为案例参考,从而形成全国法院共同办理与企业环境责任相关诉讼案件的局面。
4.3.2 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
在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大背景下,社会各界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
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证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在现阶段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只处于起步阶段,立法虽然已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是要实现有关企业环境责任案件的正确处理,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由于环境诉讼案件涉及到的范围广,技术性强,因而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具备资格的相关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直接问题是如何筹集资金来解决对企业的举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更多的是需要相关的机构鉴定其是否承担责任,这种积极成本的考虑对相关组织来说是有必要的。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该将这种诉讼成本的承担向着有利于具有起诉资格的相关组织倾斜,加重企业的诉讼成本,从而能够更好的监督企业是否在履行环境责任。同时,如果根据相关组织的起诉,最后法院认定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那么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相关组织必要的补助,以弥补因为诉讼成本过高而带来的压力。
第二、建议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赋予检察院原告资格。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主要目的是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检察院参与诉讼案件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直接起诉企业要求其承担环境责任;另一种是检察院支持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利用自己在侦查技术、调查取证等优势,帮助相关组织实现公益诉讼。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拥有独立地位,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只对人大负责,而且拥有法定的调查权。因此检察院能够依照法定程序独立搜集证据从而及时发现有关违法事实,这是检察院与环保组织相比具有的天生优势,这也使得检察院能够更为有力、有效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环境公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中环境责任的不当履行,导致社会公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案件相比,在证据收集、损害认定等方面必然更为复杂繁琐,因此此类公益案件更加需要检察院这样的诉讼主体出现。
4.4 增强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守法意识
目前,我国企业在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方面,没有意识到承担环境责任给企业自身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实践行动上,仍然处于被动状态,往往是迫于社会各界的压力,才会考虑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随着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企业必须改变这种环境责任理念,主动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
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守法意识表现在其应加强环境教育,将企业环境责任的理念上升到企业文化的层次,塑造企业的绿色形象;其要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模式,改变传统的生产发展模式,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采用全面的环境管理战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4.1 加强企业内部环境教育
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弄清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环境教育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做出决策。
①环境教育是一种以实现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教育,在这个教育过程中,培养有关主体具有理解和评价人类及其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技能和态度。企业的环境教育对于企业正确认识其环境责任、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减少废弃物排放等意义重大。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常态的环境教育制度,并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的浪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往往不会考虑将治理环境的成本纳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只有通过必要而有效的环境教育,才能让企业决策层及其他各类企业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意识决定行为,这是企业践行环境责任的前提。其次,采取多种形式增强环境教育的实效性。因此,企业应该在员工中深入开展各种与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相关的环境教育,一方面,促使员工认识到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性,改变以往认为承担环境责任就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错误思想,从而提高员工的气候保护意识。同时,还要进行气候保护知识、清洁生产的专门培训,在向员工普及气候保护知识的同时,使之具有担负相应环境职责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加强环境教育,强化环境责任理念使之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促使企业的领导层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观,具备一个现代企业家应该具备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环境责任理念,通过自身的积极倡导和参与,把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中。
①企业还是气候变化问题的最终解决者,只有所有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中,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才能最终解决。
4.4.2 广泛推行清洁生产模式
企业主动地将清洁生产模式应用到生产经营中,是企业积极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有力证明,是企业守法的表现形式之一。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企业应广泛推行清洁生产模式。清洁生产模式是一种新型模式。这种生产模式追求的是预防和全过程控制,从根本上解决气体排放问题,在污染前采取预防措施,而不是在排放温室气体后采取治理措施。企业要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有:第一是采用无污染、污染少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第二是要淘汰高消耗、低效率、废弃排放量高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转向低耗能、高产出和废物循环利用的生产工艺;第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第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从而,推动企业由高碳排放量向低碳排放量转变,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企业广泛推行清洁生产模式,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现了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守法意识有所提高,是企业主动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有力说明。此外,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节能、降耗,减缓资源的耗竭;减少废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造成的风险,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问题。企业广泛推行清洁生产模式,从守法意义上来说,是对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履行的必然要求。
4.4.3 采用全面的环境管理战略
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和气候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因素开始逐步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竞争力的标志,企业应审时度势,改变传统的管理战略,将环境责任理念注入管理过程中,通过实施全面的环境管理战略,比如,可以通过实施和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设立环境监事等具体措施和制度,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使自己的生产行为与环境、经济和社会相协调。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对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构建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有助于高效、合理、系统地调控企业的环境行为。企业建立环境管理系统并认真运行,就能从生产的每个环节,如原材料的选择,产品设计和制造、废物处理等来审计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能够指导企业从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落后生产模式转向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先进生产模式,可以减少环境的负荷。
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环境监事。我国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均设有监事。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于企业的决策是否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新建项目是否属于低碳排放、环境友好的项目,以及企业清洁生产、环保设备运营情况均不在其监督和考核的范围内,这不得不说是当前企业监事制度的一个明显不足,尤其是在当今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时代。鉴于此,企业可以考虑在内部设立一名环境监事,由其专职负责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行为,负责监督企业日常的经营决策和生产是否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低碳标准执行,同时,可以根据所在企业的低碳生产的情况,作为对监事工作的考核标准。
①除此以外,企业可以尝试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利用节能环保公司专业的技术、专业的人才和设备,为企业践行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提供保障。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发达国家已经普遍推行,主要通过节能服务公司来运营。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采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②目前,我国的能源现状不容乐观,能源的消费量迅速增长,能源利用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国际先进水平。能源问题引发的温室气体排放,严重影响了气候变化,鉴于此,企业应该对能源问题引起重视,积极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节能管理模式,从而大大降低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缓解企业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也可以向社会展现自己对环境负责任的态度,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4.5 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监督作用
4.5.1 拓宽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渠道
环境保护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鼓励公众广泛参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保护始终是在公众的推动下进行的,尤其是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当今时代,公众的广泛参与对气候变化的改善更是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公众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支重要队伍,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可能就是一句空话。我国已经将公众参与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热心于环保事业的公众提供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我们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各环节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因此构建保障公众参与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拓宽公众参与监督各类主体环保职责和责任的渠道,这是我国政府在此领域的当务之急。另外,为了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环保部门应当畅通公众举报的渠道,建立受理举报、限时查处、快速反应的机制,对公众举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保障公众环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的行使,既可以有效地调动广大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为改善气候变化做出努力;又能通过公众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刺激企业认真方式履行低碳、减排、节能、环保的环境责任。
4.5.2 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因其自身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当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新鲜活力的监督队伍。在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实现过程中,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可或缺。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有求实精神,要坚持调查研究,确保报道的新闻要具有客观真实性,没有客观真实,新闻就成了无源之水,不利于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引导作用;其次,新闻报道要切实反映社会公众的呼声,对违法排放废弃物、危害公众环境利益的企业给予曝光,督促企业及时治理环境污染,还公众和社会一个美好的家园;再次,新闻媒体要坚持依法监督,确保新闻合理合法,在报道中,要遵循法律的要求,本着“帮忙不添乱”的原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正确处理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的辩证关系,避免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对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企业给予正面报道,提升企业的“绿色形象”,呼吁社会其他企业学习和借鉴;同时,对违法排污,浪费资源、能源的企业给予反面报道,引导其认真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促进传统能源的清洁利用。
4.5.3 发挥环保 NGO 的监督作用
环保 NGO 是环境保护事业中一支非常重要的队伍,在环境理念的宣传,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广大公众的行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监督企业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的情况方面,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环保 NGO 参与环保监督有很多优势:首先,环保 NGO 具有信息优势,可以向企业传递最新的技术信息,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新能源,进行清洁生产,减少企业生产行为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从而引导并督促企业主动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其次,环保 NGO 具有社会资本优势,其可以利用社会影响力,对企业的违法排污、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地干预,将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环境不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使这些企业受到惩处和制裁,从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其环境责任;再次,环保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利用其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和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优势,成为公众和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及时准确地反馈公众的意愿,还可以有条件地观察环境地点的变化,通过搜集来的事实情况证实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从而督促企业履行相应的环境责任。
鉴于环保 NGO 具有如此重要的优势,其对推动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履行定会起到很好的效果。针对当前环保 NGO 参与环境保护监督领域存在的各类障碍,我国应该健全和完善环保 NGO 参与环境保护和环保监督的机制,降低准入门槛,拓宽环保 NGO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渠道,首先,应明确赋予环保 NGO 独立的法律地位,将环保 NGO 明确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充分发挥环保 NGO 的优势,将其掌握的企业的环境不法行为及时地予以制止,防止企业对环境和气候变化带来严重的影响;其次,可以为环保 NGO 提供充分的资金资助,使其更好地参与环境观察,全面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再次,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创造条件使环保 NGO 更多地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来,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