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毕业论文(范文10篇)之第七篇
摘要:音乐表演是音乐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连接着音乐创作和音乐欣赏, 是音乐作品得以体现的桥梁, 如何从音乐作品的记录符号中获取信息是对作品诠释的首要关键;优秀的表演者不仅要是一名音乐作品的诠释者, 更应当是音乐作品的批评者;音乐表演中的作品诠释和批评是同时存在的, 它们相互制约, 相互渗透。
关键词:音乐表演,音乐欣赏,作品诠释,批评
表演在音乐实践活动中普遍被作为一种操作技能来训练。美国著名音乐学家约瑟夫·克尔曼提出, 表演是音乐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具有对作品进行诠释的批评性质。他认为一名演奏家不能仅仅将研究视角停留在去努力确定古代音乐的文本上, 还应该将表演看作是一种批评形式, 一种作品解读的方式。音乐表演研究的视野不能被局限于研究音乐作品本身, 乐谱是音乐作品的物质载体, 但不具有生命现象, 所以它所携带的信息是需要表演者通过实际表演来提炼出来的。通过表演, 音乐作品被赋予了生命。这就意味着, 研究音乐表演必须回归到创造艺术的人身上去。诠释一部音乐作品所关系到的因素有作品本身、表演者、表演场地、表演受众等。所以音乐表演不仅仅是表演者如何诠释作品的过程。诠释什么样的作品, 将作品诠释给谁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这恰恰体现了克尔曼所提到的批评性质, 以准确理智的批评性思维诠释一部作品正体现了在音乐表演过程中理论和实践缺一不可, 它们相互支撑、相互渗透。
一、音乐表演中体现的作品诠释
如何在音乐表演中体现对作品的诠释?要理解并分析音乐作品, 首先必须清楚表演指的是什么。所谓表演, 从狭义上理解就是以某种特殊观念为中心, 以各自不同的行为方式传递信息、交流感情、产生共鸣, 完成展示其行为过程的内容, 以达到目的的活动。表演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文化现象, 并随着不同表演观念、行为方式的不同, 其本质也不相同。
音乐哲学研究的是人对音乐现象的理解认识活动, 以及它对人的影响、作用、价值、意义等的判断, 也就是说音乐现象必须和人联系在一起, 不能忽视人的社会性本质。因此表演者要理解和分析的是来自不同时代、国家、文化背景下的音乐作品, 这些作品从感性表象至内容精神差异巨大。要以历史的维度看待这些乐谱以外无形存在的文化背景, 它们恰好是影响甚至决定一部音乐作品本质内容的东西。这就是克尔曼所认为的, 分析应结合审美体验和文化考察, 与理论相整合。
由于音乐的本质不是唯一的, 意味着对作品没有唯一的解读, 这也恰好印证了“唯一不朽的是艺术所传达出来的对人和世界的理解”, 1因为它是被不断赋予新的感受和理解。
对作品诠释的前提来自表演者的理解, 赫尔曼·施密茨提出“理解是对所理解事件的重构”。其中“重构并不意味着推翻, 而是再建, 再建既保留又新增, 在肯定中探索新的意义”。1音乐表演所要诠释的作品就如同历史作为一个存在, 既有消失也有传承;既有保留也有新添;既有继承也有创新。同时, 理解不仅是历史问题, 更是一个现实问题。“不论是重建还是理解, 理解的核心是在过去和当前情境之间探索一个‘适量’, 这个‘适量’既不是纯粹的主观活动, 也不是客观事件和历史记录, 而是把过去的意义置入当前情境的新的解读1。”
音乐表演对于作品诠释的过程中主体是表演者自身, 对象是各种具体的音乐作品。对于普通理解过程来说, 认识的过程包含了人先天的认识能力和后天的学习能力两种认知能力, 前者康德称之为先验, 即先于经验而存在的条件, 在逻辑学与美学中都作为人认知事物的最基本能力, 这种能力包括先天地对时间、空间和简单逻辑的感知。
“理解并不是一个即成的理论模式, 也不是一种可供技术学习和掌握的操作方式, 它是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同自然、社会、生活、经验、以及意识对象等相互关系的特定表现值。从这个意义上说, 它可以被理解成一种方法, 既不是一成不变, 也不是千变万化的, 而是一种生成于共时与历时空间、环境条件下的“相似值”, 但其立足点、思维方式、价值判断、文化属性、生态环境等的条件基础都各不相同。”1这些个不相同不仅存在于不同表演者对同一部的作品诠释的理解、表演者对不同作品诠释过程的理解, 同样欣赏者即观众所接受到的对表演者通过自己对作品的理解所呈现出来的音乐表演也有着自己的理解, 这种理解同样属于音乐表演的作品诠释范畴, 因为欣赏者同样是音乐表演过程中的一部分, 没有受众的音乐表演会使音乐表演的作品诠释过程遭受断层。
二、作为批评家的演奏者
“《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中指出, 音乐批评有广义和狭义之定义。狭义的音乐批评是指对音乐和音乐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的专业写作, 比如发表在报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上的文字;广义的音乐批评是指体现在专业著述或其他情景中的对音乐做出评价以及跟评价相关的一种思想, 比如在音乐教学、一般言谈、音乐史写作、音乐理论和人物传记等具体场合中都能体现出音乐批评的思想。”2通过广义的音乐批评定义可以理解为一种思维模式, 演奏者自身应当对音乐做出评价, 即需要有在诠释音乐作品之前进行分析和论证的能力。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道:“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 再美的音乐也是毫无意义的。意在说明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 也就是说它只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那么, 这里错并不在受众不懂音律, 也不在美丽的音乐作品, 问题在于表演者自身没有弄清自己的音乐表演该诠释给谁。
演奏者作为一部音乐作品的诠释者, 不仅要有娴熟的自身表演技能、生动的艺术表现力, 以及稳定的表演心理素质, 还要能够准确地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分析和评价, 以批评的态度选择不同的音乐作品诠释给适合的受众。这就关系到音乐作品的选择对音乐表演的影响, 这也正是被大多数表演者所忽视的地方。大部分表演者在选择作品时都是被动接受, 或直接从平时练习的曲目中选择, 或去选择其他表演者上台表演过的曲目, 缺乏自主思考和自主选择意识的批评态度。从另一个角度看, 自主思考自己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表演曲目也是一种对自身艺术修养和艺术洞察力的自我审视。
1. 对音乐作品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身表演能力的一种不断总结与调整, 在总结的过程中达到一种自我完善。即表演者在对曲目选择的过程正是在整合自身各种能力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两个方面:
(1) 表演者自身的表演技能和表演技巧是为诠释作品而服务的, 其中技能是可以通过长期的训练而获得的技术领域的能力, 这里并没有艺术性可言, 而表演技巧就与对诠释作品音乐内容表演能力相关。所以选择作品必须与自身表演技能与表演技巧相匹配, 相对的, 在选择的同时也正锻炼了自身的技能与技巧, 使自身的表演技能与技巧得到提升。
(2) 表演者的心理素质是非表象的, 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与表演者当时的表演环境、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 以及欣赏群体都有很大的关系。不同的社会状态、不同欣赏群体的审美取向下准确地选择当下适合的音乐作品对于稳定表演者心理素质起着很大的影响。同样, 相对的, 在选择的同时也锻炼了表演者自身的心理掌控能力。
2. 作品的选择也是对于表演者自我创造的过程
艺术的灵魂在于再创造, 表演者选择表演曲目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作品进行解读的二度创作的过程。音乐表演是个人情感和个人技能技巧的结合, 是表演者对一部作品理解力的体现, 而正是这种再创造体现凸显了不同表演者自身独特的个性。
从心理学上看, 个性指一个人的独特心理倾向和本质的心理特征。个性指个别性或个人性, 是一个人的性格、思想、情感、意志、态度区别别人的特质。由于音乐作品借由乐谱以静止的状态传承下来, 必须借助音乐表演来赋予其生命。然而艺术的魅力正体现在同一部音乐作品经过不同表演者的诠释所呈现出来的具体音响都是有具体同一性的, 这同一中包含的差异正是每个人的个性体现, 也是音乐表演的批评性质的体现。乐谱上的音乐语言作为信息, 表演者由于长期的训练能够理解音乐作品所传达的作为知识, 而个性正体现于每个人去如何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去分析与评价作品提供的信息。运用已有的知识去分析得到的信息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独特智慧体现。表演者独特的个性还会对作品产生新的感悟, 所以, 既是作品成就了个性, 也是个性成就了作品。
不仅表演者具有个性, 每一位欣赏者也具有个性, 正因为欣赏者的个性所在促使了批评思维的丰富性, 也正因为有了批评性质, 表演者才会不断地去改进去提升, 在提升的过程中又掺杂着表演者新的个性, 音乐作品也才能不断地被赋予新的生命得以永久的延续, 所以说个性是可以更新的, 是动态的, 而个性又可以激发表演者和欣赏者彼此的情感共鸣, 彼此的个性也可以相互影响。
个性针对于人而言, 人是具有社会性的, 所以音乐表演艺术的个性是社会性的产物, 每个表演者自身拥有的个性为自己音乐表演中的作品诠释所服务。其中包括很多因素, 有艺术技巧、个人阅历、自身修养, 社会价值观等等, 这意味着音乐表演不仅仅是作为作品与欣赏者之间的中介, 而更应当被看作是诠释作品过程的一个中心。
结语
康德曾说, 真正的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而是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在表演者想怎么表演就怎么表演的过程中, 看似很自由, 其实是被束缚在一个自认为擅长的领域的圈子内, 我们应当勇于去尝试用自己不擅长的领域去理解问题, 从某种角度可以解读为, 在对音乐作品进行诠释的过程中, 我们应该更多地看到自己的“不想”, 而不是一味地只看自己的“想”。对作品做出准确又不乏独特个性的理解, 再以批评性思维去分析并选择音乐作品, 这正是个体独立思考的哲学历程。当表演者在诠释作品的同时能够反复分析论证作品, 也正体现了哲学的理解和认知过程, 只有拥有哲学思维的音乐表演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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